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撫者。
必無有谕令所屬暫食私鹽之理。
不知崔紀果有此谕與各府否。
如果有之。
則不知崔紀何意。
而為此悖理之言。
爾等可作速将伊谕帖抄錄。
密寄與班第。
令其秉公确查。
據實具奏、并将現在鹽務情形如何。
一面妥帖辦理。
一面速行奏聞。
尋據班第查覆。
撫臣崔紀。
于三月内饬谕各府議食鄰私之處。
臣現署撫印。
随調崔紀任内發谕号簿查閱。
有三月二十四日、谕令安陸。
德安。
襄陽三府。
查所屬州縣需鹽情形。
并未全載事由。
詢之書役雲。
因鹽少價昂。
恐州縣民多淡食。
令該府确查情形。
并有無鄰私可以暫食。
原系内署發谕、止令登記号簿。
發谕之後。
未據各府文覆。
或有回禀。
無從得知等語。
查三府中惟德安最近。
随密紮詢問該府。
旋據該府王拱垣禀稱、三月間系前署府事荊州府同知張延慶任内之事。
并無稿案存房。
因問安陸縣知縣杜若甫。
據雲三月内曾奉署府轉谕此事。
當即具禀回覆。
不知署府作何轉禀。
并将原谕及回禀稿抄到。
查所錄原谕、與廷寄谕稿相符。
是崔紀因此三府與豫省接壤。
令該府等查議。
實有其事。
至武漢黃已經密查。
并無此谕、其餘各府現在密查。
俟覆到另行具奏、得旨、這所奏情節。
着崔紀明白回奏、
○甲戌。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詣大高殿行禮。
○幸圓明園。
○戶部議覆、漕運總督托時疏稱、糧船沿途提溜趕幫。
并打閘過壩。
雇用短纖。
向系每夫每裡給制錢一文。
用夫一名。
每船給制錢一文。
如一幫有十船者。
每夫得錢十文。
有二十船者。
每夫得錢二十文。
餘并照此遞加。
請嗣後各省出運漕船。
所給短纖雇價轉饬該管員弁。
遵照辦理。
并嚴禁催漕弁兵。
毋得借端勒索。
再查短纖各夫。
多系貧民。
俱賴雇價養生。
自應給與現錢。
庶無苦累。
若以貨物抵給。
既恐旗丁高擡價值。
更恐貧民一時難于售變。
應令一體給發錢文。
毋得仍以貨抵。
至糧艘打閘過壩。
需用短纖。
理應聽憑該旗丁出錢。
自行雇覓。
原不容催漕兵役。
及閘夫牌頭。
用強包雇。
逼勒多出雇值。
及勾串奸猾短纖。
多索分肥等弊。
苦累旗丁。
應将勒派短纖多索夫價。
從中取利之兵役夫頭。
照霸占扛擡。
分外多取雇值。
不容本家雇人者。
枷号兩個月。
杖一百例治罪。
以示懲儆。
至兵役夫頭勒派短纖。
及勾串奸猾短纖。
多索夫價。
從中取利。
該管員弁自行查出懲究者。
應免參處。
如漫無覺察。
照失察衙役犯贓例。
分别議處。
扶同徇隐者。
照縱役犯贓例革職。
其河南山東幫船。
既無提溜打閘之事。
而本船水手。
又足敷用。
應毋庸議。
從之。
○又議覆。
總漕托時題。
各省屯田徹底清查。
無論在軍在民。
定限一年盡行清出。
将原額并實在數目。
造具清冊。
并将現運減歇各丁。
作何歸田執業之處。
聲明具題。
到日再議。
倘有士民隐占屯田。
抗違不報。
或清查之員。
受賄徇隐。
不能實力奉行者。
該督撫查明。
一并題參。
從之。
○以鄭家莊城守尉新柱。
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乙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
江蘇布政使徐士林。
條奏資送流民事宜一摺。
又禦史張重光奏為流民宜散不宜聚。
敬籌先事豫防之法。
以安民業一摺。
俱交九卿會議。
昨左都禦史陳世倌以九卿議覆遲延。
具摺參奏、朕覽兩人所奏、其意見不一。
亦各有可采。
各有未當之處。
着大學士會同九卿詳酌速議具奏、
○戶部議準。
鑲紅旗蒙古副都統托保等奏稱、先經戶部議覆管理正黃旗滿洲都統印務多羅平郡王福彭。
查奏正紅漢軍旗分戶口不清人等。
分晰另行記檔。
八旗亦應畫一辦理。
至各省駐防。
原屬八旗。
應通行各省将軍副都統等。
轉行所屬查明咨旗。
一并彙奏咨部記檔。
查雍正七年遵旨自首人員。
由民人抱養為嗣。
并原系開戶年久造入另戶檔内人等。
或不知來曆。
抱養為嗣。
以及家下開戶人之子過繼為嗣人等。
從前編審冊内。
俱已開寫另戶與另記檔案之例相符外。
其另戶過繼另戶人之子為嗣人等。
俱系不應另記檔案之正身。
而有于從前自首時。
惟稱以養子遽行另記檔案者。
又有于雍正七年未及自首。
現在據實補行自首。
應另記檔案者。
并有從前另記檔案人等。
既經查明緣由。
理應作為開戶者。
今既經奏明。
從前八旗另記檔案人等。
俱照平郡王所奏分晰辦理。
謹将該副都統托保等原奏、并續據該旗查覆緣由。
核對部存丁冊。
均屬相符。
按照原冊逐款詳議。
一、佐領阿鐘阿等十四員名。
原系另戶人之子。
過繼與另戶人為嗣。
雍正七年自首時。
未将緣由查明。
惟據首稱養子。
遽行另記檔案。
查定例。
開戶并家生子。
以及民人之子。
過繼與另戶為嗣者。
今其另記檔案。
并無另戶人之子。
過繼與另戶為嗣者。
令其另記檔案之例。
阿鐘阿等既查明實系另戶。
俱應于另記檔案内開除。
令該旗俟編審之年。
造入另戶冊内報部察核。
一、原副護軍校護軍官德等三十五員名。
原系民人之子。
旗人過繼為嗣。
部存自首以前編審冊内。
俱以另戶開寫。
于自首時據實首出本身緣由。
業經另記檔案。
官德等既查明原系民人之子。
旗人繼養為嗣。
應準其另行記檔。
一、步軍校赉柱等四百八員名。
伊等不知來曆。
養為己子。
并原系戶下家人。
以及開戶人之子。
過繼與另戶人為嗣之人。
部存自首以前編審丁冊内。
俱以另戶開寫。
于自首時據實首出本身緣由。
業經另記檔案。
今赉柱等既查明原系戶下家人及開戶人之子。
繼與另戶旗人并不知來曆抱養為嗣之人。
應準其另行記檔。
一、四品典儀六十四等二百七十八員名。
原系開戶之人。
部存自首以前編審冊内。
以另戶開寫。
于自首時據實首出本身緣由。
業經另記檔案。
今六十四等既經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