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統、散秩大臣、降一級、二級、三級、調用者。
與一品大臣等降二級三級四級調用之例同。
以上出缺時。
俱令該衙門查明降調人員。
系開列具題之缺。
聲明降調情由。
開列于應降人員之後。
一并具題。
系引見補放之缺。
聲明降調情由。
列名于應降人員之後。
帶領引見。
至領侍衛内大臣、内大臣、都統、将軍、降五級調用。
前鋒統領、護軍統領、步軍統領、銮儀使、副都統、散秩大臣、降四級調用者。
不應以前鋒校、護軍校、騎校等微員補用。
除該員原有世職者。
仍在世職上随旗行走外。
其無世職。
令帶所降之級。
随旗行走。
俟滿三年。
果能勤慎無過。
該旗都統副都統等。
出具考語。
帶領引見請旨。
将降五級調用之一品大臣。
準照降四級調用之例拟補。
降四級調用之二品大臣。
準其照降三級之例拟補。
至該員降級之數再有多者。
原系無缺可補之員。
應仍照舊停其補用。
一、在京參領以下降調等官。
應仍以在京旗缺補用也。
查在京參領以下官員。
降級調用。
若遇外省駐防缺出。
亦準拟補。
未免占缺太多。
謹将在京三品旗員降一級調用者。
以四品旗員拟補。
降二級調用者。
以五品旗員拟補。
降三級調用者。
以六品旗員拟補。
其在京四品旗員。
降一級二級調用者。
與三品旗員降二級三級調用之例同。
五品旗員降一級調用者。
與四品旗員降二級調用之例同。
統俟缺出時。
該衙門查明降調人員。
聲明降調情由。
列名于應升人員之後。
帶領引見。
至三品旗員。
降至四級以下調用。
四品旗員。
降至三級以下調用。
五品旗員。
降至二級以下調用。
原系無缺可補之員。
應仍照舊停其補用。
其護軍校。
骁騎校等微員。
降級調用者。
已有取具考語。
分别革職留任之例。
無庸再議。
一、在外駐防三品以下降補等官。
應仍以外省旗缺補用。
也。
查在外駐防三品以下官員。
降級調用。
若遇在京旗員缺出。
俱準拟補。
未免占缺太多。
應仍以駐防員缺補用。
但各處所設駐防官制。
多寡不同。
其各省将軍。
都統。
副都統。
所轄官員。
為數衆多。
該處降調人員。
自應仍候本處駐防之缺拟補。
若總管、城守尉、防守尉、所轄官員。
為數甚少。
降調人員。
令其本處候缺拟補。
未免壅滞。
議将各省駐防将軍。
都統。
副都統。
所轄三品旗員。
降一級調用者。
遇有本處駐防四品官缺出拟補。
降二級調用者。
遇有本處駐防五品官缺出拟補。
降三級調用者。
遇有本處駐防六品官缺出拟補。
其駐防四品旗員。
降一級二級調用者。
與駐防三品旗員降二級三級調用之例同。
駐防五品旗員。
降一級調用者。
與駐防四品旗員降二級調用之例同。
此等駐防降調人員。
俱令該将軍都統副都統。
俟咨送應升人員引見時。
将降調人員。
聲明降調情由。
一并咨送該旗。
列名于應升人員之後。
帶領引見。
其總管。
城守尉。
防守尉。
及該處所轄官員。
降級調用者。
俱令回旗。
俟該旗出有各處總管。
城守尉。
防守尉。
所屬員缺。
由該都統副都統等。
查其所降之級。
與補用之缺相符。
聲明降調情由。
列名于應降人員之後。
帶領引見。
至駐防三品旗員。
降至四級以下調用。
四品旗員。
降至三級以下調用。
五品旗員。
降至二級以下調用。
原系無缺可補之員。
應仍照舊停其補用。
其外省骁騎校等微員。
降級調用者。
已有取具考語。
分别革職留任之例。
無庸再議。
一、銮儀衛冠軍使降調官員。
及王等所屬降調官員。
應仍以本衛及該王等所屬官員補用也。
查定例、侍衛、護衛、降級調用。
俱系按等遞降。
仍以侍衛護衛用。
無可遞降者。
即行革職。
至銮儀衛官員。
與侍衛官職相同。
其降級調用之處。
應照侍衛降級調用之例。
以冠軍使、雲麾使、治儀正整儀尉。
按等遞降。
俟缺出時。
該衛查其所降之級。
與補用之缺相符。
将降調人員。
聲明降調情由。
列名于應降人員之後。
帶領引見。
至王等所屬長史、司儀長、典儀等官。
與護衛官職相同。
其降級調用之處。
應照護衛降級調用之例行。
降典儀原有四品、五品、六品、七品、八品、之不同。
該王等酌量。
照所降之級咨部拟補外。
至長史、司儀長、降級調用者。
亦應令該王等酌量。
以護衛之缺。
按品遞降。
咨部拟補。
以上降調各員。
如降至無可遞降者。
俱行革職。
