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接遞人犯。
移文票内。
注明笞杖遞回安插收管字樣。
下站接遞之員。
差押坊店歇宿。
不許收監。
至于罪應笞杖。
遞回原籍者。
亦照軍流徒犯到配折責之例。
令承審衙門。
移回原籍地方官查明折責等語。
臣等酌議。
請嗣後遞回原籍人犯内。
凡奉特旨及犯徒罪以上援免。
交地方官管束。
不許出境之犯。
仍照舊收監外。
其犯笞杖等輕罪。
遞回原籍安插人犯。
應如該按察使所奏、承審衙門于遞解文内。
注明該犯罪名。
并不應收監字樣。
前途接遞州縣。
将該犯押交坊店歇宿。
不許濫行監禁。
如接遞之州縣濫行收監者。
照不應禁而禁杖六十公罪律。
罰俸一年。
再查該犯笞杖遞回原籍者。
向于承審衙門先行發落。
然後起解。
以緻負痛馳驅。
長途苦累。
亦應如該按察所奏、嗣後凡犯笞杖等輕罪。
承審衙門。
于文内聲明。
移回原籍地方。
查明折責。
如承審衙門先責後解者。
照違令笞五十公罪律。
罰俸九個月。
從之。
○癸巳。
谕大學士等。
向來各部題補司員。
經吏部議準。
如遇員缺緊要。
恐部選之人。
未能谙練。
即令該堂官揀選題補。
摺内将人缺緣由聲明。
帶領引見。
又各部題補人員。
必先期咨明吏部。
所題之人與例不符。
準吏部駁回。
如果合例者。
吏部注冊存案。
準該部自行題補。
今工部題補員外主事四缺。
雖系奏明遞行題補。
但該員等合例與否。
并未知會吏部。
又未拟有正陪。
朕已降旨曉谕、近見各部亦間有似此辦理者。
可将此旨一并傳谕知之。
○戶部議準。
甘肅巡撫元展成疏報。
秦州屬之羅峪河。
及北關菜園、并河灘上下地方。
于本月二十七日、山水陡發。
沖斃男婦四十九名口。
倒塌房屋六十九間。
橋梁五道。
淹泡未倒房屋。
一百二十五間。
并有損傷田禾處。
應請照例撫恤。
得旨、依議速行。
○甲午。
谕軍機大臣等。
江西巡撫嶽浚。
前在山東任内。
居官尚屬稱職。
及調任江西以來。
辦理一切事務。
懶惰遲延。
朕屢經批谕訓饬。
仍未奮勉。
即如鐘保條陳命盜一摺。
朕令各省督撫酌議。
今各省俱已陸續奏覆。
而嶽浚至今尚未奏到。
江西非邊遠之方。
酌議非難結之事。
遲至一載。
置若罔聞。
經禦史王興吾參奏、現在交部察議。
又如屬員賢否。
朕屢谕督撫留心。
不時陳奏、嶽浚任江西。
不為不久矣。
并未一次陳奏、是全不以吏治民生為念也。
爾等可寄信嚴行申饬。
若仍前怠忽。
不知悛改。
則封疆重任。
難以保全矣。
○谕八旗大臣。
前據将軍伊勒慎、查奏、右衛公庫銀兩。
自乾隆三年以來。
事件銀兩數目俱符。
以前檔案繁多。
且不全備。
饬令徹底清察。
另行具奏、經部議覆準行。
朕思前于右衛地方賞給銀兩。
設立公庫者。
原欲利濟官兵。
雍正元年。
曾特差都統圖思海等清查此項。
今複饬令清查固是。
但曆年久遠。
檔案不全。
一時不能清楚。
徒滋煩擾。
況此事在屢次恩赦以前。
傥查出有應行着賠之項。
本人現存者無幾。
必至着落子孫賠補。
其無力之家。
必至傾資蕩産。
官員之司其事者。
亦被連累。
殊非原設公庫利濟官兵之本意。
着交該将軍伊勒慎。
此事免其查究。
○乙未。
谕、向來九卿辦理秋審朝審人犯。
分别情實。
緩決。
可矜。
三等。
而惟緩決之内。
情罪輕重不一。
其果系所犯重大。
實無可原。
因系久緩不複處決者。
雖終斃囹圄。
本無足恤。
其有一線可原。
尚在矜疑之列者。
九卿承審時。
