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定海鎮總兵官裴鉽。
陛見回任。
具摺謝恩。
得旨、覽。
汝系朕記用之人。
着實勉力。
莫負朕望。
○署理福建巡撫布政使王士任奏、閩省上年豐收。
各屬采買入倉谷二十萬四千石。
連去冬共買補谷五十五萬四千石。
俱實貯在倉。
可以有備無患。
得旨、知道了。
閩省去年有收。
此未買之谷。
易為補足也。
○湖廣總督班第、湖南巡撫馮光裕、提督顔清如、奏、臣等剿辦苗匪。
栗林、盤鵲泥、補毫、各寨兇首。
俱陸續投到擒獲。
惟補毫之渠魁石把沙等逃匿。
正追尋間。
有案外鬼沖、排楚、二寨逆苗。
聚衆滋事。
經護鎮筸鎮劉策名等。
領兵圍剿。
攻打四日三夜。
始克斬逆苗石三卡等。
并擒逆屬男婦多人。
仍移營補毫。
将石把沙、同伊父石喬保、并獲。
現在徹兵。
計出師迄回。
恰兩個月。
軍務告竣。
其陣亡兵丁。
應照城綏例。
每名賞銀五兩。
帶傷兵丁。
分别輕重。
賞銀五錢一兩。
先行給發。
所獲逆屬家口。
無可原宥者。
亦應照城綏例。
變價分賞奮勇官兵。
以示鼓勵。
得旨、班第等。
辦理有方。
功成迅速。
着該部議叙具奏、餘着議奏、
○湖南巡撫馮光裕奏、前奏之廣西義甯縣奸匪。
今據綏甯營。
靖州協。
禀報。
查系姓王。
非李天寶。
聚衆搶劫。
經該處地方官拏獲該犯。
并窩黨吳萬全等。
解縣收審。
又拏獲夥黨吳金銀等。
押解至方田頭地方。
奸黨秦安付等。
暨衆徭人打奪。
拏去土兵數十名。
更兼湖南與粵西接壤之城步縣。
長坪等寨。
綏甯縣。
岩子田各處。
苗徭數百。
攜帶刀槍。
過粵入夥。
臣聞禀即飛咨廣西撫臣查拏。
仍确查是否實在情形。
應如何協拏之法。
妥酌另奏、得旨、所奏俱悉。
此事雖在粵省。
汝省既與接壤。
不可視同膜外也。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現在豫民之累。
如上司經臨過往。
或州縣公事下鄉。
一切夫馬草料。
皆令鄉保供應。
非苦累被事之家。
即科派村鎮之内。
闾閻殊苦滋擾。
再如使用工匠夫役。
向有當官名色。
每日止給以飯食之資。
令其供役。
縱堪糊口。
何以養家。
又如州縣買辦米、薪、布、帛、各項什物。
不問時值。
止給官價。
虧短實多。
商賈深受其累。
再驿站草料。
派令承應。
僅給半價。
複用大鬥大秤收量。
家人經承。
更加需索。
小民含怨莫伸。
再州縣私給印帖。
準人承充牙行。
在州縣不過貪得些微帖費。
而鄉村之内。
雖零星蔬菜。
肩挑小販。
無不需索牙用。
細民受累無窮。
再州縣凡遇紳衿富民。
有争産告繼戶婚田土細事。
讦訟到官。
動辄議罰。
以緻溫飽之家。
日漸消乏。
再豫省各衙門挂名冗役。
倍于他省。
此輩遇事生風。
吸民膏血。
弊難究诘。
又豫省每有山西等處民人。
及本省富戶。
專以放債為事。
春間以八折借給。
逐月滾算。
每至秋收之時。
準折糧食。
其利竟至加倍有奇。
貧民生計日促。
種種耗民。
難以枚舉。
現在力行厘剔。
次第禁革。
得旨、所辦甚屬妥協。
須行之以實。
而要之以久。
則将來必大有起色矣。
○又奏、儲備之法。
莫善于社倉。
但竭力勸谕、捐輸多不踴躍。
伏讀朱子社倉奏本内稱、其富民情願出米作本者。
聽便。
息米及本米。
即行撥還等語。
臣請仿其法而推廣之。
除好義之人。
仍勸其照常捐輸外。
如有小民情願出谷作本。
貯倉收息者。
另立印簿。
不拘多寡。
悉登簿内。
至青黃不接之時。
與社倉之谷。
一體聽人借領。
每石亦照例收息谷一鬥。
以五升歸公。
為修倉鋪墊之用。
以五升給與原寄之人。
如原寄之人。
不願收回。
仍存倉。
為次年本谷出借。
倘遇水旱之年。
本人願領出自食。
或願周濟親鄰。
悉聽其便。
并許其子孫源源收息。
每歲地方官。
一體查核。
如此。
則小民既有利息可圖。
必所樂從。
凡好養之人。
與趨利之人。
社倉并受其益。
得旨、此見亦屬妥協。
酌量地方情形為之。
○又奏、府廳州縣衙門。
有鹽當商規禮一項。
各屬多寡不均。
有地僻事簡。
而多至一千五六百金者。
養廉又不因此減少。
竟為額外多得之項。
臣思豫省盜案甚多。
臣到任後。
懸賞緝捕。
兩月有餘。
拏獲積盜逸匪老瓜卦子等賊。
計一百餘名。
此項給賞。
不便動支公項。
請即以前項鹽當商規禮。
酌量撥充。
除府州縣原數在四百兩以下。
廳員在三百兩以下者。
仍留給本官辦公外。
其餘俱提解司庫。
每年約計銀五千餘兩。
盡堪充賞捕盜兵役之用。
又祥符縣之朱仙鎮。
凡行戶頂換牙帖。
先赴縣納銀呈認。
以杜争端。
名曰定帖銀兩。
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