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罪。
但不便仍留住鄭家莊。
着拏交内務府總管。
在景山東菓園、永遠圈禁。
其家産妻子、不必交宗人府另議。
伊子仍留宗室。
但亦不便仍在鄭家莊。
着來京。
交與弘<?日為>管束。
莊親王從前種種朋比黨授之事。
所犯甚大。
朕已經寬恩、免革王爵。
今侵盜官物之案。
在王亦以為尋常之事耳。
伊亦不必革去王爵。
但罰親王俸祿五年、以示懲儆。
令王返而自思。
其所芘護、乃如此妄亂之人。
伊尚腼顔不知愧恥乎。
安泰、系附和私皙、捏為邪說之人。
着從寬改為應絞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從前弘皙等朋比往來之事。
朕命宗人府審奏時。
朕已燭其有不軌之心。
因事未顯着。
是以從輕歸結。
以見小懲大戒之意。
彼時無知之人、未必不以朕之處分為太過。
今其悖逆之行。
彰明較着。
而朕仍複貸其重罪。
止于禁锢。
天下之人。
亦當曉然于弘皙之所犯。
法無可宥。
而朕之所以處之者。
始終念親親之誼也。
況數年以來。
弘皙不過随班上朝。
并未辦理公事。
朕于彼、無絲毫喜怒之成心。
伊之居心行事如此。
豈非自作之孽乎。
且弘皙前案。
已經結局。
即福甯所首之款。
亦未嘗及此悖逆之語。
而安泰于審問之時。
一一供出。
豈非天理有所不容。
皇祖皇考在天之靈昭鑒。
而使之敗露乎。
朕臨禦以來。
敦睦一本。
加恩九族。
逾于常格。
不獨衆宗室知之。
即内外臣工。
無不知者。
乃朕如此加恩。
而近支之中。
竟有如弘皙等悖亂之徒。
朕不能感動其天良。
朕轉用以自愧。
至于衆宗室等。
見朕從寬優待。
益當思國法之不可犯。
循理守分。
永承朕寬厚之恩。
至若觸法抵禁。
如弘皙之行為。
朕雖以不忍之心。
從寬發落。
而究未嘗廢棄國法也。
将此并谕衆宗室知之。
○己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訓誡部院諸臣。
谕、為政之道。
莫先于勤。
朕日理萬幾。
惟日孜孜。
不敢暇逸。
朕既恪恭于上。
亦必須諸臣黾勉于下。
庶交修不逮。
疎忽之漸、無自而萌。
近見各部院辦事。
尚屬秉公。
但所奏事件。
較少于前。
從來政簡刑清。
原屬國家上理。
若未能臻上理之實效。
而徒務清簡之虛名。
必緻将應辦事件。
日就廢馳矣。
凡朕禦門聽政。
辨色而起。
每遣人詢問諸臣曾齊集否。
數次之後。
始雲齊集。
即今日亦複如是。
諸臣于禦門奏事。
尚且遲遲後期。
則每日入署辦事。
更可想見。
自古人君。
未明求衣。
聞雞問政。
人臣夙興夜寐。
靖共爾位。
堂廉之間。
動色相戒。
誠以勤怠之關。
即敬肆之所由判也。
凡人之心。
敬難而肆易。
敬則日習于勤勞。
肆則日流于安逸。
心果克勤。
則雖無事可辦。
亦不失敬事之意。
若心圖安逸。
則雖當事之際。
亦不過視為具文耳。
朕非因諸臣齊集稍遲。
即加責備。
但敬肆之介。
不可不謹其機。
書曰、君子所其無逸。
又曰、無曠庶官。
朕與諸臣、當共勉之。
○又谕、兵部侍郎普泰、時常稱病偷安、不肯黾勉辦事。
着革職。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舒赫德、為兵部右侍郎。
正黃旗護軍統領哈岱、為正紅旗蒙古都統。
正黃旗滿洲副都統海蘭、為鑲黃旗蒙古都統。
