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保舉。
俟帶領引見之時。
将該員原系改補近地之處。
于摺内聲明。
如奉旨準其卓異注冊。
即歸于卓異班内升用。
但此等人員。
原因親老改近。
若升遠缺。
恐無以遂其孝思。
仍請于該員近省之缺即用。
傥未升丁憂。
将來服滿候補。
即準其照卓異例。
歸于單月。
其卓異仍帶于新任。
再此項人員。
傥到任後經該督撫以不能勝任。
題請調補簡缺者。
亦一體改調。
将來應補之時。
仍令坐補原缺。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四川仁壽懸民劉乾玉妻吳氏。
○戊子。
谕、國家章服之制。
所以辨等威。
重名器也。
越次踰分。
尚且不可。
若以革職之人。
濫用命官之頂帶。
其肆妄之咎。
更不可寬。
朕訪聞得原任提督楊凱。
原任總兵楊謙。
俱系獲罪革職之員。
今在揚州本籍。
仍戴紅頂花翎。
出入衙門。
與有職之人無異。
似此違越制度。
不安本分。
則其居鄉生事可知。
不可不加以懲儆。
着将楊凱楊謙交與該省督撫。
照例拟罪。
奏聞請旨。
并通行各省督撫。
遇有革職人員。
違例濫用章服。
及妄戴頂帽花翎藍翎者。
即據實題參。
毋得徇隐。
以滋僭越。
○谕軍機大臣等。
據江蘇巡撫張渠奏稱、上年句容、丹陽、二縣衙署失盜。
欽奉谕旨。
令臣嚴拏。
無得漏網。
臣随嚴督各屬。
選捕密拏。
于直隸之長垣、東明、二縣。
拏獲行劫邳州衙署盜犯數人。
委員密訊。
據供打劫丹句二縣。
出入情形。
逐一吻合。
且曆供未獲夥盜多人、姓名住址确鑿。
多系北方之人。
又招出上年行劫湖廣沔陽州衙署。
乾隆三年行劫河南延津縣典史衙署二案。
似此劇盜。
結黨數十人。
往來于湖廣、河南、江南、山東、數省之間。
專劫官署庫銀。
膽肆已極。
難容一名漏網。
臣已密咨直隸山東湖廣河南督撫。
轉饬各屬查拏嚴究。
理合奏聞等語。
張渠所奏、乃慣劫衙署之大盜。
大幹法紀。
今既敗露。
若不嚴究夥黨。
剪除淨盡。
将來必仍為地方之害。
張渠咨文到日、該督撫即密饬所屬。
加意辦理。
毋使匪類一名兔脫。
至獲犯起解之時。
更當選撥員弁兵役。
沿途防範。
以免疎虞。
爾等可即寄信前去。
○軍機大臣議覆、和親王弘晝奏稱、看守雍和宮。
原有侍衛九員。
護軍參領四員。
共十三員。
現止有九員輪流看守。
尚不敷兩班之數。
請添設侍衛四員。
再、看守雍和宮滿洲蒙古十二個佐領下。
所有護軍校前鋒護軍等。
不敷輪班之用。
前經八旗護軍統領覆準。
護軍統領偏頭條奏、于鑲白旗前在上三旗佐領内。
分撥六個佐領護軍校前鋒護軍。
一同看守。
但伊等祇敷三班之用。
現在旗下骁騎官員兵丁。
俱隔四五十日進班一次。
應将此六佐領下骁騎官兵。
亦令一同看守雍和宮各門堆房等語。
伏思雍和宮供奉世宗憲皇帝聖像。
自應敬謹看守。
臣等酌議。
雍和宮正門。
應請于大門上侍衛内輪派侍衛班領。
或侍衛什長一員。
侍衛十員。
敬謹看守。
昭泰門等四門。
應令八旗護軍統領。
每處各派護軍參領一員。
護軍校一員。
護軍九名看守。
其周圍堆房六處。
及平安居前門。
如意門。
此八處現系骁騎官兵看守。
應交八旗。
每處各派骁騎章京一員。
領催披甲十名看守。
原看守雍和宮滿洲蒙古漢軍十五佐領。
俱令照例存貯公中。
其侍衛尼雅哈等四員。
令在大門上當差行走。
和親王應請仍令照管本宮事務。
得旨允行。
○己醜。
戶部議覆、鑲白旗漢軍輻都統桑格奏稱、乾隆二年。
