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幾。
小民米豆兼納。
頗覺未便。
請将永城等州縣采辦之米。
歸于祥符等州縣徵解。
而以祥符等州縣徵收之豆。
歸于永城等州縣采買。
在祥符等處小民。
原系納米。
今仍其舊制。
并非苦難。
且該處米多豆少。
完米更覺便易。
而永城等處。
将折徵之銀。
赴豆多價平之地方采買起運。
不但官免賠墊之虞。
而衛輝米價。
不緻每年騰貴。
既于民食大有裨益。
又于漕運米豆。
毫無增損。
官民兩利。
應如所請。
從之。
○緩徵陝西延安府屬安定、延川、二縣。
乾隆四年分水災額賦。
○以故奉國将軍務鼐之弟德勒弼、照例襲奉恩将軍。
○旌表守正被戕之廣東歸善縣民胡文熾妻何氏。
○蔭故庫庫車勒陣亡之山西平魯路守備李通之子李先捷、為衛千總。
○乙巳。
大學士等議覆、河南道監察禦史陳其凝奏稱、竊見乾隆元年十月内。
因前兩淮鹽臣噶爾泰。
将公務薪水銀一十二萬兩。
奏準留充公用。
每年不能全完。
呈請分年帶徵。
皇上加恤商人。
降旨悉行豁免。
又以此等銀兩。
在額課之外。
永行停止。
凡以商人浮費既輕。
鹽觔成本自少。
雖系恤商。
即是惠民。
上年淮楊興修水利。
兩淮商人。
呈請捐銀三十萬兩。
以助大工。
經督臣那蘇圖等覆奏、商人捐項重大。
若一時按引派納。
誠恐力有未纾。
于戊午綱鹽課内借支。
分年帶完。
奉旨允行。
查運鹽各河。
向例商人自行挑浚。
今興大工。
準其捐輸。
伊等不惟急公。
兼且利己。
借支帶完。
皇上又俯允其請。
誠愛恤商力之至意也。
而伊等反因以為利。
前見兩淮鹽臣三保摺奏、衆商開呈成本價值。
公然以捐赈煮赈挑河。
捐項繁多為名。
夫借捐輸之名。
增入成本之内。
使小民知鹽價之貴。
由于捐輸。
是商人蒙急公之賞。
百姓受派累之苦。
即上年淮揚歉收。
衆商捐赈饑民。
民間未嘗不被其惠。
若仍算作成本。
以濟之民者予之民。
何待鹽賈之代赈乎。
請敕谕各省督撫。
及鹽政諸臣。
嗣後凡有興修之工。
鹽商具呈捐赀。
概不許代為題達。
地方偶有偏災。
好善樂施之家。
捐赀赈救。
令其各自捐輸。
官為代理。
不許糾結公捐。
借名取償。
則鹽賈不得借成本為名。
高擡鹽價。
以累民生。
又稱、興工代赈。
必被災之所。
人民無以聊生。
赈以濟其老稚。
工以赈其強壯。
此代赈之法宜行也。
若本無需代赈。
則國用有經。
工程宜省。
近見各省題修之工甚多。
如西甯之建築。
河海之堤防。
此出于萬不可緩。
其餘言挑浚。
言修建。
揆其情節。
事在得已。
若不問緩急。
任其開銷。
勢必有虧國帑。
請敕谕各省督撫。
凡地方官詳請工程。
必細加勘實。
萬難稍緩。
方準題達。
該部亦必詳核。
毋得濫準。
倘冒昧請帑興修不緊要工程者。
照捏報例議處。
則工程減省。
帑項不緻耗費。
遇有緊要工程。
亦無需商人捐助等語。
均應如所奏行。
從之。
○戶部議覆、署四川巡撫印務布政使方顯疏稱、樂山、犍為、三台、射洪、資州、井研等六州縣。
開淘鹽井一百六十六眼。
煎鍋四十二口。
共徵稅銀七百九十一兩有奇。
共應給水陸引一千一百四十五張。
請于乾隆五年引餘内動給等語。
查先據原任四川巡撫憲德疏稱、行鹽以部引為憑。
自應請頒行運。
但該府州縣。
請引多寡不一。
如必逐案差人赴部請頒。
無論奔馳往返。
實于民生日用鮮濟。
理合題明。
豫頒鹽引五千張。
收貯巡撫衙門。
俟有增引州縣。
一面題報。
一面即将部引給發。
從之。
○丙午。
谕、昨令查審正白旗漢軍副都統石勇。
參奏該旗承修儲濟倉之參領遲維璧等。
冒銷作弊一案。
其冒銷作弊情節。
系該都統佟時茂明知故行者。
今日該旗帶人引見。
朕面詢之下。
佟時茂仍行掩飾。
不據實陳奏、若果無私弊。
奏銷之事。
本系公事。
乃不于公處辦理。
佟時茂身為大臣。
遍曆章京家計算。
有是理乎。
此奏銷一案。
亦因骁騎校金承诏。
倡揚此事浮冒開銷。
始行複查。
是修築地基等工浮冒開銷之處。
已經查出。
乃并不參奏、希圖息事。
顯有私弊。
現今金承诏雖供出行賄查工人等銀兩内。
有由佟時茂家給銀四百兩之處。
若仍着佟時茂留任。
現今承審官俱系伊屬員。
未免瞻徇改供。
不将實情審出。
着離任候審。
至于副都統馬元熙。
身為大臣。
一應旗務。
