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覽奏、朕懷誠慰矣。
但汝自到新任以來。
并未見有所整饬。
而摺奏亦少。
豈地方情形。
尚未熟悉乎。
此後勉于勤明。
毋入怠忽之習也。
戒之。
○署福建布政使喬學尹奏、武職人員。
例得候補俸薪。
文員似應仰邀一例。
但文職額編。
有俸無薪。
請嗣後文員發閩。
與留閩候補者。
照已委署之例。
一體于文職扣缺項下。
按其職銜。
應支額俸之數。
自到省繳照。
與奉旨留閩之日為始。
按月支給候補俸銀。
以資薪水。
如遇題補委署。
仍照現例給與俸銀。
得旨、此事恐各省皆有。
待朕緩酌之。
○湖廣總督班第奏、到任後、訓誡屬員。
示禁地方刁健。
查辦疏浚堤塘事宜。
惟倉貯因市值浮于原價。
各屬報買無多。
現在設法買補。
又營伍貴乎兵強饷實。
多方面導武員。
其苗疆專責者。
令其嚴管兵丁。
毋緻生事滋擾。
得旨、不必欲速。
但實心竭力辦去。
所謂數節之後。
未有不迎刃而解者也。
○又奏、湖南撫臣馮光裕劄開、鎮筸、永綏、紅苗殺擄各案。
欲相機擒剿。
請撥兵三千名。
并派大員統領等語。
查鎮筸紅苗。
向化已久。
各處設營安汛。
防範頗周。
苗性多貪多疑。
止能依險逞強。
不敢輕離巢穴作梗。
今兇苗犯事。
既非一次。
亦由地方方武。
失于控制。
積漸所緻。
竊以為苗人現犯。
皆一二兇頑。
因仇起釁。
尚無夥衆騷擾情形。
若遽興師。
不特鄰寨驚疑。
而同寨良苗。
亦多擾累。
似宜先遴幹練大員。
前往遊巡宣谕。
使苗目将兇首擒獻。
倘果怙終庇匿。
再行請旨。
相機擒剿。
臣拟明春往湖南巡閱邊境。
一切苗疆事宜。
即可與撫提二臣。
面商料理。
現咨提臣顔清如、前往遊巡化谕。
并劄鎮筸鎮臣楊國華、就近彈壓。
得旨、所見甚是。
大凡馭苗之道。
不可因循以示弱。
亦不可逞武以示威。
若屢化而不從。
則國體所在。
亦不可存姑息之心以釀禍也。
凡事與撫提等。
和衷商酌。
務期萬全可耳。
○又奏、湖北吏治。
大概謹饬。
營伍陸續操驗。
綠湖北兵丁。
系在腹地。
向不十分演習。
自調任督臣德沛、設立賞格。
不時親操。
隊伍始為整齊。
而鳥槍弓箭。
以操演未久。
尚未得法。
現又重立賞格。
通饬勤操。
至湖南吏治。
隔遠尚未深悉。
聞兵丁技藝更生疎。
除饬查外、俟明春往湖南。
備為整饬。
其地方一切利弊。
非灼見者。
不敢率奏。
如有确應辦理之事。
當與撫臣和衷商辦。
得旨、所見甚是。
知道了。
德沛即系好總督。
能效法之。
則湖廣之民。
皆受卿惠矣。
○又奏、湖北民刁俗悍。
凡遇詞訟、及地方公務。
無論官司審辦。
或有未協。
即一秉至公。
而其中一二刁徒。
不合意者。
即逞偏私。
呼引喧嚷。
更寫匿名揭帖。
或稱原被賄囑。
或稱官吏受贓。
捏款遍貼。
究實、皆地方衿蠹。
主唆把持。
現在詳開律例。
出示通禁。
得旨、好。
此等刁風。
原宜嚴禁者也。
○川陝總督鄂彌達奏、川省沿邊之雜谷、梭磨、沃日、大小金川、革布什咱等、土司。
互相構釁。
于本年七月十四、十七、八、九、等日。
擅動土兵格鬥。
飛檄該管道将。
星往化誨解散。
并密查起釁根由。
今據該文武官報稱、各土司已遵化誨。
于八月二十一、二十四、五、等日。
徹兵回巢。
各安住牧。
聽候剖斷等情。
除饬道将等、作速秉公剖斷。
此次擅兵首惡之土司。
似應題參懲治。
以儆其餘。
得旨、是。
知道了。
○又奏、陝甘自分省以來。
武舉已分闱考校。
文鄉試仍循舊例。
附考西安。
伏查甘屬各府州縣。
從前多系衛所改設。
今戶口日增。
人文日盛。
統計貢監文生。
不下萬有餘名。
每科學臣錄送鄉試者。
亦不下數千人。
而赴陝應試者寥寥。
緣士子貧寒。
十居八九。
兼之地方遼闊。
各屬赴陝程途。
自一二千裡、至三四千裡不等。
山路崎岖。
舟車不能直達。
盤費更屬艱難。
殊堪憫恻。
查陝甘中額六十七名。
甘省除丁聿字号四名外。
近科僅中一二三名。
是陝省中者。
十之九。
甘省中者。
不及十之一。
又查曆科試錄。
甘省亦有掄元擢魁之人。
與西安文風。
亦不甚懸絕。
可否照湖南湖北之例。
酌額分闱。
即以蘭城武貢院、擴充校試。
抑或比照江南分額之例。
酌增額數。
陝省取中三分之二。
甘省取中三分之一。
俾知進身有階。
于文風不無裨益。
得旨、此事尚可緩圖。
○署四川巡撫布政使方顯奏、瓦寺土司容忠、于九月二十四日。
因忿三齊寨頭人汪太、擅發土兵一千三百餘名。
欲渡河攻擊該寨。
飛饬該管文武、并委提标遊擊、前往饬止。
該土司凜畏。
徹兵回巢。
聽候剖斷。
出具不敢滋事印結呈送。
奏入、報聞。
○又奏、川省惡棍。
名為啯噜子。
結黨成群。
暗藏刀斧。
白晝搶奪。
乘夜竊劫。
現谕文武官、設法嚴拏。
并稽查保甲。
整饬塘汛。
以靖奸匪。
得旨、知道了。
實力奉行。
以期甯谧地方。
毋徒視為虛文而已。
○兩廣總督馬爾泰奏、前聞廣西藩司楊錫绂、操守廉潔。
辦事明晰。
今赴廣西、親見該司。
人品端方。
器度從容。
實為不多觏之賢員。
惟是前任總督鄂彌達、題參南甯府知府饒鳴鎬、貪婪一案。
現在審拟題覆。
該參守、系升任巡撫楊超曾保薦。
藩司亦例幹濫舉。
内部必照例議處。
第念失察似屬公罪。
仰懇格外矜全。
廣西地方、更得佐理之益。
得旨、知道了。
俟部議覆時有旨。
○又奏、廣西桂林、梧州、浔州、平樂、四府。
俱有關稅。
除浔關、另是柳江一路。
其梧州入境。
五六日可抵平樂。
平樂至桂林。
亦止三四日水程。
此三府、俱有關。
凡客貨往來。
計期未及半月。
連輸三稅。
似覺太密。
請将平樂一關免納。
得旨、該部密議具奏。
○署廣東巡撫山西布政使王謩奏、晚稻豐收。
地方甯谧。
現在董率有司。
勸民加謹蓋藏。
不獨賭博争訟耗财之事。
嚴行察禁。
即婚喪亦令守禮節儉。
毋事奢靡。
為經久計。
得旨、所見甚是。
須行與朕看。
卷之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