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義奏、上年奏準每歲收成後。
動用公項餘銀一千兩。
購買米麥。
于青黃不接。
米價昂貴時。
借給鎮标中。
左。
右。
三營兵丁。
仍照原價繳還。
均各歡呼感激。
今請增用每年息賞餘銀六百兩。
俾兵食益臻饒裕。
得旨、接濟軍食。
甚屬有益之舉也。
○湖廣提督杜恺奏、據辰永沅靖道楊輔臣等。
呈報廣西義甯縣屬桑江頑苗。
聚衆滋事。
粵楚苗猺。
向系聲勢相通。
且山深箐密。
非用大兵分布剿擒。
斷難濟事。
即委撥各路弁兵。
分布堵禦。
并請咨粵省調集官兵會剿等因。
當即派撥标兵一千名。
内酌給鳥槍七百杆。
一切軍裝器械。
臣星夜親自督理修補齊全。
又派水師營等兵。
共二千九百名。
一面咨商督撫。
委員剿捕。
逆苗計日可平。
得旨、此事汝所辦理。
甚為迅速妥當。
實屬可嘉也。
○湖南巡撫馮光裕。
奏報二麥豐收。
秋禾遍插。
惟是通省米糧市價。
因外販搬運絡繹。
未能平減。
現令各屬發倉。
照例減粜。
以平市價。
但近準閩浙督撫。
以杭、嘉、湖、三府。
需米備粜。
委員赴衡湘一帶采買。
竊思湖南省現在市價不平。
若再加浙省采買。
勢必愈貴。
再三斟酌。
查上年奏準采買。
貯谷五十萬石。
原議備鄰省之用。
似可于此項内撥給浙省。
則楚民獲免貴食之虞。
而浙員亦可得谷早回矣。
得旨、所辦甚妥。
知道了。
○又奏報剿辦鎮筸永綏不法兇苗竣事。
荷旨議叙。
惶愧不敢仰邀。
恭摺辭謝。
得旨、不必固辭。
所奏已悉。
○河南巡撫雅爾圖。
奏陳司道政績行能。
得旨、察吏為安民之本。
所宜留心也。
摺留覽。
○又奏報豫省二麥豐收。
實有九分情形。
得旨、覽奏朕懷稍慰。
然必大田有秋。
方釋朕惓惓之念耳。
○又奏、三月内訪有棍徒在京。
招搖謀開豫省煤窰之事。
随一面訪拏。
一面陳奏、據安陽縣知縣陳錫辂。
呈報該縣水冶地方。
有程涵芬煤窰一座。
關系阖邑泉源。
久已讦訟封閉。
乃薛宣。
王彜。
尚四等。
觊觎複開。
托艾學曾鑽尋履親王門上太監李姓。
及諴親王嬷嬷之子趙七。
并議定謝銀一千五百兩。
俱未果。
又有江蘇舉人候選知縣陸碧。
稱系前撫臣尹會一親戚。
可以請托。
議定謝銀三千兩。
尹會一升任赴京。
始各散去。
迨臣莅任後。
艾學曾等各處鑽營門路。
經臣訪聞。
拏獲饬審。
供認不諱。
無知棍徒。
招搖指撞。
已幹功令。
而王府太監人等。
及候選職員。
倚托名色。
鑽謀營幹。
尤關治體。
若不徹底窮究。
伊等漸無忌憚。
仰請饬部。
将在京各犯押發來豫。
抑或将現獲各犯。
解部質審。
伏乞訓示。
遵行。
得旨、此奏甚屬可嘉。
着将案内有名人犯。
解交雅爾圖審拟。
該衙門知道。
○河南河北鎮總兵官丁士傑、條奏整頓營伍。
教習弓馬。
緝捕奸匪。
借給米谷各事宜。
得旨、此等事須實力行之。
以期永久無弊。
不然。
汝之後人。
又将議汝之後。
庸何補耶。
○山東巡撫碩色奏、聞上年蘭山、郯城、二縣。
連歲歉收。
流移湖廣等處貧民甚夥。
随即饬令該縣。
各差妥役赴楚招徕。
于四月初三至二十等日、共接到流民。
計大小二千二百八十二名口。
除各回舊業無庸接濟外。
已饬該縣借動社谷。
酌給口糧。
庶無業貧民。
不緻失所。
得旨、此事隔月始行奏聞。
朕不知汝在彼有何項要緊。
更甚于此之事也。
汝在川省。
遠而不知。
今到此任。
無能情節畢露。
奈何。
○又奏各屬呈報被雹情形。
得旨、一片冗詞。
究未言明麥秋作何分數。
則汝總不留心民瘼矣。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奏、查建設綏遠營房等項砍伐穆納山存留木植。
原因歸公運賣。
竟有民人私将此木運出拴簰。
由黃河放下。
随即委員于保德州地方。
攔住木簰三百四座。
估計價值銀。
共該五萬二千七百九十兩有奇。
俱應變價充公。
嗣訊簰戶陳養溥。
系工商任士宏等處轉售。
俱已照例懲治。
其現在簰戶水手人等。
約有三四千人。
血本全虧。
均難回籍。
情殊可憫。
應酌給砍價運費水腳銀兩。
需銀三萬六千九百十兩有奇。
即在召商變價銀内。
動撥散給。
得旨、此皆汝平日無能之所緻也。
且聞此事官吏無不受賄。
而汝不知。
汝做巡撫。
所司何事。
此旨一到。
即将始末徹底嚴察。
一面參革辦理。
一面奏聞。
○川陝總督尹繼善。
奏報到任酌辦事宜。
得旨、如此略見其端。
徐徐經理。
甚合為政之要。
不然。
欲速反緻不達。
勤始或怠其終。
庸何益乎。
○陝西涼州總兵官王廷極奏、兵丁在官署聚嘩。
嚴查懲辦。
以儆刁風。
并竭力整饬營伍。
得旨、知道了。
竭力整頓。
以挽頹風。
然必言行相符。
方為不負委任也。
○署廣東巡撫王謩奏、各屬呈報山潦漲發。
城垣房屋。
所在塌壞。
田禾亦有損傷。
得旨、知道了。
其實有被災者。
留意赈恤可也。
○廣州将軍阿爾賽奏、題補防禦。
給咨進京。
水陸兼程。
路途遙遠。
可否準照舊例。
賞給驿馬。
得旨、驿馬豈可擅動。
或因微員拮據。
汝省生息有餘。
略為資助。
則可耳。
卷之一百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