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陝西道監察禦史程鐘彥奏。
捐納貢監。
本省給有實收。
赴部換照。
原無定限。
雍正十三年。
戶部以直省捐納貢監人員。
竟有遲至一二十年。
始将實收換照。
日久恐滋頂替。
題定限期。
康熙六十一年以前者。
定限三年。
雍正十三年以前者。
定限四年。
乾隆元年後者。
定限五年。
過期不準換照。
伏查康熙年間捐納者。
久經乏人換照。
原無庸議。
惟雍正十三年以前者。
陸續赴部換照。
月以為常。
今限期已滿。
聞在部具呈請換者紛紛。
竊思此等人員。
或系遠省因循。
或系羁身遊學。
及知限期将屆。
急赴投換。
似此概不準換。
将來鄉試屆期。
或有意觀光。
阻其進身之階。
況地方官奉文以後。
原未必遍為示谕。
窮鄉僻壤。
見聞未周。
迄今不知限期已屆者。
尚有其人。
應請敕部。
近省再寬限一年。
遠省二年。
乞敕下直省督撫。
轉饬各地方官。
多方曉示。
俾知依限投換。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以廣東按察使王恕、為廣東布政使。
廣東糧驿道潘思榘、為廣東按察使。
○甲午。
命妥酌運丁粜賣餘米之法。
谕、向來漕運舊例。
旗丁行月等米。
于重運進京時。
不許售賣。
止許于回空途次粜賣。
以作盤費。
後經科臣條奏。
欲稍弛其禁。
而部臣以漕務關系重大。
不便更張。
未經準行。
朕已依允。
又因連年直隸歉收。
米糧短少。
谕令督臣孫嘉淦。
發官價籴買。
不許掯勒。
以期公私兩便。
後據孫嘉淦奏稱。
旗丁餘米。
利于賣與民間。
且當進京之時。
有先用鋪戶之錢。
而以回空之餘米抵完者。
是以官買之米。
甚屬有限等語。
朕之令直督官買旗丁餘米者。
偶因今年畿輔地方需米起見。
原非可常行之事。
即重運入京之時。
不許旗丁賣米之禁。
亦有可變通者。
蓋重運不許粜賣餘米。
惟恐旗丁借此盜賣漕糧耳。
但漕運進京。
有大員督運。
不難沿途稽查。
而抵通之後。
倉場驗收。
又不容絲毫挂欠。
旗丁亦難以作奸。
而重運當春夏之交。
正米價昂貴時候。
既不得出粜。
未能獲利。
而回空之際。
沿途賣米。
又未免有羁時日。
且恐旗丁将來。
慮帶米無利。
必緻少攜米石。
多置他貨。
于北省亦屬無益。
宜如何變通之處。
着該部另行妥議速奏。
○定外省送部道府、請訓之制。
谕、凡補授道府等官。
于起程赴任時。
皆詣宮門請訓。
候朕召見。
嗣後外省送部引見之道府。
亦着照此例。
于起身回任時。
詣宮門請訓。
以便咨訪地方情形。
彼亦得各抒所見。
而朕益得悉其人材矣。
○又谕從前都統扣婁。
以身有殘疾。
不能當差。
奏請離任調理。
朕降旨着扣婁照舊供職。
給假養病。
今三年有餘。
病日已久。
扣婁曾效力行間。
着原品緻仕。
賞給全俸。
以養餘年。
所遺員缺。
着公阿英圖調補正黃旗蒙古都統。
阿英圖員缺。
着弘昇調補鑲紅旗滿洲都統。
弘昇員缺。
着和親王管理正白旗滿洲都統事務。
弘昇未到以前。
其鑲紅旗滿洲都統事務。
着永興暫行署理。
○又谕前經降旨。
令将八旗入官地畝。
仍着賞給八旗永遠為業。
據八旗都統等議奏。
請于京城空地建造房屋。
賞給無房人等居住。
其建房工料銀兩。
請于庫帑借支動用。
俟陸續收到地租。
交庫歸完原款之時。
再将續收租銀。
應請如何賞赉、俾得永濟之處議奏等語。
已依議行矣。
朕思此項地畝。
俱系八旗人等祖業。
或因拖欠官項入官。
或因貪婪抵補應賠之項入官。
此項地畝。
既已賞還八旗世仆。
複又存公辦理所得租銀。
分給亦斷不能均遍。
且官徵地租。
