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省辦理。
着為定例。
從之。
○又議準。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
疏請開采綏陽縣屬月亮岩鉛礦。
并遵部前議。
令民間自備工本。
前往開采。
所出鉛觔。
官商分買。
如出鉛一萬斤。
照例抽課二千斤。
其餘八千斤。
官商各買一半。
核算每年收買。
連抽課約可收鉛百萬餘觔。
即由月亮岩分路解運。
其不敷辦解京局之鉛。
仍于蓮花。
朱砂。
二廠收存鉛内撥運。
從之。
○庚辰。
谕、據奉天府尹吳應枚奏稱、奉天自開例捐監積谷以來。
報捐者寥寥無幾。
蓋緣直隸山東各省。
水陸俱通。
商販絡繹。
有谷之家。
俱各貪圖貴粜。
瞻望不前。
請照江西安徽二省奏準之例。
凡外省來沈行商過額。
暫時流寓之輩。
并作宦之生俊人等。
皆許其照例報捐。
俾所積益多。
則所濟益廣。
似可無拘年限等語。
各省捐監積谷一事。
原以備民間之緩急。
先據福建巡撫王士任。
以本省捐谷無多。
請準行商過客。
及暫時流寓之輩。
一體報捐。
以資積貯。
朕降旨允行。
續據江西巡撫嶽浚。
援例以請。
朕亦允行。
又據安徽巡撫陳大受援例奏請。
并添入作宦之生俊字樣。
朕因安徽等屬。
連歲歉收。
從廣儲米谷起見。
且有福建江西為例。
故亦批照所請行。
是朕一時疎略處。
乃吳應枚遂援以為例。
具摺陳奏、今細思之。
作宦之生俊。
在該地方一體報捐。
其中大有弊窦。
或多收民人谷石。
以填補子弟捐監之數。
或少交入倉谷石。
以緻有虧捐款之額。
或那移常平社倉官谷。
以充捐項之用。
或礙上官情面。
代為騰那。
而開虧空之端。
此皆事之所不免者。
此事若準行。
将來何省不援此例請行乎。
況奉天地方。
非江南等省可比。
行商過客。
亦屬無多。
有何益處。
且朕從前為閩省所降谕旨。
原限一年期滿。
将外籍報捐之人停止。
今吳應枚摺内并未定有年限。
但稱俟缺額谷石捐足之日、奏請停止。
是停捐遙無期矣。
從前之收谷。
原欲濟民之食。
今如此辦理。
是又巧開一捐納之途矣。
吳應枚奏稱有谷之家。
貪圖貴粜。
此彼地情形也。
今又準作宦之生俊。
一體報捐。
則交官之谷愈多。
谷價豈不愈貴乎。
所奏甚屬錯缪。
其作宦生俊報捐之處。
不但奉天不可行。
即安徽亦不可行。
着該部即行文停止。
至于奉天地方。
應否準行商過額報捐。
着該部定議具奏、
○吏部議覆、江蘇巡撫張渠奏稱、蘇州府屬。
吳江縣盛澤一鎮。
地産綢绫。
商販雲集。
五方雜處。
民戶繁多。
界連兩浙。
奸匪易于潛藏。
緣相隔縣城七十裡。
知縣不能時赴查察。
而分轄之汾湖司巡檢。
離鎮亦五十餘裡。
以微員而遙制要地。
實有鞭長不及之虞。
查吳江縣現設縣丞主簿各一員。
分管水利糧務。
同城不難兼顧。
應将縣丞移駐盛澤鎮。
專司稽查賭博窩娼私宰私鑄奸匪盜賊地棍打降。
如有失察疎防。
照例參處。
一切戶婚田土之事。
仍不得幹預。
所遺縣丞應辦事宜。
歸并主簿掌管。
該縣丞本系題缺。
今移駐盛澤鎮。
更為緊要。
應為題缺。
并酌給钤記以昭信守。
至于主簿接管縣丞事務。
亦應改為題缺。
應如所請。
又稱應需衙署。
該鎮現有空閑書院。
祇須酌添房屋等語。
查雍正元年十二月内。
吏禮二部會同議覆原任禮部右侍郎蔣廷錫條奏、請複州縣社學之設。
州縣設學多在城市。
鄉民子弟住居窎遠。
不能到學。
應照順治九年例。
令州縣于大鄉钜堡。
各置社學一區。
擇生員學優行端者充補社師。
久經遵行。
今盛澤鎮所有書院。
如果查系無人肄業之處。
自可準令改建。
倘書院中實系延師課士。
為鄉堡應有學舍。
不便準改為縣丞衙署。
應令該撫酌量辦理。
報部查核。
從之。
○辛巳。
江西巡撫嶽浚疏報、豐城、進賢、永豐、龍泉、萬安、臨川、南城、玉山、鉛山、興安、安仁、星子、德化、大庾、南康、甯都、興國、長甯等十八縣。
勸墾老荒。
及額外新生田地山塘。
共二十二頃十三畝有奇。
○壬午。
上禦勤政殿聽政。
○綏遠城建威将軍伯伊勒慎奏、前奉旨派京城滿兵一千六百名。
移居綏遠城。
伊等俱系平日好酒。
騎射平常之人。
若至此處。
生計必至艱難。
況此間現有之家選兵丁。
原系京城官兵戶下人。
良莠本自不齊。
如再添此等不肖之徒。
愈難約束。
況準噶爾雖屬歸化。
而夷性不可深信。
萬一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