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秋大汛盛漲。
将洪澤湖天然壩堅閉。
高寶東堤等壩。
俱不許開放。
所以下河數州縣、水患頓除。
竊思壩患雖除。
壩基猶在。
存斯廢迹。
恐愚民疑惑傳訛。
請全行徹去。
與東堤一律相平等語。
查前項壩工。
經先後總河、題請修建、以備宣洩。
今若以久成之工。
盡行平去。
遇異漲、何以禦之。
應責該管河道、加謹防護。
所請平徹、毋庸議。
至稱、下漢地方農田。
全資水利。
涵洞之建。
實屬有益。
其向系民辦者。
聽民修理外。
請于子嬰壩、五裡中壩、車邏壩、三處。
各添建洩水閘一座。
應準其添建。
又稱、邵伯鎮、為水路馬頭。
坐當湖水之沖。
舊有磚石土工。
亟應增砌加築。
又高郵州之護城磚工。
亦需修補等語。
應如所請。
饬令淮揚道詳估。
乘冬月水涸修辦。
從之。
○調原任貴州都勻府知府孫紹武引見。
尋命交貴州總督張廣泗、以苗疆知府題補。
○乙亥。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署廣西巡撫安圖奏。
安南祿平州土官。
兵破諒山府城一案。
既以除貪官污吏為名。
則屬一時鼓噪。
即所稱會同七州、同殺鄭王等語。
在鄭姓叛逆尚未顯着。
封疆大吏。
值邊界有事。
惟應整備豫防。
俟得确情。
然後布置。
今該署撫奏稱、倘安南國王叩關求救。
臨時請旨策應、恐緩不濟急。
是竟欲急援速進。
且既已準援。
原為誅叛。
若複張示招降。
許免其罪。
将來如何歸結。
此際該督提等既據夷目禀懇。
自應派兵守隘。
至文淵州員目、既來關外。
應予撫恤。
該國王如何貪污。
鄭姓如何專擅。
應令備細查奏。
得旨、依議速行。
總督馬爾泰、着前往廣西省城駐劄。
辦理此事。
俟事竣、仍回廣東。
○禮部以六年屆期、題請舉行各直省選拔貢生一次。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準噶爾部人博固木拜、來降。
賞給安插如例。
○丙子。
戶部議覆浙江巡撫盧焯疏稱、安吉、烏程、長興、孝豐、四州縣。
上年被旱、被蟲、成災。
應免漕糧、并改漕正耗米、二千五百五十一石零。
又米一百三十三石零。
漕項漕截等銀、一千五百十二兩零。
又該年帶徵漕項、七百三十七兩零。
随同地丁。
題請按分蠲免。
查漕糧漕項、與地丁不同。
向來偶被偏災。
或議緩徵。
或議折徵。
從無蠲免之例。
嗣經九卿定議。
臨時請旨遵行。
今該撫确勘情形。
除前項帶徵銀兩、準其分年帶徵外。
其漕糧銀米。
從無蠲免之例。
應毋庸議。
得旨、安吉等州縣漕糧銀米。
準其一體蠲免。
餘依議。
○免河南羅山縣。
本年旱災。
地丁銀。
七百六十三兩有奇。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戶部議覆、署福建巡撫布政使王士任疏稱、閩省經前任撫臣咨取浙省蠶民。
分給閩縣、侯官、永福、三縣。
教蠶樹桑。
所出絲綿。
以一分賞蠶民。
二分歸公。
各蠶民計口授糧。
俾資養贍。
前巡撫盧焯。
有給田佃種之議。
其應支口糧、遂于乾隆三年夏季停止。
今蠶民等、以耕桑不能兼顧。
不願受産。
仍求領給口糧。
應俯順民情。
照舊支給。
俟五年後。
閩人熟谙蠶事。
其願回籍者。