或因可矜之犯。
為數過多。
遂附入緩決之内。
年複一年。
陳案日積。
以緻此等人犯。
既不至正法。
徒久淹獄底。
亦屬可憫。
今秋審在即。
着九卿等于秋審朝審招冊内。
詳加分别。
凡緩決之案。
果系情有可原者。
俱入于可矜條内。
以昭示罪疑惟輕法外施仁之至意。
○刑部議覆、署廣東巡撫王謩、會同廣州将軍阿爾賽疏稱、粵省駐防已久。
所買民人日多。
每有拐窮财物。
逃匿本籍。
該旗本主。
果有該知下落。
即亶左右司給票撥兵。
密移地方文武。
添差協拏等語。
應如該撫等所題。
嗣後該旗果訪知确實下落。
許即禀左右司、一面密移地方文武。
一面撥兵給票。
計程勒限赴地方官衙門投驗照票。
該地方官即刻會同營弁。
添差兵役協拏訊供。
轉解理事同知收審。
其窩家仍照不許并解例。
聽地方官審拟詳報。
傥兵役不實力協拏。
以緻兔脫者。
照疎脫逃人例治罪。
如旗差恃有照票。
不赴地方官投驗。
徑自拘拏者。
仍照旗人私自拏逃例定拟。
至旗差兵役夥詐财物。
審明照例科斷。
其逃人已出廣東地方。
應報明該管衙門。
移會該省拏解。
再查定例。
地方失察逃人。
如居住在六個月以内者免議。
過六個月者降一級留任。
若過一年不行拏獲。
失察一名降二級調用。
如明知逃人。
不行查拏。
縱容居住者革職等語。
是旗人逃匿地方。
該管官員。
俱論居住年月照例分别失察縱容查議。
該方官準有知會。
不即協拏。
若因逃人居住在六個朋以内。
竟行免議。
恐地方官恃例無處分。
不無耽延牽制。
嗣後廣東旗逃。
該文武各官。
準有旗員知會。
不即票差協拏。
如失察逃人居住在六個月以内者。
應照鄰境管官有心牽制。
不行協拏逃犯例。
罰俸一年。
其失察逃人居住過六個月一年。
及明知縱容居住者。
仍照原例分别議處。
如旗員知會一到。
該文武官立即添差協拏者。
概免議處。
再定例内。
凡逃人之主。
不許私自差拏。
準在督捕衙門控告行提。
或告附近地方拏解。
若違例私自往拏。
逃人之主。
系官罰俸一個月等語。
償旗員不密移地方官添差協拏者。
照例罰俸一個月。
如逃人已出廣東地方。
務須移會該省拏獲報解。
旗員亦不得越境差拏。
從之。
○以右通政劉藻。
為都察院左佥都禦史。
○丙申。
湖廣提督杜恺奏、綏甯縣之上中下三界溪頑苗不法。
随會商督臣班第。
撫臣馮光裕。
派調官兵。
委鎮臣劉策名統領剿捕。
于本月初六日連破三寨。
頑苗聞風喪膽。
旁羅惡寨。
不難掃滅。
得旨、這所奏欣悅覽之。
将士奮勇争先。
甚為可嘉。
俟事竣之日、從優議叙。
○以故土默特紮薩克達爾罕貝勒阿拉布坦長孫索諾木巴勒珠爾襲爵。
○紮赉特紮薩克貝勒圖古故。
遣官緻祭如例。
○丁酉。
吏部議奏、荊州将軍衮泰。
疏保該衙門筆帖式英柱。
請送部引見。
查各省将軍衙門筆帖式。
專司繙譯并非繁劇。
且外省繙譯事務。
較在京中院更為簡少。
如特疏保薦。
即加升用。
是在京筆帖式。
曆俸數十年。
方得升轉。
而外省筆帖式。
行走一二年内幸邀薦舉。
即可不次升擢。
未免偏枯。
且外任筆帖式。
六年期滿。
始行調部。
論俸候升。
若不俟年滿。
準其薦舉升用。
不獨與定例未符。
并恐升轉太優。
漸啟鑽幹營謀之弊。
請嗣後外省筆帖式。
俱照定例。
俟六年期滿。
果有才能出衆之員。
令該将軍等特疏保舉引見。
如未滿年限。
不得濫行保薦。
其尋常供職之員。
六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