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工。
特命往江南、交與高斌、再加試用。
王鴻勳、果否谙練河務。
并居官如何之處。
着高斌據實陳奏。
○理藩院侍郎覺羅勒爾森奏、軍站額設駝隻。
除馱駝、原報該總管查核外。
其騎駝、每年共滋生若幹。
并補存實數。
應令該總管、饬台員按季豫報。
由該總管年底核實報部。
仍于三年奏銷案内聲明。
從之。
○命盛京工部侍郎法敏、赴北路軍營。
管理糧饷事務。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繩武奏稱、噶爾丹策零、複差哈柳等為使。
前至哈密軍營。
約十二月初旬到京。
使者到時。
有應議之事。
着額驸策淩、即起程來京。
其軍營印務。
着海蘭暫行護理。
○谕曰。
額驸策淩。
現令來京。
軍營大臣較少。
阿岱到時。
海蘭暫不必起程。
俟額驸策淩回去後。
再行來京。
○宗人府奏、和碩理親王弘皙、因罪革退。
其王爵、請令何人承襲。
得旨、弘<?日為>、着封為郡王。
○準和碩莊親王允祿請、仍以甯和、襲封奉恩鎮國公。
○戶部議覆、升任閩浙總督郝玉麟疏稱、前任溫州鎮總兵施世澤奏、溫州鎮标所轄之樂清、瑞安、平陽、大荊、溫州城守、鎮标中、左、右、及磐石等、九營。
軍械現俱整齊。
議将餘存公糧。
買谷貯倉。
借給兵丁。
于兵食得以接濟。
應如所請。
将餘存公糧。
動支銀六千五百三十九兩。
購谷一萬三千三十八石。
存貯各營。
每兵一名。
按月借谷六鬥。
價銀分作六個月扣存。
于秋成後、購買還倉。
至各營既存貯谷石。
倉廒在所必需。
應如所請。
即于公糧銀内。
動支興建。
從之。
○兵部議覆、刑部右侍郎韓光基、工部右侍郎索柱等奏、每年春秋二季。
正當刨參人等。
送米回山之時。
各邊口章京、俱赴沈關領錢糧。
一切巡緝。
诿之領催。
請改派筆帖式前往等語。
查該章京、承辦邊口事務。
不可擅離。
應令該将軍侍郎等。
遇支領錢糧時。
派筆帖式。
予限關支。
勿令章京赴沈。
又革退兵目。
請俱驅令回城。
其可原者、亦令在城當差。
不得複派口上等語。
查革兵、或因越邊運米。
怠惰偷安。
亦有因查緝不力。
老病告退者。
本系土着多年。
概令回城。
未免失所。
應行該将軍等。
除舞弊犯科治罪外。
其稍重者。
驅逐回城。
輕者。
聽之。
又威遠堡六邊口、一應送文、領饷、守口、遊巡、追捕等、差多。
請由盛京再撥領催一名。
兵二十名等語。
查各邊口、額設領催一名。
兵三十名。
既稱不敷。
應令将軍等。
詳查酌添。
又稱、各邊口、原有筆帖式一員。
惟春秋二季。
關領錢糧。
到邊一次。
餘則終年無事。
請裁汰等語。
查筆帖式、鈔記文檔。
應令其常住邊口辦公。
該侍郎等、随時稽查。
毋庸裁汰。
從之。
○癸卯。
上詣奉先殿。
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日、幸南苑。
駐跸舊衙門行宮
○是月。
直隸河道總督顧琮奏、薊運河、昔由天津大沽迤南。
兜轉海口。
趨北塘而達。
嗣因入海有風波之險。
乃于大沽迤北。
開新河一道。
避過海嘴。
計長二十餘裡。
河身本不深通。
面底亦不廣闊。
幫船必俟夏汛。
潮水充盈。
始可儹度。
且風浪排擊。
岸坍易塞。
弁丁守候。
重運耽延。
今逐一測量籌畫。
必得大加挖。
以面寬八丈、底寬四丈、深一丈、為度。
每年即有沙淤。
酌動歲修銀。
量為疏浚。
即可仍複深通。
估需銀二萬兩。
據原任河臣劉勷呈稱、情願捐資解交道庫。
為挑河之用。
以贖前愆。
查劉勷本非熟悉河務。
兼之老疾纏延。
可否準其出資效力。
俟工竣。
遣令回籍。
謹與督臣孫嘉淦、面商會奏。
得旨、着照所請行。
○兩江總督那蘇圖、江蘇巡撫張渠奏、丹陽縣署被劫。
句容縣署亦被劫庫銀三千餘兩。
此案、盜至無人救援。
盜去無捕追擒。
若照疎防臨限題參。
玩愒之風。
無以示儆。
且留此庸吏。
贻誤地方。
将丹陽、句容、二縣知縣。
先行參革。
得旨、此案盜犯。
甚屬可惡。
須嚴行緝拏。
毋緻漏網。
俟緝獲時、照例題結。
一面奏聞。
○又奏、請動藩庫銀二萬兩。
交鎮江府、督同各該縣、購買二麥。
運至清江浦。
令海州各屬接運。
以備來春赈粜。
海州等地方。
既有備無患。
而徒、陽、兩邑。
亦可杜躧麴糜費之端。
得旨、所辦甚妥。
知道了。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詳察大水受險情形。
酌量長水尺寸。
細勘詳估。
應須加增修補工程。
一、高堰山盱二廳各堤。
應加高磚工之處。
一千二百餘丈。
又天然壩迤下各土工。
應加寬之處。
五千餘丈。
一、宿遷運河廳屬。
應加高幫寬土工。
五千七百餘丈。
中河廳屬。
應加高幫寬土工。
九千三百四十餘丈。
一、山安廳屬、北岸應加高培厚土工。
一萬七千四百餘丈。
海防廳屬、南岸應加高培厚土工。
一萬五千三百八十餘丈。
俱系本年伏秋大水、搶險要工。
必需加培。
共估銀十萬四千八百餘兩。
此外次險各工。
分别緩急續辦。
得旨、所奏俱悉。
着照所議行。
○又奏、楊家窪引河告成。
全河通身大溜。
盡由引河。
沖寬一百二十餘丈。
深二丈五尺、至三丈五尺、不等。
其舊河沙淤斷流。
南岸埽工二百二十餘丈。
盡皆淤閉。
得旨、欣悅覽之。
○江蘇學政劉吳龍、奏、江蘇有學田一項。
系從前職官鄉宦捐置。
以助諸生膏火。
輸糧與民田無異。
歲收租銀五千餘兩。
除修理學宮、備辦祭祀、并歲科試赈貧給廪外。
遇豐年、約赢餘四五百兩不等。
原議撥司充饷在案。
此項銀兩。
向隸學臣報銷。
其赢餘備載司冊。
請嗣後照常支用外。
如有赢餘。
即作刷印禦纂經書之費。
歲科試。
于優等内。
擇其有志向學。
無力購書者、給之。
又各學月課時、貧生一飯維艱。
如印書再有餘。
請分給各學為月課飯赀。
仍照例入冊核銷。
庶學田所出。
供訓課之用。
名義亦覺相符。
得旨、此奏俟朕緩緩酌量。
○江西巡撫嶽浚奏、秋收分數、盈甯樂業情形。
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