不得援照微員無級可降。
革職留任之例。
得旨、此議好。
照所奏行。
○辛醜。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前以辰沅道楊輔臣。
不實心辦事。
已經解任。
其員缺着王柔補授。
所有楊輔臣委辦總領。
調度贊理軍機等事。
即着王柔辦理。
今聞衡永道劉應鼎。
原系委往軍前。
監紀官兵功過。
審理苗犯供情之員。
而該員具報情事。
每彼此互異。
多不确實。
亦難勝監紀審理之任。
其所領辦事務。
亦着歸并王柔管理。
倘王柔一人。
勢或不能兼顧。
着該督撫會商委員辦理。
○谕大學士等。
甘肅巡撫元展成。
自到任以來。
從未将屬員賢否。
逐一陳奏、元展成原系貴州巡撫。
因辦事錯誤革職之員。
朕因其才尚可用。
複授為臬司、随遷擢巡撫。
乃伊受朕舉廢之特恩。
并不刻自奮勉。
于一切事務。
殊未見實心實力。
為國報效之處。
是何意見。
爾等可傳旨詢問之。
○戶部議準。
山東布政使魏定國疏稱、前經撫臣碩色。
奏東省連歉。
民力未纾。
倉貯亦多未足。
請令外省在東貿易者。
聽其納谷捐監。
俟乾隆五年十一月。
一年限滿停止。
今自奉文以來。
并未報捐一人。
請再寬限一年。
從之。
○又議覆、甘肅巡撫元展成。
奏稱駐防涼莊滿兵。
歲需糧草。
市價高昂。
請于秋收時。
即發次年價銀。
豫為購買。
查采買糧草定價。
遵行已久。
并無不敷。
倘豫為采辦。
以一歲之收獲。
供兩歲之支給。
勢必市價愈昂。
轉滋抑勒強買之弊。
應毋庸議。
得旨、依議。
部駁甚是。
元展成所奏不合。
着饬行。
○以署講官翰林院檢讨鶴年。
充日講起居注官。
○壬寅。
戶部議準。
閩浙總督宗室德沛。
疏請閩省委辦鹽務大使各員。
照兩淮、長蘆、山東、鹽大使之例。
改為正八品。
每年每員。
支給俸銀四十兩。
從之。
○調邳州知州褚菊書。
來京引見。
○以閩安水師副将顧元亮。
為浙江定海鎮總兵。
○癸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朕聞廣西思恩府。
懸缺已久。
新授知府徐德泰。
引見已逾十月。
未經到任。
苗疆關系緊要。
若此際徐德泰尚未到粵。
着該督撫等。
或于通省知府内揀選調補。
或知府以下有可勝任之賢員。
揀選題補。
即令其赴任。
徐德泰到粵之日、遇缺另行補授。
○以故輔國公噶布什巴那木紮勒色布騰之弟台吉班第襲爵。
○甲辰。
谕大學士等。
朕聞五月間。
廣西興安地方。
有楚苗糾衆入境。
又有粵西懷遠、融縣、義甯、之狗猺。
聚集千人。
欲搬往城步、知縣、縣丞、巡檢、把總等。
前往撫谕、兇猺竟不受撫。
夥衆将知縣倪國正等五員。
捉回巢穴。
有巡檢魯器。
受傷深重。
未蔔存亡。
夫興安義甯地方。
相去廣西省城。
不過百裡。
而苗猺敢于猖獗如此。
則平日之漫無約束可知。
朕思楚粵苗猺。
共為犄角。
楚省攻捕甚急。
則潛入于粵。
若粵省攻捕甚急。
又潛入于楚。
必須兩省并力會剿。
務盡根株。
庶可削平苗逆。
甯谧地方。
今楚省已責成巡撫馮光裕。
提督杜恺專辦矣。
兩廣總督馬爾泰。
現在廣西太平府。
可速赴桂林省城。
就近相機調度。
并将朕旨移文知照楚省撫提。
協同辦理。
至廣西省城百裡内外。
苗猺蠢動若此。
巡撫安圖。
竟不奏聞。
是何意見。
爾等并傳旨詢問之。
○戶部議覆、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稱、豫省漕糧。
本折屢更。
經前撫臣尹會一題定。
除祥符等五十五州縣、徵運本色外。
其離水次四百裡以外之永城等十九州縣。
折徵銀兩。
赴水次采買兌運。
計采辦米二萬九千餘石。
每至冬間。
十九州縣。
齊赴衛輝水次購買。
衛輝近河一帶。
民間多種麥豆。
少種粟米。
購買本屬艱難。
況漕糧系刻不容緩之事。
各州縣争先采辦。
一時蜂擁。
市集為空。
以緻商儈居奇擡價。
小民深以為苦。
而十九州縣因價不敷。
每緻賠墊。
官民均困。
查豫省雍正十年以後。
兩次奉文。
将漕米改徵黑豆七萬石。
從前于通省辦漕州縣。
均勻派撥。
徵收兌運。
惟是黑豆一項。
多種于近河之區。
是以衛輝一帶。
出産頗廣。
價值亦平。
而離河稍遠之州縣。
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