較之自行收取為數少況以每年所收之租分賞。
人多租少。
所得無幾。
到手即盡。
輾轉思維。
不若将此項地畝。
仍令八旗官員兵丁承買。
或指俸饷。
或交現銀。
庶謀生之人。
均得各置産業。
而八旗之地。
仍給八旗之人。
自于生計有益。
昨将入官民地。
已令旗民承買。
現在入官旗地。
八旗無業官兵。
閑散人等。
如有願買者。
亦着聽其承買。
此項地畝。
業經降旨賞給八旗。
其賣價銀兩。
即着交該部補還建房之項。
其餘銀兩。
應作如何調濟辦理。
及現在地畝。
應如何量其肥瘠定價。
令其承買之處。
着該部會同八旗都統等詳細妥議具奏。
○以刑部尚書尹繼善、吏部侍郎陳大受、為三禮館副總裁官。
○大學士鄂爾泰等遵旨議奏。
纂修明紀綱目。
應請欽派總裁官、副總裁官、并請照三禮館之例。
于翰林内揀派纂修、提調、收掌、官員。
并需用謄錄、供事、人員。
得旨。
以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為總裁官。
大學士趙國麟、戶部尚書陳德華、刑部尚書尹繼善、兵部尚書楊超曾為副總裁官。
餘依議。
○吏部議覆。
山西按察使薩哈諒奏。
請将行取人員。
未升實缺主事之先。
遇本省應題同知、知州、缺出。
均與未經行取之賢能知縣。
通為揀選保題。
查卓異準其即升。
行取專升主事。
該按察使所請。
應毋庸議。
至所奏主事人多缺少。
上屆行取者未用。
下屆行取者複增。
铨補無期等語。
應請嗣後于行取之年。
臣部将從前未經用完人員。
查明請旨。
或仍照舊行。
或暫行停止。
恭候欽定。
俟行取人員選用完日。
再行照例遵行。
從之。
○兵部議覆。
吏科給事中馬宏琦奏稱。
北漕禦史二員。
請照淮安、濟甯、之例。
給廪糧船隻。
庶食用有資。
行走不患艱難。
應如所請。
駐劄天津禦史。
所用廪糧船隻。
照巡查南漕之例給與。
惟驿馬不給。
至駐劄通州禦史。
無庸撥給船隻。
其廪給口糧。
一體給與。
從之。
○河南巡撫尹會一奏。
本年被水各州縣。
地丁漕項米豆。
請按分數分别蠲免帶徵其未經被水州縣漕糧、截留本省。
以備赈粜。
應徵黑豆七萬石。
循照乾隆三年之例。
敕令産豆省分采買運交。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乙未。
秋分。
夕月于西郊。
上親詣行禮。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
前因七月間。
雨水稍多。
恐畿輔地方。
尚須米石。
是以谕令孫嘉淦發價收買旗丁餘米。
以備接濟。
随據孫嘉淦以旗丁餘米。
所賣甚屬無多。
具摺回奏。
朕看今秋直隸各屬。
收成豐稔。
不須他處米糧接濟其收買旗丁餘米之舉。
即行停止。
孫嘉淦尚未将停止之處奏聞。
可速寄信與孫嘉淦知之。
○谕大學士等。
直隸地方水利未講。
以緻水漲則受其害。
而平時未獲其益。
此衆所共知者。
前屢降谕旨。
令總督孫嘉淦等悉心籌畫。
善為經理。
續據孫嘉淦于七月内親身查勘。
具摺陳奏。
大概講論河道情形。
至如何消除積水。
俾民間田畝。
收水利而免水患之處。
未曾詳細奏及。
朕思此時。
乃水勢消落之際。
又值年谷收獲。
正宜董率官吏。
及時經營。
不但工程可以早竣。
而無業貧民。
亦可藉以糊口。
若不趁此時速為料理。
為未雨綢缪之計。
轉瞬春水長發。
又恐難以施工。
朕為闾閻疾苦。
時廑于懷。
為封疆大臣者。
當體此意。
可即傳谕孫嘉淦知之。
○又谕、大學士九卿議覆布蘭泰、條奏各款。
朕一一詳閱。
所議亦是。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