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應捐銀數。
是否相符。
應令該督查核報部。
從之。
○以刑部左侍郎杭奕祿、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調工部左侍郎阿克敦、為刑部左侍郎。
以盛京工部侍郎德齡、為工部左侍郎。
○原護安徽巡撫布政使晏斯盛疏報、懷遠縣、乾隆二年分、開墾旱田六畝有奇。
靈璧縣、乾隆三年分、開墾旱地五頃四十八畝有奇。
又婺源、旌德、阜陽、來安、六安、鳳陽、等六州縣。
首報當年升科田地六頃七畝有奇。
○庚午。
戶部議準。
盛京戶部侍郎雙喜疏稱、奉天所屬錦州、義州、廣甯、等三城。
先據奉天将軍額洛圖、以每年應收地米。
惟錦州設有倉廒。
義州、廣甯、并無倉廒。
交米人等。
俱運至錦州倉交納。
路途窎遠。
請将廣義二城。
援照錦州之例。
建設旗倉。
并派員責令辦理倉務。
實與官兵人等。
均有裨益。
查廣甯界旗地。
每年應徵米五千一百六十九石零。
酌建倉廒三十間。
義州界旗地。
每年應徵米四千零八十七石零。
酌建倉廒二十五間。
至廣甯、義州、二處。
各該倉官一員。
照開原等城。
畫一辦理。
俱照例于各該城派委官兵看守。
挑取倉軍充役。
從之。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
大同府屬之渾源州、豐川衛、鎮甯所、朔平府屬之甯朔衛。
甯武府屬之甯武縣。
并代州。
乾隆三年分、開墾額内額外民屯、下沙荒旱地、一百三十九頃七十八畝有奇。
○是月。
直隸總督孫嘉淦奏報、直屬于三月初八初九等日、臣駐劄地方。
續得膏雨。
連綿徹夜。
得旨、以手加額覽之。
批卿此奏時。
正值雨雪霏霏。
沾潤渥澤。
此實天恩浩蕩也。
○又奏報、三月十二日、臣駐劄地方。
又獲細雨兼雪。
并各屬詳報得雨得雪。
自二寸至五六寸不等。
得旨、天恩浩蕩。
我君臣更當小心敬畏以承之。
○又奏、直隸河澱積水。
上年奏明、委清河道魯之裕、候補道府張廷枚、查勘。
奉朱批指出。
所用非人。
臣遵旨留心試看一年。
魯之裕辦事勇往。
惜華而不實。
且語言不謹。
好惡多偏。
但其人詩文頗通。
字亦端楷。
臣之愚意。
似當調補文學之職。
則是用其所長。
張廷枚才力雖有。
其為人機深而刻。
不可假以事權。
但年力尚壯。
漢文頗通。
似當調令回京。
酌量補用。
庶可不緻隕越。
得旨、朕之前谕、謂查積水一案。
二人不可共事耳。
卿此奏亦是。
但魯之裕。
尚能勝此任。
可仍舊貫。
至張廷枚。
另有旨谕部。
○漕運總督托時奏、漕船停減在次。
例給減丁一半月糧。
懇恩準先給發。
以恤窮丁。
嗣後非災減之年。
仍照舊例辦理。
得旨、事屬可行。
然嗣後亦必奏聞而後可。
○督理蘇州織造事務安甯奏、查明海保辦差冊檔。
于乾隆二年後。
因每年動浒關赢餘銀置辦。
所以設有細冊。
至乾隆元年分。
并未辦過差事。
雍正年分。
即有差事。
向系火耗戥銀辦理。
原非動用赢餘。
并不報銷。
所以從無細冊。
得旨、覽。
火耗豈非官物。
有動用。
即應有報銷。
此事汝大看情面矣。
○又奏、海保任内所存修淨慈寺銀二萬九千餘兩。
内有九八色銀六千餘兩。
實虧成色銀一百三十餘兩。
應交怡親王等。
着落在京家産賠補。
得旨、覽。
此等事。
何故不同旺劄爾連名具奏、看來汝二人又有不合之處矣。
○安徽巡撫陳大受奏、查上江各屬。
乾隆三四兩年。
共報被盜九十六案。
設法緝拏。
已獲五十四案。
分别核拟。
尚未獲四十二案。
嚴限捕緝。
期于必獲。
每月收閱民詞。
其所開情節。
有在該府州縣具控。
二三年不為完結者。
官吏平日廢弛已極。
臣必申饬速判。
毋使拖累。
衙蠹作弊。
漸次清厘。
臣衙門書吏人等。
暫覺歛迹。
其餘所屬各衙門。
俱令查報革退。
至于賭博之案。
累累不絕。
現在設法禁止。
再有發覺。
必按律問拟。
又查看各地方。
一有蝗蝻萌動。
即随時掩撲。
得旨、所奏俱悉。
勉力行之以實。
則安省之政。
必改觀矣。
○又奏、阜陽縣、拏獲容留私鑄之紀明亮。
鳳台縣、拏獲謀害人命之吳桂、吳英、陶二、等八犯。
現已批饬審究。
得旨、此事辦理殊屬可嘉。
○又奏、安省錢糧。
較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浙江、蘇松、江西、為少。
耗羨辦公。
尚覺不敷。
乾隆三四兩年。
頻遇災荒。
公務倍于往昔。
動支之數。
紛繁參錯。
不能各歸款項。
今饬令布政使、徹底詳查。
務期款項悉清。
永杜牽混。
得旨、知道了。
汝系新任。
此地應及早清查。
不然。
責在汝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