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年庚申。
六月。
庚午朔。
貴州道禦史徐以升。
奏請酌定邊省引見之例。
雲貴兩廣川甘。
去京遙遠。
往返需時。
盤費不支。
且恐誤公。
文武各員未經引見者。
固當送部引見。
引見一次後。
其人才具。
已在聖明洞鑒之中。
請嗣後邊省各員。
曾經引見以後題升者。
文自府佐貳以下。
武自參遊以下。
概免引見。
令該督撫提鎮。
出具考語。
開載政績。
具題請旨。
得旨、引見官員。
原以搜羅俊彥。
辟門明目之意。
豈可因噎而廢食。
這所奏不準行。
該部知道。
○辛未。
都察院左都禦史陳世倌奏、各部院辦事遲延。
有已經會議而久不題結者。
有逾限猶未會議者。
殊屬懈弛。
再刑部為刑名總彙。
事件紛繁。
請将五城并提督拏送徒杖輕罪。
分送大理寺審理。
大宛兩縣送順天府審理。
仍将原案錄送刑部查核。
得旨、這所奏是。
大學士九卿定議具奏、摺中所指遲延各案。
着該衙門明白具奏、尋奏、嗣後各部院一切事件。
請照例按限完結。
如有應行查核。
該衙門将不能依限緣由。
于注銷時聲明。
科道衙門。
将注銷冊核對。
如有将應行查核緣由含糊開注者。
即行文該承辦衙門查問。
令其據實聲覆。
若并無實在應行查核緣由。
借詞聲覆。
希圖寬限者。
即行指參。
照欽部事件違限月日、分别議處。
從之。
○戶部議奏、通政使歸宣光疏稱、江蘇徵收漕米。
每石收津貼耗費銀六分。
折錢五十二文。
徵漕時即按石徵收。
存州縣庫内。
直至冬盡春初。
運丁開兌。
然後給發。
目下江蘇錢價。
每千需銀一兩四錢有零。
若屆十月開倉。
民間争換錢輸納。
價必更貴。
蘇州一府。
并太倉州。
漕白米九十七萬餘石。
松江一府。
漕白米四十一萬餘石。
計徵錢七萬餘串。
合一省計之。
更多一二萬串。
将八九萬串錢。
積聚官署。
不得流通。
錢價安得不貴。
請每石收銀六分。
不必改折錢文。
不許重戥加耗。
違者題參等語。
查前項津貼耗費。
原在額徵之外。
從前行令總漕等酌量妥協辦理。
則徵收變通之道。
亦在大吏随時調劑。
今該通政使以錢文壅積。
奏請徵收銀兩。
蓋為平減錢價起見。
但所收錢文。
向以二十七文給丁。
二十五文留縣。
漕糧冬兌冬開。
所有給丁一項。
漕船陸續開行。
即陸續給發。
其留縣一項。
為倉中雜費。
州縣于收漕時支用。
因何久積不能流通。
且民間納糧。
多寡不一。
計一邑之中。
大戶無幾。
小戶居其大半。
大戶米多。
應交之費亦多。
折銀固所樂從。
若小戶升合鬥石之米。
費止數文。
或數十文。
亦折交銀兩。
于小民果否稱便。
并零星收兌。
如何不緻胥役等重戥侵扣。
以及所收錢文。
作何旋收旋放。
可令各該府州。
平減錢價之處。
臣部均難懸拟。
應饬令總漕。
會同該撫。
因時制宜。
酌量情形辦理。
務使小民便于出納。
不緻久積價昂可也。
從之。
○予故福建汀州鎮總兵馬骥。
祭葬如例。
○壬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癸酉。
谕、朕前于五月間。
聞得山東地方。
自郯城至蒙陰。
俱成赤地。
蓋由上年被災之處。
該地方官不實心辦理。
民人逃往鄰省者多。
以緻抛荒故土。
未曾耕種。
是以不能有收。
且兩月以來。
碩色未将雨水情形奏聞。
巡撫身任封疆。
所應辦理之事。
孰有大于此者。
碩色豈竟不見及此乎。
特降谕旨詢問之。
随據碩色奏稱、郯城。
蘭山。
蒙陰。
三縣。
連歲歉收。
是以郯城蘭山之民。
去歲流移獨多。
經臣奏明招徕。
據報回籍者二千二百餘名口。
而郯城一縣。
共收到貧民一百七十戶。
共大小五百八十二名口。
俱已安插接濟。
并未抛荒故土。
至上谕所及之郯城蒙陰二縣。
收成分數。
業經報到。
郯城冊開。
高阜地畝。
收成确有七分。
低窪地畝。
收成确有八分九分。
蒙陰縣冊開。
高阜地畝。
收成确有七分。
低窪地畝。
收成确有九分。
現今時雨疊降。
秋禾遍野。
益徵赤地之說。
毫無确據等語。
朕覽碩色所奏、稍慰廑念之切。
今據左都禦史陳世倌奏稱、山東沂州府一帶數百裡。
上年先旱後水。
冬間二麥。
并未播種。
流民散至湖廣江西者。
将及萬人。
湖廣送回饑民。
經過江甯。
揚州。
竟有搶奪之事。
及回到山東。
巡撫碩色并不聞加以赈恤。
且因上年開報收成六分。
本年尚在徵比錢糧等語。
陳世倌此奏、與碩色前奏、迥然不同。
地方水旱災荒。
撫綏安輯。
乃封疆大吏之責。
碩色稍有人心。
何至粉飾蒙蔽至此。
今陳世倌所奏如此。
若降旨詢問碩色。
恐伊不免回護。
難以取信。
惟有特差大臣等前往查勘。
庶能得其實情。
着兵部侍郎阿裡衮。
佥都禦史朱必階、馳驿前往沂州一帶地方。
詳細查勘。
務期秉公據實。
不必回護碩色。
亦不必回護陳世館。
即與朕旨有不符之處。
亦不必絲毫瞻顧。
方不負朕之任使。
至彼地情形如何。
若果有災荒。
應行速辦事宜。
即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谕軍機大臣等。
湖廣鹽價一案。
朕已屢降谕旨。
前聞漢口地方。
有擁集多人。
向鹽店強行勒買之事。
又複降旨。
令總督班第。
詳切曉谕、各安分守法。
毋自取罪戾。
并将商民情形。
秉公确查奏聞。
今又聞巡撫崔紀、于三月間、饬谕湖北各府。
議令暫食鄰私。
現有崔紀與各府谕帖為據。
朕思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