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都統巴爾岱故。
緻祭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安州民劉明德妻、淩氏。
○癸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調江蘇巡撫張渠、為湖北巡撫。
以江蘇布政使徐士林、為江蘇巡撫。
蘇州織造安甯。
為江蘇布政使。
命署廣西巡撫安圖來京。
調署四川巡撫方顯、為廣西巡撫。
山東巡撫碩色、為四川巡撫。
以河南布政使朱定元、為山東巡撫。
起革職刑部左侍郎金鉷、為河南布政使。
尋吏部奏、金鉷已于本年四月内病故。
請另行簡補。
以甘肅按察使趙城、為河南布政使。
浙江杭嘉湖道呂守曾、為甘肅按察使。
○三等男劉保住。
緣事革退。
以其從侄劉章武襲職。
○予和通呼爾哈陣亡之騎都尉。
兼骁騎校、委署前鋒參領。
又授為雲騎尉顔濟那。
祭葬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永城縣民湯黑妻、徐氏。
○甲戌。
禁八旗私行典賣承買地畝。
谕、朕為八旗人等生計。
疊沛恩施。
複為伊等謀永遠之益。
将賞作公産地畝。
準令貧乏旗人承買。
以為恒産。
今聞不肖之徒。
承買此項地畝。
祗圖目前微利。
竟有私行典賣與旗民者。
朕将作為公産地畝。
降旨準令無産貧乏之人承買者。
原欲令伊等得永遠生業之資。
理應仰體朕為伊等詳籌之至意。
各自圖維。
将承買地畝、不至花費。
即作恒産。
以為生計。
若祗圖目前之利。
辄将地畝私行典賣與旗民。
則不能獲永遠之益。
殊違朕為旗人詳籌永遠有益之深心。
伊等縱不念及永遠生計。
亦當思朕施恩之處。
不應如是忍為也。
外省地方官。
事務繁冗。
尚知愛養百姓。
保如赤子。
旗人無多。
管旗大臣。
所辦事務。
亦複甚簡。
惟教養旗人。
是其專責。
宜如父兄之愛子弟。
于伊等生計。
留心籌畫。
以期永遠裨益。
朕為旗人籌算。
無微不至。
而管旗大臣。
反視為膜外。
此事朕已聞知。
伊等尚若罔覺。
有是理乎。
若雲并無此事。
朕何由得聞。
如将私賣地畝之人。
降旨指出。
則必将售買者。
俱以違制治罪。
并及該管大臣官員。
是欲求有益。
而反因此以治伊等之罪。
轉非朕施惠轸念旗人至意。
着通行曉谕八旗。
務令伊等仰體朕心。
各圖生計。
将承買地畝。
斷不可顧目前之利。
私行花費。
作為恒産。
并交與該管大臣官員。
将此等私賣地畝不肖之徒。
嚴加查禁。
若禁而不遵。
奏明治罪。
務将旗人視如子弟。
留心管養。
不時教訓。
俾令各知永遠生計。
以至豐裕。
斷不可仍前漫不經心。
苟且怠忽。
○暫停查閱喀爾喀四部落、豫備兵丁。
谕、内紮薩克六盟長、所豫備之兵丁器械。
連閱三年。
因伊等實心辦理。
訓練有方。
此次奉派之王。
貝勒。
台吉。
及官員兵丁等。
朕悉加恩賞赉。
現今噶爾丹策零革心歸順。
一切恪遵朕旨。
邊境無事。
若仍每年派員往喀爾喀閱兵。
各蒙古須儲備牲畜。
往來承應。
不無勞費。
嗣後将每年派員查閱之處。
暫行停止。
俟二三年後。
令理藩院請旨奏派前往。
着傳谕王、貝勒、台吉、官員等。
其仰體朕轸恤蒙古至意。
将各屬兵丁。
仍不時操演。
整頓軍械。
勿因暫停閱視之故。
遂至懈弛。
倘平日怠忽從事。
兵不訓練。
器不完好。
緻閱視大臣參奏、朕斷不寬貸。
可谕令知之。
○戶部議準、浙江布政使張若震奏、浙省地丁錢糧。
存留項下。
支放官俸役食。
一概給銀。
而奏銷冊内、向以錢一銀九搭放造報。
實屬虛捏。
請嗣後統以銀數開銷。
不必作錢。
從之。
○工部等部議覆、直隸河道總督顧琮等奏、靜海、青縣、兩主簿。
向系分管子牙河東堤。
近因澱水倒漾。
堤内外皆水。
無裨捍禦。
現于閻留二莊。
議挑引河。
由朱家窪等處。
會新河歸澱。
此引河請歸靜海子牙河主簿管理。
青縣張洪橋民埝。
已議自官堤頭。
戴家園起。
至金家小營。
建築新堤。
滹沱河下遊自。
流來堂以北。
至鮑家嘴河口。
亦挑淤築堤。
黑龍港支河。
亦現議挑浚。
皆無河員。
請歸青縣子牙河主簿專管。
兩縣主簿、向歸永定道統轄。
查靜海、青縣、俱屬天津府。
而兩主簿所管堤河。
與永定道相隔甚遠。
請均歸天津道轄管。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吏部左侍郎阿克敦、吏部右侍郎留保、充經筵講官。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西會昌縣民林展也妻。
鐘氏。
○直隸總督孫嘉淦疏報。
香河、寶坻、文安、大城、遵化、安州、易州、承德、盧龍、靜海、井陉、西甯、保安、延慶、等十四州縣衛。
乾隆四年分。
開墾水旱荒地一百一十頃三十一畝有奇。
○乙亥。
賜準噶爾台吉噶爾丹策零敕。
谕噶爾丹策零。
爾使莽鼐赍至奏章。
言哈柳奉到敕書内。
有雲原議以阿爾台南、哈布塔克、拜塔克、烏蘭烏蘇、羅布諾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