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臣可就近會商。
親為指示。
不存意見。
不分疆域。
寅恭和協。
一秉公忠。
俾将弁有所遵循。
兵丁悉皆奮勇。
則成功自然迅速。
不緻稽延。
總督班第、現赴湖南。
諸事可以調度。
前貴州總督張廣泗、奏請秋間來京陛見。
朕允其請。
今道經湖南。
着伊詳看軍務情形。
若事已就緒。
即便來京。
若尚未就緒。
即留楚辦理。
具摺奏聞。
班第仍回湖北本署。
該部可即行文前去。
○禮部議準、浙江巡撫盧焯疏稱、湖州府屬之長興縣。
紹興府屬之蕭山縣。
原系大學。
額取文童二十名。
現在人文加盛。
請照府學額例、取進二十五名。
從之。
○轉吏部右侍郎阿克敦、為左侍郎。
以戶部右侍郎留保、為吏部右侍郎。
○以原任工部侍郎二格、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原任直隸布政使張鳴鈞。
為右通政。
○準噶爾台吉噶爾丹策零。
遣使莽鼐進表。
奏稱哈柳歸、奉大皇帝敕書。
谕令厄魯特、在阿爾台山陰遊牧。
不得過山梁。
喀爾喀亦不得過紮布堪等處。
其科布多所在。
各令巡視。
又許我進藏熬茶之人數至三百。
不勝歡忭。
敕書有去。
原議本以阿爾台南、哈布塔克、拜塔克、烏蘭烏蘇、羅布諾爾、噶斯口、為界。
今爾一切俱遵朕旨。
更無可議之事。
是已蒙谕旨具許也。
但敕書内系蒙古舊語音。
我等尚未能盡解。
故遣哈柳入奏、懇求定界。
既以互相牽掣。
訖未定議。
複遣吹納木喀入奏、亦是此意。
去年哈柳奉到大皇帝谕旨雲。
罷兵息民。
永歸和好。
即定界與否。
亦非要事。
但令彼此遊牧。
互相隔遠。
我皇祖時所設卡倫。
不得移動。
其科布多等處。
朕亦不另駐兵。
每年應略地時。
仍各遣二三十人巡視。
既免相掣之嫌。
亦解爾疑惑之心。
朕不食言。
荷蒙谕旨。
欲釋我疑。
墾将從前未能盡解之語。
再降旨明示。
至進藏之事。
候莽鼐信到。
即計日起程。
于八月二十日左右、定到哈密。
由哈密即赴東科爾。
但必取道肅州。
則來人俱未出痘。
恐途中患病。
且道遠或遇無水草處。
無以接濟。
請一切生畜路費。
俱自行備辦。
由庫克、沙什、西喇、喀勒占、至東科爾貿易後前往。
至進藏時。
或馬匹疲乏。
尚需接濟。
伏乞加恩。
奏入。
報聞。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唐縣民門五妻賈氏。
○乙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總理三陵事務多羅貝勒允祜奏、臣抵任半載。
留心試看。
一切事務。
多有廢弛之處。
伏思陵寝地方。
關系綦重。
因與總管内務府大臣常在商酌。
凡有不甚合宜之事。
均交禮部、查例畫一議準。
臣等整饬條款。
另繕清單呈覽外。
若仍有奏聞請旨之事。
俟另行具奏、得旨。
知道了。
陋習雖宜整饬。
若圖目前好看。
操切過當。
亦非美事。
其量力徐徐辦理可也。
○丙寅。
是日起。
上以孟秋享太廟。
齋戒三日、
○戊辰。
戶部議覆、甘肅巡撫元展成疏報、涼州府之永昌縣屬。
入夏以來。
雨水稀少。
渠水微細。
田禾大半枯槁。
又平番縣之松山堡等處。
坐落口外。
地本瘠薄。
又值亢旱。
被災六分至九分不等。
又鞏昌府之會甯縣屬。
亦因被旱。
收成約計三分有餘。
實屬成災等語。
應令該撫速查實在乏食災民。
酌給口糧。
無使失所。
其被災地畝。
應徵銀米。
照例暫緩。
得旨。
依議速行。
○刑部奏、據長蘆鹽政伊拉齊議覆、太仆寺少卿魯國華奏、查豫東兩省。
幅員遼闊。
窮鄉僻壤。
或有查赈未遍。
以緻饑民随和鹽徒販私之處。
亦未可定。
應令河東兩省撫臣。
轉饬各該地方官。
嚴行防範。
于被災戶口、詳加查核。
分别赈恤。
其實系鹽匪。
嚴行究治。
從之。
○是月。
江蘇巡撫張渠、奏請嚴禁米燒運販。
并責令各關盤查。
遇有裝載燒酒到關者。
拏送地方官究治。
并追問造酒之家。
一并律以違制之罪。
得旨。
此事若交部議。
恐又蹈前轍。
終為無濟。
試與督臣酌量地方情形為之。
○浙江巡撫盧焯奏報、各屬時雨沾足。
田禾滋長。
惟蘭溪縣之黃湓地方。
堤岸坍塌。
窪地被淹。
諸暨縣之茅諸埠。
暴水沖塌民房。
壓斃男女七口。
又查台州濱海民居。
大雨後繼以飓風。
坍損房屋。
壓斃老幼九口。
當即酌量公項。
委員協同地方官、确查撫恤。
至杭、嘉、湖、三府。
二蠶收成。
九分至十分不等。
現在米價平減。
得旨。
覽奏曷勝欣慰。
至一二被水之處。
雖系偏災。
亦不可令其失所也。
○又奏、現因錢少價昂。
開罏鼓鑄。
以官錢之價。
減于市錢。
遠近争買。
且多錢鋪串人私買。
轉行漁利。
人多錢少。
漸緻擁擠。
貧民不得實惠。
因與布政使張若震、悉心籌畫。
委員挨查城關小戶。
将鑄出新錢。
豫給印單。
分東西南北四城。
輪設十五廠。
令該城人戶、就近赍單赴換。
周而複始。
在小民遍得賤售之益。
錢鋪難施私換之技。
得旨。
欣悅覽之。
所辦甚妥。
更屬可嘉也。
○署福建巡撫廣東布政使王恕、奏謝天恩。
得旨。
覽。
勉力務一實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