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另用楊嗣璟。
又如勵宗萬不安靜。
鑽營生事。
朕因其小有才具。
尚可驅策。
令其在武英殿行走。
亦足滿其分量矣。
而外人以為張廷玉所劾。
不得起用。
其實當日勵宗萬保舉受賄一節。
果親王曾經奏聞。
并非出于張廷玉也。
朕之用舍。
悉秉至公。
朕之繼述。
期于至當。
若謂皇考當日所用之人。
不應罷黜。
當日所退之人。
不應登進。
如大學士鄂爾泰。
豈非告退閑居。
而朕特用之大臣乎。
又如前日吏部為恒德襲職事。
具摺請旨。
朕因摺内奏稱雖與銷減之例相符。
而與奉有特旨多頗羅之案。
似同一例等語。
恒德系讷親一族。
不應如此措辭。
朕不準行。
且面加訓谕之。
鄂爾泰。
張廷玉。
乃皇考與朕久用之好大臣。
衆人當成全之。
使之完名全節。
永受國恩。
豈不甚善。
若必欲依附逢迎。
日積月羅。
實所以陷害之也。
朕是以将前後情節。
徹底宣示。
深欲保全之。
二臣更當仰體朕心。
益加敬謹。
以成我君臣際遇之美。
○又谕曰。
吏部侍郎程元章為人卑庸。
不肯實心任事。
留于衙門。
不過備員而已。
着革職。
其員缺着蔣溥補授。
○又谕曰。
浙江提督李燦。
以伊身患病虛弱。
一時難以即痊。
奏求解任調治。
情辭懇切。
着照所請。
準其解任調治。
其提督印務。
着裴鉽署理。
○大學士等議覆、原任川陝總督鄂彌達。
條奏辦理夷使進藏事宜。
一、夷人自東科爾起身進藏。
及回時經過青海地方。
應賞給菜牛、菜羊、并米面。
各一次。
一、牛行遲緩。
請停止采買。
以兩牛改換一駝。
于鎮标營駝内摘撥。
一、護送夷人之滿兵。
原議每名給馬三匹。
本身乘騎。
以及馱載行李。
遠涉長途。
恐有疲缺。
應請加一匹。
共給馬四匹。
又每兵二名。
再請給駝一隻。
以資馱載什物。
一、自東科爾至藏。
及自藏回。
請酌給八個月鹽菜口糧。
以資沿途日用。
一、馱載口糧鹽菜。
均應用駝隻。
及派往章京等需用馬匹。
均應于涼州西甯兩鎮給撥。
一、原議撥銀二萬兩。
交與伴送大臣等。
帶往接濟。
今又添派運送口糧。
文武官及兵役。
應請再撥銀一萬兩帶往。
庶得通融接濟。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乙亥。
戶部議準、署廣東巡撫王謩疏稱、循例勘丈沿海坍缺河田。
應豁稅畝内。
南海、順德、香山、海陽、饒平、鶴山、徐聞、恩平、等縣額内虛缺民屯。
番禺、東莞、新會、香山、普甯、高要、鶴山、等縣額外虛缺民稅。
共五百九十三頃八十二畝有奇。
應徵銀一千二百四兩有奇。
均應于奏銷乾隆四年地丁冊内造報開除。
又東莞縣。
沙灘溢額民稅。
新會縣。
民塘溢額熟稅。
共二十頃五十九畝有奇。
應徵糧差銀九兩八錢有奇。
請照例分别起科。
從之。
○四川提督鄭文煥奏、鎮協各營存剩公費銀兩。
請于今歲秋成之後。
買谷存倉。
自辛酉年為始。
春借秋還。
實于兵食有益。
從之。
○廣西布政使楊钖绂奏、廣西地處極邊、桂、平、梧、浔、等府。
捐監者甚少。
請令外省民人。
一體報捐。
捐足停止。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西平縣民女王氏。
○丙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禦長春仙館。
○兵部議準。
署理馬蘭鎮總兵官布蘭泰疏稱、黃花山後。
桃木嶺地方。
及黃崖關。
俱附近陵寝。
巡查防護。
自應周密。
桃木嶺向未設有汛撥。
黃崖關原設額馬兵二名。
守兵五十六名。
汛廣兵單。
不敷巡察。
請于桃木嶺添撥一處。
設兵五名。
黃崖關除原額兵五十八名外。
添馬兵三名。
守兵十九名。
以資防範。
從之。
○戊寅。
上奉皇太後幸同樂園、至丙戌。
皆如之
○己卯。
戶部議準。
雲南巡撫張允随疏稱、各省地丁錢糧。
舊例俱應于二月開徵。
四月完半。
五月停忙。
八月接徵。
十月全完。
嗣于雍正十三年。
改令十一月全完。
各省遵行。
惟貴州一省。
向系九月開徵。
次年三月全完。
雲南省山多田少。
秋收納糧而外。
蓋藏有限。
春夏之交。
籽種牛工。
在在拮據。
非典質輸将。
即借貸完納。
即至稻谷登場。
拮據仍所不免。
查滇黔兩省。
土宜物産。
地氣天時。
無不相類。
若照黔省之例。
九月開徵。
次年三月全完。
有益民生。
并無虧正賦。
請自乾隆五年為始。
将滇省各屬應徵地丁銀兩。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