并不實心辦理。
惟務瞻徇附和佟時茂。
苟且完事。
再石勇參奏、不将另記檔案人員。
遵例辦理。
朦混具奏一案。
現今亦交部察核。
似此工程。
伊身為都統。
并未參奏、今日詢問。
仍支吾推诿。
反牽連石勇具奏、若仍着留任。
承審人員。
亦緻掣肘。
馬元熙亦着離任。
俟石勇所參二事明白後。
該部請旨具奏、此際正白旗漢軍都統事務。
着哈達哈暫行署理。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疏稱、浙江錢價昂貴。
請買滇銅開鑄。
當竭力籌畫。
以濟浙省急需。
查京銅全歸滇辦。
現用遞運之法。
于東川、尋甸、兩路運至永甯。
其長運之員。
直至永甯領銅運京。
辦理已有頭緒。
今若令浙省辦員。
仍赴東川領銅。
礙難查考。
應令徑至永甯領運。
其自東川尋甸轉運永甯。
令承運各地方官分年帶運。
今拟以六十萬斤為率。
分作兩年。
應如所請。
從之。
○川陝總督尹繼善奏、甯夏鎮玉泉營遊擊李繼善。
因營馬疲瘦。
責問獸醫趙大用。
大用投水身死。
兵丁陳德順等數十人。
借端滋事。
現在查辦。
請将李繼善一并解任質審。
得旨、兵丁驕縱。
于營伍地方大有關系。
上年涼州鎮标兵丁。
因僅口糧。
聚衆嚷鬧。
今甯夏兵丁。
又複效尤。
不法益甚。
若不嚴加究治。
無以懲戒将來。
李繼善着解任。
其有無緻死趙大用。
并私役兵丁情由。
及本内借端糾衆壘砌衙署之為首主使人等。
即着該督一并提拏質訊。
嚴審定拟速奏、該部知道。
○以正黃旗護軍參領老格。
為孝陵總管。
○丁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
湖廣總督班第。
參奏巡撫崔紀。
袒護崔乃镛等事二摺。
朕降旨令崔紀明白回奏、今據崔紀回奏情節。
意甚狡詐。
辭複支離。
如崔乃镛解漕赴淮。
擅動存公銀兩。
崔紀奏稱崔乃镛禀明德沛。
批有印領。
及朕面詢。
乃稱德沛于崔乃镛禀内批。
候巡撫批示。
是德沛并未批準明矣。
且德沛即便批準。
如心知其不可。
亦豈得附和準行乎。
崔紀又稱、伊先曾駁二次。
因崔乃镛再三苦求。
始勉強批準。
夫督撫之于屬員。
于事理之當行者。
雖不求亦應準。
于事理之不當行者。
雖屢求亦應駁。
豈有因屬員苦求。
而遂瞻徇情面。
悖理以從者乎。
試問崔紀若非伊欲袒護之崔乃镛。
亦肯施之于他人乎。
至于崔乃镛被參之後。
查出虧欠銀八百兩。
崔紀奏稱恐贻累于己。
是以代為賠補。
夫屬員參有虧項。
例于本身追賠。
及力不能完。
然後着落上司、罪亦不過失察。
從未有屬員甫參。
而上司即為代賠者。
伊非于崔乃镛有固結之私情。
肯如此乎。
又司道府等捐助崔乃镛一節。
崔紀奏稱并未授意。
夫巡撫既為代賠。
即不明授以意。
司道自必仰承捐助。
此以又顯而易見之情事也。
崔紀又稱臣若與崔乃镛稍有私弊。
德沛豈肯不見諸彈章。
殊不知當日德沛參劾崔乃镛劣迹累累。
原即奏稱崔紀與崔乃镛素有交情。
若照督參撫審之例。
交崔紀承審。
必為開脫。
朕是以特令新任總督班第審理。
崔紀猶懵然不覺乎。
又委巡捕孟炳署理知縣一節。
崔紀奏稱臣何私于漢軍孟炳而委署之。
夫同為屬員。
止當論其才具可用與否。
何論漢人漢軍。
今崔紀故為辯别。
其懷挾私心。
于此益見矣。
崔紀受朕深恩。
疊加擢用。
至于巡撫。
伊所到之處。
偏執任性。
事多徇私。
與總督皆不和衷。
朕猶望其悛改。
屢有處分。
悉皆寬宥。
複加訓誡。
以觀其後效。
乃伊全未儆省。
不肯淨滌私心。
殊負朕委任成全之德意。
難稱封疆之重任。
着交部嚴察議奏、
○命貝勒允祜。
内務府總管常在。
管理三陵事務。
○戶部議查安徽省不通水路之徽甯等二十七州縣。
徵解兵糧。
原因挽運維難。
是以康熙二十八年。
經前任督臣傅臘塔。
題請每石折徵八錢。
嗣于雍正十二年。
又經前督臣趙宏恩。
以各州縣折徵米石。
恐時價貴賤不同。
兵民各有偏枯。
議令坐支兵糧。
改徵本色。
所有池州營分防石埭縣馬步戰守兵丁六十一名。
額需米二百十九石六鬥。
該縣徵收本色。
就近坐支。
餘米仍照例折徵解司、今原署江督臣郝玉麟。
奏稱該縣田戶畸零。
又散處四鄉。
每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