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之。
三泰尚無大過。
不必置問。
示朕保全大臣之至意。
其餘摺内有名之人。
着交與刑部都察院審明。
定拟具奏、
○安徽巡撫陳大受奏、安省江北之廬。
鳳。
颍等府。
土瘠民貧。
兼多遊惰慓悍。
往往以盜賊為生計。
在外省則行剽竊。
在本地則為線。
為窩。
地方官因盜案既多。
希圖規避處分。
不無隐諱。
事主又因報官反緻拖累。
隐忍不言。
以此奸捕蠹役。
更得豢養匪流。
平時則取其月規。
有事則縱其他往。
盜風極難甯息。
臣到任後。
深知此弊。
嚴饬各屬實力查緝。
以清盜源。
今自本年四月起。
至五月中止。
五旬之中。
來安。
宿州等十餘州縣。
已報到拏獲盜犯。
共計五十五名。
嚴饬該州縣逐名審訊。
每名行劫過二案。
至六七案不等。
各該犯均系積匪猾賊。
惡貫滿盈。
其所供。
劫過各案事主。
亦有未經報官者。
現在饬查。
當日官役。
有無抑勒疎諱情弊。
詳核參奏、得旨、如此實心辦事。
殊屬可嘉。
有旨将汝議叙矣。
谕曰。
安徽巡撫陳大受。
奏報自本年四月起。
至五月中。
拏獲盜犯五十餘名。
現在逐案審訊等語。
緝盜所以安民。
陳大受到任未久。
即能捕獲多盜。
具見實心辦事。
甚屬可嘉。
着交部議叙。
○總管内務府鑲黃等旗議覆、稽察盛京禦史周祖榮。
奏請酌改恩賞八旗銀兩條例。
一、原例護軍校以下。
及兵丁嫁女之家。
賞給其父。
如其父不在。
或叔或兄。
有經管其事者。
即視經管之人給與等語。
查伯叔兄弟。
同系骨肉至親。
既經管其事。
理應給賞。
至并無同胞伯叔兄弟。
或族中尊長。
及尊長親戚經管者。
均應照經管之人給賞。
一、原例恩賞銀兩。
除八族革退無嗣人等。
不準給與外。
其年老患病告休人等内。
無子嗣身故。
有族人經管者。
照本人品級給賞。
其子弟未當差者。
亦照前給與等語。
查乾隆元年增例。
革退五品以上職官。
無嗣。
或子孫幼小。
實無産業者。
本身病故。
準照馬甲例給賞。
至現任六品以下。
及革退六品以下職官。
例未言及。
應如所奏、現任六品以下。
如護軍校。
骁騎校。
筆帖式等官身故。
仍照該員品級給賞。
至革退六品以下等官。
身故無嗣。
或有子幼小。
亦照馬甲例給賞。
一、現任護軍校以下等官及兵丁之妻身故。
定例俱照其夫職分給賞。
至告休及革退官兵之妻身故。
如系無嗣孀婦。
亦有應賞之條。
惟在夫前身故者。
本夫已無俸饷。
無可引例。
其子孫或已當差。
或并無子嗣者。
似應分晰等語。
應如所奏、嗣後告休。
革退。
護軍校以下等官及兵丁之妻。
在夫前身故者。
如有子孫當差。
按其子孫所食錢糧給賞。
如并無子嗣或有子幼小。
尚未當差者。
告休官員之妻。
照其夫原品級給賞。
革退官員之妻。
照馬甲例給賞。
告休革退兵丁之妻。
俱照其夫原食錢糧給賞。
一原例無嗣孀婦病故。
經管之人在何差行走。
照伊本身給賞。
至并無親族經管及雖有管事之親族。
而身系閑散者。
尚無定例可遵等語。
應請嗣後無嗣孀婦身故。
系閑散人經管其事。
該孀婦系官員之妻。
照領催例給賞。
兵丁之妻。
照本夫原食錢糧給賞。
閑散人之妻。
照步甲例給賞。
其無人經管者。
選擇領催一人。
亦照此例給賞。
令其承辦。
一、原例兵丁父母喪事。
及娶妻嫁女等事。
不分在京在屯。
并得給賞。
但在京者。
易于移查。
而在屯者。
難以遠察。
故兵丁遇有赴屯嫁娶。
及父母在屯身故。
遵例請賞者。
該旗一時不及細查。
每有遲延。
以緻兵丁不能濟急。
請嗣後遇此等事件。
該參佐領。
作速确查具報請領。
不得耽延日久等語。
查兵丁父母喪事。
及娶妻嫁女之事。
如在屯居住者。
該參佐領等。
固當詳細确查。
果系例應給賞之人。
方可具結呈請。
但在屯有遠近之不同。
若俟往返查明。
未免耽延。
應如所奏、嗣後遇有在屯喜喪事件。
以報到佐領之日起。
一面取具族長甘結一。
一面即行領給。
如有侵冒等弊。
該參佐領查出。
即行揭參。
一、部院衙門筆帖式。
定例喜事賞銀十兩。
喪事賞銀二十兩。
至閑散考取貼寫效力筆帖式。
尚未補實。
自不便與現任一例。
但伊等亦系辦公。
并無俸饷。
較現任更為拮據。
似應酌照馬甲例給賞等語。
查各部院衙門效力筆帖式。
所食錢糧。
有原在得賞之例者。
現俱照舊例給賞。
惟食一兩錢糧之效力筆帖式。
原未議及。
查現在食一兩錢糧之拜唐阿。
喜事賞銀四兩。
喪事賞銀八兩。
效力筆帖式食一兩錢糧者。
均照此例給賞。
一、八旗官學生。
身食錢糧。
在學肄業。
雖非兵丁可比。
但與養育兵之身食錢糧。
止習弓箭。
尚未當差者無異。
應如所奏、嗣後官學生等。
遇有婚喪之事。
如果并無産業。
該參佐領查明。
照食二兩錢糧養育兵之例給賞。
從之。
○調江南甯國府知府程侯本。
來京引見。
○以國子監祭酒謝道承。
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實授裴鉽。
為浙江提督。
○甲申。
兵部議覆、河東總河白鐘山奏稱、河東河标所募新兵。
先經禦史蔣炳條請裁汰。
部議暫留原饷差摻。
俟各營兵丁缺出。
即将新兵陸續坐補。
奉旨。
聞各省兵丁事故缺出。
有挑本兵子弟頂補之例。
着嗣後本兵子弟。
有可頂補者。
仍用其子弟。
若無可項補。
則用新兵。
至新兵倘有缺出。
停其募補。
徐徐辦理。
務令安置妥貼。
俾新舊兵丁。
均無失所。
今請照此例。
臣标各營舊兵缺出。
如本兵子弟無可頂補。
本營亦無新兵應補者。
即将别營應裁新兵。
通融撥補。
其舊守兵缺出。
應裁新守兵已經補完。
即将舊守兵糧缺另行募補。
以實行伍。
至各營舊戰兵缺出。
準将舊守兵與新戰兵一體考驗間補。
第一缺坐補新戰兵。
第二缺拔補舊守兵。
遇缺出俱照此輪流間補。
應如所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羅定州民謝有德妻張氏。
卷之一百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