○庚辰。
谕、陝西榆林一帶。
地土寒薄。
居民貧乏。
向來百姓所借倉糧。
因歲歉力不能完者。
俱蒙皇考施恩寬免。
自雍正十二年。
至乾隆二年。
榆林、神木、葭州、懷遠、府谷、綏德、清澗、米脂、吳堡、定邊、靖邊、十一州縣。
民借未完常平倉谷、四萬四千三百七石零。
米、五千六百一十二石零。
應于近年徵收還項。
朕思今年西安等處、雖屬有秋。
而榆林等十一州縣、未見豐稔。
該處地既瘠薄。
又有本年應徵之正賦。
邊民難以一并輸将。
深可轸念。
着将此十一州縣、民借未完之常平米谷。
悉行寬免。
以昭格外之恩。
着該督撫、即速出示曉谕。
俾小民均沾實惠。
毋使奸胥土棍。
侵蝕中飽。
○禮部議準光祿寺少卿梅珏成奏稱、直省儒學。
皆立卧碑于明倫堂。
請敕順天府、遵設于該府學。
應如所請。
行令一體刊立。
又稱、救護月食。
順治二年、定于中軍都督府。
康熙七年、移于太常寺。
所需兵役香供等項。
仍系順天府經曆、用署中軍都督銜。
行文取用。
請停止。
查順治十五年、裁汰中軍都督府後。
至康熙七年、改歸太常寺。
行救護禮。
無庸順天府經曆行文。
其沿用都督虛銜。
殊未允當。
應如所請停止。
從之。
○刑部議覆太仆寺少卿魯國華奏、留養例内。
繼母獨無明文。
似為疎漏等語。
查律載嫡母、繼母、親母同。
今謂存留養親。
欲增繼母留養之條。
則凡例稱父母之處。
俱當增出。
且祖父母内、并當增繼祖父母字樣。
欲求詳細。
轉與律意不符。
應毋庸議。
又稱、承繼之人。
若系獨子。
舍本身劬勞。
衍他人似續。
使無子者得有。
有子者轉無。
情理未協等語。
應如所奏。
行令直省督撫、饬屬詳谕。
凡民間本非獨子、方準出繼。
如止一子、雖系期功得繼。
亦不得過房。
如貪産不顧宗祀。
事發、除繼子斷歸宗外。
本生父母、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倘獨子借已繼為名。
戀财不念本生者。
除改正歸宗。
仍照奉養有缺律、杖一百。
從之。
○予故四川提督王進昌全葬、祭如例。
○辛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和碩康親王巴爾圖等議奏、弘皙大逆不道。
乞正法。
以彰國憲。
弘皙妻子、請照例革去宗室為民。
交該旗辦理。
其與弘皙結黨之莊親王允祿、請仍照原議革去王爵。
谕曰、王大臣所奏甚是。
弘皙情罪重大。
理應即置重典。
以彰國法。
但朕念伊系皇祖聖祖皇帝之孫。
若加以重刑。
于心實有所不忍。
雖弘皙不知思念皇祖。
朕甯不思念皇祖乎。
從前阿其那、塞思黑、居心大逆。
幹犯國法。
然尚未如弘皙之擅敢仿照國制。
設立會計、掌儀、等司。
是弘皙罪惡。
較之阿其那輩、尤為重大。
但阿其那、塞思黑、尚屬小有才之人。
若弘皙、乃昏暴鄙陋、下愚無知之徒。
伊前後所犯罪惡。
俱已敗露。
現于東菓園永遠圈禁。
是亦與身死無異。
凡稍有人心者。
誰複将弘皙尚齒于人數乎。
今既經王大臣如此奏請。
則弘皙及伊子孫。
未便仍留宗室。
着宗人府、照阿其那塞思黑之子孫。
革去宗室、給與紅帶之例。
查議具奏。
至莊親王、前與弘皙私相往來。
種種重罪。
俱經寬免。
今将官物私行抵換。
在王亦宜為尋常之事。
何足較論。
着仍遵前旨行。
○谕軍機大臣等、噶爾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