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等情罪。
分别輕重。
于摺内批降谕旨。
派補熙前往。
曾面加訓饬。
謂伊勒慎辦理此事苛刻。
爾到彼處會伊審訊。
務期平允。
不可過偏。
今覽伊等審拟解任協領蘇通阿、将協領分内房租。
從本旗所議歸充公用。
及白蘇等。
将收貯官房租銀挪用。
均未侵食入己。
乃請概行革職。
交刑部治罪。
亦屬過甚。
至鐵圖等辦理生息銀兩。
開設當鋪。
三分起息。
俱系聽從陽泰、塞爾德、之言而行者。
其挑選披甲之處。
亦系從前申穆德、在将軍任内奏準。
始将家生子挑取。
其情罪輕重。
迥然不同。
乃并不詳悉分别。
請概将各員交部察議。
甚屬不合。
若果如此。
不但非示懲戒之道。
必緻彼處官兵恐懼不安。
補熙、伊勒慎、俱系大臣。
有總統之責。
果有犯法之人。
理應治罪。
若似此專事苛刻。
不但有違朕委任之意。
而于公事亦甚無益。
補熙、伊勒慎、着明白饬行。
并曉谕官兵。
鹹使知之。
○兵部議覆、直隸總督孫嘉淦疏稱、正定鎮屬王家坪。
距正定一百八十裡。
茨溝營、距正定三百餘裡。
約束稽察。
耳目難周。
必得大員就近兼轄。
請将王家坪都司、準其歸并連界之固關營參将兼轄。
茨溝營守備。
準其歸并接壤之龍泉關遊擊兼轄。
仍俱聽正定鎮統轄。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四川合州民文宗彥妻李氏。
○壬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浙江巡撫盧焯奏稱、海甯尖山壩工。
實系全塘鎖鑰。
臣率同兵備道相度指示。
自開工以來。
未及五閱月。
而全工已竣。
此系跨海填築。
不比内地工程。
所有承辦合員弁。
俱能實心實力。
克着勤勞。
謹分别等次、繕摺進呈。
可否仰懇天恩。
敕部議叙。
至悉心贊勷。
稽核錢糧工料之布政使張若震、往來督工之按察使完顔偉、與督催運石船隻之鹽驿道趙侗敩、均系大員。
未敢列入等次。
相應聲明等語。
尖山壩工辦事人員。
俱着照盧焯所請。
交部議叙。
至盧焯董率有方。
張若震。
完顔偉、趙侗敩。
協辦盡力。
着一并議叙具奏、
○又谕、據湖廣總督班第奏稱、湖南巡撫馮光裕。
于閏六月初七日病故。
南省現在辦理軍務。
一切機宜。
不可刻緩。
臣即由陸路星往長沙。
伏祈特簡賢能大員。
速行赴任。
庶無贻誤等語。
湖南現有用兵事宜。
甚關緊要。
朕再四思維。
不得勝任之人。
許容雖丁憂在籍。
然服制将滿。
況古人于軍旅之際。
原有墨绖從事之禮。
着即從本籍馳驿、前往長沙。
署理湖南巡撫印務。
兼辦一切用兵事宜。
不必來京請訓。
此朕詳審事理而後降旨者。
在伊無損于名節。
而實有益于地方。
不得以服制未滿奏辭。
俟服阕之日、伊自行奏聞。
朕另降谕旨。
班第俟許容到任受事後。
仍回湖北。
該部即速行文豫楚二省。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孫嘉淦疏稱、廣宗縣屬南寺郭、楊家莊、等三村莊。
地一百六十七頃三十四畝有奇。
舊屬山東冠縣。
因坐落廣邑境内。
于乾隆三年。
經山東撫臣法敏奏準、改屬直隸管轄。
除徵地糧外。
有應徵正兌改兌本色漕米二百一十石有奇。
查直屬通省。
并無應徵項。
獨此三村仍收漕米。
章程既不畫一。
小民奔走交納。
亦多不便。
請照豫省磁州地畝、改歸直省之例。
将應徵漕米、改徵折色。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鹽城縣民吳其中妻倪氏。
○癸亥。
奉天府府丞傅為詝、奏請酌廣奉天、錦州、兩府屬生童廪額、及入學名數。
臣職司衡文。
不敢沽名釣譽。
亦不敢苟且塞責。
得旨。
一味沽名釣譽。
而自以為不沽名釣譽。
尤屬巧詐無恥。
着該部嚴察議奏、
○禮部議覆、署廣東巡撫王謩、以恩平縣學向未設立明倫堂。
疏請興建。
查各府州縣學宮内。
俱建明倫堂、以為講學課士之地。
恩平既未設立。
應如所請。
從之。
○甲子。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楚粵苗猺滋釁。
查系上年冬間。
即有漢奸唆使、煽惑滋事。
該處文武官弁。
傥能據實禀報上司、兩省會商派撥官兵。
查拏捕緝。
原可即時撲滅。
乃兩省官弁。
既欲彌縫。
複思推卸。
及至事釁已成。
粵省始遣發官兵數百名、前往彈壓。
擒獲首犯黃順等數名。
遽将官兵徹出。
不知巨兇未獲。
正在暗中勾結。
楚省當逆苗焚劫之時。
不急發兵擒剿。
尚欲化誨招撫。
指示曉谕、以緻逆苗無所忌憚。
今楚省大兵雲集。
自應詳查地勢之險夷。
分别寨分之首從。
與粵省會商。
克期并進。
蠢茲小醜。
自不難次第蕩平。
乃朕體察情形。
仍系各省各辦。
彼此不相關會。
于進剿之始。
既不策勵官兵。
又不知審度地勢。
使逆苗據險拒敵。
我兵竟有損傷。
且胸無定見。
一舉失利。
遽将進剿之兵徹退。
損威示弱。
無逾于此。
誠恐勾結漸廣。
逆苗尚未成擒。
而内地不免驚擾矣。
軍務所關綦重。
辦理務在得人。
前朕降旨。
令杜恺酌量情形。
應否親往軍前。
自行定奪。
今再四思維。
杜恺以親往統領楚兵為是。
頃廣西提督譚行義、奏報已經起程。
前赴軍營。
是統領粵兵。
亦有大員矣。
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