八名。
礬山堡添設馬兵四名。
守兵九名。
各足百名之數。
查現将官座嶺口汛馬步兵十三名。
移駐孔各莊。
而孔各莊尚有鎮标兵丁。
足敷巡查。
應徹回以補新添之數。
尚不敷馬步兵二十三名。
另行招募。
并添設額外外委、千總、各一員。
從之。
○戶部議準。
直隸總督孫嘉淦疏稱。
提鎮協營。
及各駐防。
本年夏秋兵饷。
支放不敷。
請撥部庫銀三十萬兩。
從之。
○又議準。
奉天府府尹吳應枚疏稱。
複州陸續開墾荒地。
二千八百二十三畝有奇。
向未輸糧。
雍正五年。
丈量地畝。
造入地冊。
按則起科。
該戶等所獲之租。
不敷納糧。
棄地抛荒。
遠揚覓食。
曆年錢糧。
皆經徵之員。
賠墊歸款。
應請開除。
從之。
○丙申。
谕曰、安徽優生陶敬信所進周禮正義一書。
經朕披覽。
其注解尚屬平妥明順。
着賞緞二疋。
令其在三禮館纂修上行走。
○理藩院奏。
呼倫貝爾總管那木劄勒。
控告總管色蔔騰。
冒領錢糧。
勒索屬下等情。
應請遣官察審。
得旨。
策淩現在馬廠。
即于彼處前往審理。
○丁酉。
禁州縣增設牙行。
谕曰、昔我皇考。
惠愛商民。
恐州縣牙行。
歲有增添。
以緻奸棍把持争奪。
抽分利息。
為闾閻之擾累。
于雍正十一年。
特頒谕旨。
令直省督撫。
饬令藩司。
因地制宜。
着為定額。
報部存案。
不許有司任意增添。
止許将額内各牙行退帖頂補之處。
查明換給新帖。
再有新開集場。
應設牙行者。
酌定給帖報部。
不許濫增。
所降谕旨。
甚為明晰。
近聞江蘇各屬。
于額帖之外。
陸續請增者、一縣竟有數十張。
以至百餘張不等。
此必州縣官員。
才識短淺。
聽信胥吏播弄。
借新開集場。
準其添設之例。
或舊集而捏為新設。
或裁牙而混詳改充。
徒使貿易小民。
受其苛索。
莫可申訴。
江蘇如此。
則各省亦必皆然。
着該部即通行各省督撫。
轉饬布政使。
将朕此旨出示曉谕。
該地方果有新開集場。
應設牙行者。
該印官詳确查明。
取具印結。
由府州核實詳司。
給發牙帖。
如非新開集場。
而朦混請添者。
即行提參從重議處。
倘有仍前滋弊。
失于查察者。
朕必于該督撫藩司是問。
○軍機大臣等奏。
遵旨、内劄薩克六盟長名下遊牧豫備兵丁。
每年派大臣等查閱。
應加恩賞赉。
酌議蒙古統領兵丁。
科爾沁王伊錫班第、奈曼王阿咱喇、蘇尼特王旺沁齊蘇隆、各賞龍緞一匹。
蟒緞一匹。
大緞四匹。
喀爾喀貝勒拉旺多爾濟、蘇尼特貝勒錫禮、鄂爾多斯貝勒鄂衣羅蔔紮木蘇、巴林貝子紮什納木紮勒、喀喇沁公丹津、烏喇特公達裡木吉禮第、各賞龍緞、或蟒袍各一匹。
大緞三匹。
協理台吉塔布囊十七人。
各賞大緞一匹。
官緞二匹。
閑散台吉塔布囊二十七人。
各賞大緞一匹。
官緞一匹。
管旗章京二十二人。
各賞官緞一匹。
彭緞一匹。
參領佐領一百二人。
各賞官緞一匹。
骁騎校六十五人。
各賞彭緞一匹。
兵丁一萬一千名。
各賞銀三兩。
請俟明年遣大臣前往閱兵時。
驗明賞給。
從之。
○大學士等議覆。
直隸總督孫嘉淦奏稱。
天津地處卑窪。
海水易于漲溢。
前饬各屬疏浚積水。
兼拟加培疊道。
旋奉部咨會議巡漕給事中馬宏琦請築疊道事宜。
當與河臣會勘。
郡城東門外至鹹水沽。
舊有民埝一道。
坍廢難修。
惟疊道一條。
河岸相離不遠。
基址尚存。
請照黃河遙工例。
培築高厚。
以頂寬二丈、底寬六丈、高六尺為準。
且宣洩積水。
必須多浚引河。
查賀家口向有小河。
分洩藍田積水。
何家圈、雙港、各有舊河通海。
分消郭家泊等處積水。
至白塘口舊河一道。
石閘一座。
不能盡洩大泊大澱之水。
應于陂水窪起。
繞藥王廟至北裡口。
添開引河。
通白塘口石閘。
以歸舊河。
又自大澱起。
繞大韓家莊等處。
至鹹水沽。
另開引河。
使積水盡歸海河。
以上引河六道。
亟宜挑浚。
除修整原設白塘口石閘。
鹹水沽木橋外。
其賀家口、何家圈、雙港、引河。
亦應各建木橋一座。
汛水長發。
先将橋洞堵築。
俾與堤頂相平。
白露後河水漸落。
仍将橋洞開通。
每年開放一次。
無須建閘起闆。
共估銀三萬兩。
在司庫地丁銀内支給。
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戊戌。
遣官祭火神廟。
○命各省督撫學政。
訓饬士習。
谕、據湖南巡撫馮光裕奏稱。
長沙府各屬生童。
因考試齊集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