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年。
庚申。
六月。
乙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禦長春仙館。
○丙戌。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奉還暢春園。
○谕、有人陳奏、各省遇有水旱成災地畝。
一經報荒之後。
即不許種莳。
謂之指荒地畝。
以待州縣勘實出結。
又候上司委員查驗。
若複行種莳。
便無可憑。
而曆經查驗。
動須數月。
雖有可耕之時。
往往坐廢。
以此被災之百姓。
常有不願報災。
以圖耕種收獲者。
而赈恤減粜等恩澤。
又俱不得沾受。
以救目前等語。
朕思報災定例。
夏災不出五月。
有司查勘易畢。
何至久稽時日、且春田既災。
全賴及時趕種秋禾。
以資接濟。
凡有牧民之責者。
正當躬親督勸。
加意經理。
若因查災。
反緻誤其耕種。
阻民生計。
有司之罪。
為不可逭矣。
人言如此。
甚有關系。
各省督撫。
務須留心體察。
如有前弊。
經朕訪聞。
惟于督撫是問。
○旌表守正被戕之山東榮成縣民邵學孔妻林氏。
○丁亥。
上禦勤政殿聽政。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吏部。
鄂容安着補授詹事府詹事。
大學士等承旨之時。
鄂爾泰以身任大學士。
伊子鄂容安實不稱詹事大員。
再三奏辭。
情甚懇切。
朕之用人。
悉秉至公。
毫無私意于其間。
古雲非喬木之謂。
有世臣之謂。
蓋以大臣子弟。
果能立志向上。
諸事黾勉。
斯能不愧世臣。
可以為國家宣力。
朕看大學士之子鄂容安、張若霭、朱必階、皆能遵守家聲、祇受國恩。
況鄂容安、張若霭、向蒙皇考令在軍機處行走。
原欲造就成人。
此次擢用。
乃朕量才加恩。
即栽者培之之道。
大學士鄂爾泰。
不得以己意固辭。
并将此旨谕臣工等知之。
○又谕、據大學士趙國麟奏稱、謝道承在祭酒任内。
訓導有方。
國學諸生。
因其升任。
具呈懇留。
朕思内閣學士。
尚非繁劇之職。
成均事務。
可以兼攝。
且從前邵基升任之後。
亦曾行之。
謝道承着仍兼國子監祭酒。
○又谕、原任湖廣總督署西安将軍額倫特。
于康熙五十七年、領兵至喀喇烏蘇地方。
因進援色楞。
被賊衆數萬圍裹。
身着重傷。
猶奮勇力戰。
中槍陣亡。
雍正元年議叙。
賞給騎都尉、兼一雲騎尉。
将伊從前招莫多軍功、所得之雲騎尉歸并、授為三等輕車都尉。
伊孫現在承襲。
例應再襲二次。
朕念額倫特官聲素着。
忠勇可嘉。
俟世次襲完之後。
将伊陣亡所得之騎都尉。
兼一雲騎尉。
準其永遠承襲。
以示朕格外加恩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
朕聞江西吉安、饒州、二府。
私販甚多。
皆由地方官疎忽之故。
夫私鹽充斥。
則官引必至難消。
于鹽政甚有關系。
可寄信密谕巡撫嶽浚。
嚴饬文武各官。
實力查拏。
毋得稍有疎忽。
○大學士等議覆、禦史張重光奏稱、州縣散赈。
多系稽其田畝。
實系農夫。
然後給與。
其餘閑散。
不準沾恩。
及其去而之他。
則安輯之。
又資遣之。
是絕生路于故鄉而不容居。
又懸重賞于異地。
而教之以必去。
請将閑散貧民。
得與力田之民。
一體與赈等語。
查小民無田者多。
若不一體加赈。
勢必轉徙異地。
應如所奏、敕下直省各督撫。
饬地方官。
凡遇年歲災歉。
州縣散赈。
通省阖屬貧民。
均行赈濟。
不可區别遺漏。
并于查明被災處所。
早為出示。
以安衆心。
使鹹知就赈有期。
不緻複複蹈流移之苦。
至稱請赈期提早半月。
并将經理流民之費。
停其辦理。
留于被災本邑抵赈半月。
于十月初開赈。
早為部署等語。
查乾隆二年七月内。
九卿議覆安徽布政使晏斯盛條奏、遇水旱災傷。
該督撫一面題報。
一面遴委大員。
親至被災地方。
董率屬員。
酌量饑民多寡。
先發倉廪。
及時赈濟。
仍于四十五日限内題明。
加赈半月。
議覆在案。
原系酌量情形。
随時開倉赈濟。
自可無庸提早赈期。
且又于四十五日限内題明。
辦理已屬周詳。
原可無庸再定加赈半月之例。
應再行令各該督撫。
嚴饬所屬。
嗣後地方遇災。
務必遵例及時赈濟。
又據江蘇布政使徐士林。
陳奏資送流民事宜。
其真正災民情願回籍者。
于春融時即行資送。
其并非因災而出之民。
一概停其資送等語。
應照該布政使所奏、分别辦理。
若因本地全無生計。
外地轉可覓食。
不願回籍者。
悉聽其便。
不必勉強拘送。
丁壯病故無依之老弱婦女。
及疾病不能傭工者。
本籍既無産業。
即至秋熟回籍。
亦無生計。
與其留養異地。
不若早為資送回籍。
令地方官安插。
趁春夏之時。
猶可覓食圖生。
應行令該督撫轉饬地方官。
于春暖時一體資送。
或其中有願俟秋熟後回籍者。
亦聽自便。
又稱、災民回籍。
宜定起數。
并支給路費。
宜酌定數目等語。
查先經戶部議準江蘇巡撫張渠。
條奏資送災民回籍。
按人數陸續分送。
每起以五十名為率。
其路費照上下兩江之例。
每大口日給制錢二十文。
小口減半。
其年老有病。
仿照直隸成例。
酌加腳力三分。
如遇水程。
大小口應給之數減半。
今該布政使所奏、毋庸再議。
從之。
○吏部議。
保薦貪婪屬員之尚書郝玉麟降調。
得旨、此本暫存。
現在德沛審理王士任案内。
郝玉麟有無得受王德純賄賂之處。
着問德沛。
令其據實具奏、到日再降谕旨。
○又議覆、協理山東道事湖廣道監察禦史張湄。
奏請酌改官員親老改近之例。
臣等詳加酌議。
中省之人。
既以邊缺為遠。
則邊省之人。
亦宜以中缺為遠。
乃曆年以來。
臣部辦理成案。
其具呈親老者。
每系掣得遠缺之人。
誠有如該禦史所奏、因得缺險僻。
借端規避者。
請嗣後邊省候補候選官員。
父母年老。
掣得遠缺。
而該員并不具呈親老改補。
則臣部行文原籍督撫。
查明該員果否尚有兄弟奉侍。
抑或迎養任所。
無庸改補之處。
咨部立案。
倘有假捏情弊。
一經查出。
照例指參。
至該禦史所稱親老改近人員。
定例不許升轉保題。
而上司以例不遷調之員。
遂漫無可否。
其中雖有才能出衆者。
勢必因循就職。
僅求無過而止。
懇敕下各省督撫。
于改補停升之員。
尤宜留心查察。
如果實心愛民。
政績懋着者。
三年之後。
許破格保題。
或于近省升調。
或免其服阕後坐補原缺等語。
此項人員。
既不準論俸推升。
複不準保題升調。
無以鼓勵人才。
嗣後請将親老改近人員。
遇三年大計之時。
如有曆俸已滿。
才政兼優。
堪膺卓異之選。
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