借給兵丁一月兵糧。
除四年坐扣一半。
應于本年秋冬二季甲米内扣抵。
今遇閏月。
兵米僅敷食用。
請于乾隆辛酉年秋冬二季内扣完。
本年暫停坐扣。
得旨、借給兵丁米石。
俱改令明年一并扣完。
則米價又至昂貴。
若分作今年一半。
明年一半扣完。
則米價不緻昂貴。
而于兵丁亦屬有益。
○以故奉國将軍噶林嗣子阿拉穆詹巴。
照例襲奉恩将軍。
○庚寅。
谕曰。
王柔向帶按察使銜。
今補授辰沅靖道。
着仍帶按察使銜。
○軍機大臣等奏、查各省督撫走差家人。
與該省提塘。
俱相熟識。
是以遇有進獻方物。
該提塘打聽得知。
并通知各提塘。
遂緻妄行開入邸報。
各報本省。
至于賞賜之物。
則督撫家人。
往往告知提塘。
屬其開載邸報。
以示恩榮。
不知此皆不應開入邸報之事。
應交兵部傳齊各省提塘。
面行嚴饬。
嗣後督撫鹽政關差。
所有進獻方物。
或奉有賞賜。
俱不許于邸報内開寫。
并令奏事官員。
曉谕各督撫等赍奏家人知之。
奏入。
報聞。
○禮部奏、嗣後緣事斥革生員。
除包攬詞訟。
武斷鄉曲。
及一切實系本身重犯。
律無可貸者。
仍永行禁革外。
其有因人被累。
與本身事犯。
情有可原。
及罪在杖一百以内。
革後能改過自新者。
俱準以原名考試童生。
監生亦許以原名複捐。
其舉人貢生。
有願考試者。
亦照例準其應童子試。
又嗣後。
文武生員。
有告給衣頂。
查其入學三十年者為合例。
或入學雖不滿三十年。
而其年已及七旬者亦為合例。
統令呈明該學教官。
申詳學政衙門。
即準給與衣頂。
免其考試。
又嗣後各省府州縣學樂舞生。
每學遵例舞用八佾。
即照佾舞之數。
額設三十六名外。
酌加數名。
以備疾病事故更替之用。
務令各該州縣會同教官考選本籍俊秀。
通曉禮儀。
方準充補。
每遇學臣按臨。
免其縣府考試。
由教官冊送府縣。
叙入考案之後。
申送院考。
從之。
○以直隸張家口副将吳開增。
為福建汀州鎮總兵。
貴州護理古州鎮印務定廣協副将陳綸。
為雲南永順鎮總兵。
○辛卯。
吏部議覆、江蘇按察使今升安徽布政使包括。
奏請将分巡太通道衙署。
移駐通州。
以便清厘沙地。
查江南太通道。
于雍正八年奏準設立。
原因崇明一區。
地當長江大海。
孤城屹峙。
武職設有總鎮。
文職僅止縣令。
不能相稱、又與通州接界。
居民互争沙地。
是以添設道員。
清厘沙地。
彈壓地方。
今據該按察使所奏、漲出沙地。
在崇明之北。
通州之南。
崇人越海相争。
該道駐劄崇明。
勢必越海剖斷。
徒滋奔馳擾累。
于彈壓本意。
終屬未協。
不如移駐通州。
崇明越海争訟。
既可就近清厘。
亦可遙制崇邑。
與總鎮共為掎角之勢。
自于海疆有裨。
請将道署移駐通州。
準其另建。
應如所請。
從之。
○壬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火神廟。
○刑部議覆、陝西按察使倫達禮奏稱、州縣官承審自理事件。
笞杖輕罪人犯。
遞回原籍安插收管。
每多乘病押解。
不獲延醫調治。
卒斃中途。
殊堪憫恻。
又各州縣接遞人犯移文票内。
未開何項名色。
是以不分遞回安插收管。
一概收禁。
不無禁卒淩虐之弊。
又州縣遇有罪犯笞杖。
應遞回原籍。
向于犯事衙門。
先行發落。
然後起解回籍。
負痛驅馳。
不無轉于溝壑。
請嗣後凡州縣自理外結事件。
其應遞回原籍安插收管之人。
如遇中途患病。
照軍流徒犯中途患病之例。
準留調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