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軍察審。
此事亦交補熙會同伊勒慎奏辦。
○辛亥。
理藩院進呈蒙古王等源流檔冊。
得旨、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源流檔冊家譜。
嗣後着五年一次、詳明繕寫進呈。
将舊檔家譜換出。
○兵部議覆、原任川陝總督鄂彌達疏稱、甯夏鎮所屬韋州堡。
原設把總一員。
守兵九十名。
向系花馬池副将管轄。
惠安堡原設把總一員。
馬守兵六十九名。
同心城原設守備一員。
馬守兵八十一名。
清水、紅山、二堡。
各設把總一員。
守兵五十名。
俱系靈州營參将管轄。
今查韋州、惠安、二堡。
塘汛越隔。
應請統歸花馬池副将管轄。
其惠安堡原設把總一員。
馬守兵六十九名。
仍徹回靈州以符兵額。
至惠安堡應設防守兵。
即在花馬池副将營内、抽撥把總一員。
将韋州堡守兵九十名内、分撥惠安堡守兵四十五名。
再靈州所屬同心城營。
汛地廣闊。
額設守備一員。
馬守兵僅八十一名。
不敷分布。
請将惠安堡徹回之把總一員。
馬守兵六十九名。
添歸同心城。
至橫城都司一營。
所管汛地、僅二十餘裡。
查靈州所屬之清水紅山二堡。
與橫城相近。
請将清水紅山二堡把總二員。
守兵一百名。
俱歸橫城都司管轄。
均應如所請。
又請将花馬池營、未裁之新馬兵。
留撥惠安堡二十名。
撥防韋州堡二十名。
查花馬池營所設新兵。
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
經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定。
陸續裁汰。
自應遵照原議。
不便以改隸營汛。
将已經議裁之兵。
複行留存。
作為正額。
其韋州惠安二堡。
所需添撥馬兵四十名。
應令該督。
于該協營額兵内、酌量抽撥。
從之。
○壬子。
遣官祭關帝廟。
○癸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甲寅。
上詣黑龍潭。
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戶部議覆、漕運總督托時奏、嗣後出運漕船。
額設屯田。
隻許得當年租銀。
不得層累疊加。
立券豫支。
至現在已加租之田。
嚴饬各丁舉報。
力能回贖者。
即退還價值另租。
間有力不能回贖者。
俟租價滿日另租。
倘此時隐匿不舉。
将來發覺。
将田追給運丁。
租價概不準算。
至嗣後如有指稱加租名色。
立券私交者。
将該丁革退。
與出銀租田之人。
均依典軍田例治罪。
其田追給新丁。
仍向革丁名下、追取租價入官。
從之。
○工部議覆、稽察盛京事務兵科給事中瞻塔海奏稱、盛京城外社稷壇。
周圍并無牆垣房宇。
先農壇周圍亦無牆垣。
居人雜沓。
不能潔淨。
應請交工部、于社稷壇周砌牆垣。
建大門三間。
壇後建房三間。
以供社稷神牌。
先農壇周砌牆垣。
建大門三間。
仍各派兵役看守。
禁止居人往來。
應如所請。
得旨允行。
卷之一百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