酌給路費回籍。
願留閩者。
酌給田地營生等語。
應如所請。
蠶民免其給田。
仍給口糧銀兩。
其動支糧銀、屋資、工料、桑價、款項。
統俟五年後、冊報查核。
從之。
○又議。
原任安徽巡撫孫國玺奏、蕪湖、鳳陽、兩關稅務。
請專差監督管理。
應如所請。
其臨清、太平、贛州、荊州、浙海、江海、六關。
應否一體專差。
得旨、鳳陽關差、着蘇赫納去。
蕪湖關、及臨清等六關。
仍交該撫兼管。
○禮部議覆江西按察使淩燽奏、民間獨子。
嗣續所關。
概不許剃度為僧道。
倘有故犯。
本家家長。
及受徒之僧道。
照律問拟。
并請定成例等語。
查戶内不出三丁而出家者。
例應枷号一月。
罪坐所由。
何況獨子出家。
該按察使所奏、系已行之案。
毋庸再議。
惟所稱現在僧道内。
如有獨子出家者。
定以限期。
令赴地方官。
首明還俗。
應如所奏。
除老疾不能還俗之獨子外。
餘俱饬于文到日、官為示谕。
聽其自道還俗。
将牒照繳銷。
違者。
照例治罪。
從之。
○兵部議覆侍郎今授河南巡撫雅爾圖奏、前在軍營。
知直隸山西兩省。
派撥兵丁内。
每将備。
皆有伴儅兵。
又各色匠役甚多。
今訪聞河南各營。
亦有此弊。
請交部核議禁革等語。
查跟役皆關兵額。
匠雇應出己赀。
久定例禁。
應再行直隸。
山西。
河南。
及各省嚴查。
如有從前濫充工匠名色。
混冒名糧者。
題參。
至伴儅人等。
應酌官之大小定數。
仍随操演。
倘有多占。
不赴差操。
該督撫提鎮等。
查參。
又稱外省轄營。
應照滿營打圍之式。
量擇山木林處所。
或高曠地面。
于冬時。
率馬步兵打圍。
仍定往返限期。
禁戢稽留騷擾等語。
查冬間圍獵。
原可練兵。
即山林奸匪。
亦知斂迹。
但各省地勢不同。
約束偶或不周。
慮有踐踏田禾。
騷擾地方。
難以輕議。
應行各督撫提鎮等。
按照地方情形。
酌議報部。
從之。
○予故廣東高雷廉羅總兵官王邦甯。
贈都督佥事。
○戊寅。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宗人府、福甯首告弘皙一案。
經平郡王、公讷親、一一審訊。
内有弘皙聽信安泰邪術、捏稱祖師降靈一款。
詢問安泰、據供弘皙曾問過準噶爾能否到京。
天下太平與否。
皇上壽算如何。
将來我還升騰與否等語。
口供鑿鑿。
殊屬大逆不道。
應照例革去宗室。
拟絞立決。
其家産妻子。
應如何辦理之處。
交宗人府議奏。
莊親王、将官物私自換與弘皙。
應照監守自盜律。
革去王爵。
準徒五年。
系宗室、交宗人府完結。
安泰造作妖言。
談論國事。
拟以立絞。
餘俱按律定拟。
弘皙父子、在皇祖時、身獲重罪。
我皇考禦極。
屢次加恩。
封為親王。
朕即位以來。
又複恩待。
乃伊并不知感。
妄以伊父系舊日東宮。
心懷異志。
密與莊親王等、交結往來。
前經敗露。
宗人府拟以革去王爵、永遠圈禁。
朕從寬、但革親王。
仍準在鄭家莊居住。
并将伊弟弘<?日為>、襲封郡王。
以繼理密親王之後。
今弘皙聽信邪說。
其所詢問妖人之語。
俱非臣下所宜出諸口。
所忍萌諸心者。
拟以大逆重典。
以彰國法。
洵屬允當。
但朕總念伊系皇祖聖祖皇帝之孫。
若革宗室、置之重典。
于心實有不忍。
且伊亦不過昏庸無知之人耳。
着從寬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