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幾及五千金。
撫臣衙門修理衙署執事。
約用千金。
臣心實有不安。
應以此項撥給本衙門書吏。
為添補飯食之費。
此外四千金。
一半仍留為該縣公用。
一半于每歲冬間。
設廠煮粥濟貧。
得旨、如此辦理。
亦不為過刻也。
○又奏、蝗蝻之患。
惟于淹延卵育之際。
搜掘遺種。
庶幾消弭未然。
方為事半功倍。
然非衆力不能集事。
查州縣赈務告竣之時。
有報出餘谷一項。
通計不下四五千石。
請即将此項餘谷。
為豫搜蝻子之費。
每蝻子一升。
給谷一升。
人心自能踴躍。
得旨、此見亦屬可行。
試好為之。
○又奏、豫省兵力疲困。
日下米價雖平。
而草料仍貴至七八倍。
兵丁在本地零星購買。
甚屬艱難。
應酌量兵額之多寡。
滿營于本饷内。
标營于生息餘銀内。
各借支銀數百兩不等。
俾得于價賤之處。
整數采買。
不緻耗于重價。
俟麥收後。
将此項按月扣還。
彼時百物價平。
還繳不覺其難。
而兵困得以頓纾。
得旨、好。
應如是辦理者。
○又奏、楊家湖、及浚儀渠、包家坑、等處。
原系舊日池塘。
為城内最低之地。
曆年積水。
勢難盡洩。
聽其淤積。
徒緻廢棄。
拟各就其形勢。
開成深大池塘。
可為合城受水之區。
仍建立閘座。
以資蓄洩。
池中可以養魚種藕。
池旁可以植柳栽蘆。
似屬因利乘便。
得旨、甚善。
此即古人開渠之遺意也。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報。
查桃汛内黃河。
陸續長水四五尺。
随長随落。
安流順軌。
南北兩岸。
一切堤埽各工。
均屬穩固。
但桃汛雖過。
伏秋大汛踵臨。
當恪遵聖訓。
豫為防範。
得旨、所奏俱悉。
桃汛水弱。
正宜豫防伏汛之水強也。
○山東巡撫碩色奏、東省上年。
偶被偏災。
奏明以工代赈。
查乾隆二年。
東省雨澤愆期。
蒙恩旨命前撫臣法敏酌行。
使貧民傭工就食。
兼贍家口。
乾隆三年。
河南撫臣尹會一奏請。
每土一方。
給銀四分。
則每夫一名。
每日止得銀一分有零。
安能贍及家口。
臣懇恩每挑河土一方。
準給銀七分二厘。
築堤土一方。
準給銀九分六厘。
以資養贍。
得旨、此系法敏錯辦者。
朕若降旨允行。
是豫省舊歲被災。
較之東省尤甚。
而受惠反輕。
其可乎。
○川陝總督鄂彌達奏請。
開渠以資灌溉。
據委員甯夏道阿炳安。
長安縣知縣王端等。
先後察勘南山各水。
沣河為大。
又東南交河。
水勢微弱。
應自沣河上流之五龍灣。
鑿渠四裡。
導引沣水并入交河。
則水勢大盛。
自交河之張南村。
水寨兒。
開鑿渠道。
引水蜿蜒而下。
自葦凹村以下。
有田地六七千頃。
應開支渠七道。
引水四面分流。
渠成之日、小民趨利。
各自于支渠之旁。
多開子渠。
則六七千頃之田地。
均可漸次澆灌。
得旨、此等事情。
并未親身踏看。
徒據一二委員之言。
遂欲興此大役。
如何使得。
已交新督臣查辦矣。
○署四川巡撫布政使方顯奏、據綿竹縣知縣安洪德。
禀稱、縣屬有陳八台等。
供奉神像。
抄寫經本。
藏匿通書。
吃齋拜佛。
等語。
臣看此案情節。
似屬邪教。
随飛饬該縣研訊通詳。
毋得徇縱。
得旨、看來尚非邪教可比。
既已查辦。
不得過刻。
累及無辜也。
○四川提督鄭文煥奏、撫臣方顯。
為人爽直坦白。
治政勤敏。
臣等有應相知會者。
彼此悉心商确。
無不推誠共濟。
駐防副都統臣永甯。
亦系同城。
從容鎮靜。
并與臣等和衷投契。
得旨、此奏甚屬可嘉。
且所論亦甚正。
○又奏、準松潘鎮臣潘紹周咨報。
郭羅克丹增。
所管番子甲噶等。
在西甯各地方。
搶奪蒙古帳房馬疋。
正值更換防兵之時。
随密緻該鎮臣。
諄谕守備段聞詩。
換駐到彼。
惟應照例督率土目。
擒獻贓賊。
相機妥辦。
得旨、知道了。
與督撫等和衷共理。
方顯于夷情為熟。
何無一言道及耶。
○四川松潘鎮總兵官潘紹周奏、臣查委差文武各官。
會剖雜谷、梭磨、沃日、雅南多、革布什咱、各土司構釁四案。
番性反覆無常。
深難繩以禮法。
似應俯順夷情。
寬限完結。
得旨、所奏俱悉。
辦理此等事。
雖當俯順夷情。
亦不可以安靜為能。
久而久之。
釀成事故也。
○署廣西巡撫安圖奏、據義甯縣申報。
湖南城步之紅苗。
越入桑江境内。
脅同五峝、四峝、二處苗狑。
聚衆滋事。
擾害村莊。
一面撥兵堵禦。
一面安撫本境被脅之人。
免緻激變。
得旨、知道了。
辦理此等事。
固不宜滋擾以生禍端。
亦不可因循而損國體。
諸凡詳審熟籌為之。
卷之一百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