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非久長之計。
俟數年後。
量裁哈密駐劄兵。
務使足資防守外。
即以附近安西等處兵丁。
輪流撥往。
其兵數如何足用。
軍食如何支給。
着行文總督尹繼善。
提督李繩武。
詳悉定議具奏、尋平郡王福彭。
大學士查郎阿。
左都禦史杭奕祿。
侍郎阿克敦等。
各以兩路事宜條奏、得旨。
軍機大臣等議奏、尋議覆曰。
據查郎阿。
請改安西總兵官為提督。
增設官兵。
分駐哈密等處。
其現駐防兵。
悉行徹回。
查雍正十三年。
曾議安西增設提督。
轄兵一萬。
攜家移駐。
其哈密換班兵丁。
即于提督标下輪撥。
以總兵副将領之。
再豫選甘、涼、甯、肅。
各營戰兵二萬二千名。
以備調發。
移咨查郎阿、張廣泗等。
會議具奏、其時查郎阿等議、以安西産物儉少。
食用不敷。
是以增設提督之議未行。
今查郎阿請以安西總兵官。
改為提督。
增兵三千。
合原額兵七千二百。
共一萬二百名。
就中派撥二千名。
以副将一員。
率赴哈密駐劄。
二年一換。
其現在哈密布隆吉爾等處駐防兵。
以次徹回。
與原議相符。
實于邊防有益。
應以查郎阿所奏、移知陝西總督尹繼善。
提督李繩武。
會同詳議具奏、再行定議。
至杭奕祿奏、請哈密增駐蒙古兵一千。
為守卡用。
查前者副都統旺紮勒。
侍郎玉保。
俱曾奏請。
未經議行。
杭奕祿此奏、亦無庸議。
再平郡王奏、北路駐防兵。
可減不可徹。
阿克敦所奏、亦大略相同。
應俟額驸策淩等奏到後。
一并酌議具奏、從之。
○吏部議、湖廣總督班第參奏、湖北巡撫崔紀。
違例縱私各案、查崔紀、濫準崔乃镛擅動存公銀兩。
被參後。
複代賠虧缺。
種種徇庇。
應降三級調用。
又委按察司經曆、署理州縣印務。
應罰俸一年。
又密谕各府、令民間暫食私鹽。
尤為骫法溺職。
應照例革職。
得旨。
崔紀袒護崔乃镛一案。
着照部議降三級調用。
至令民間暫食私鹽一案。
雖悖謬實甚。
但事尚未行。
遽議革職。
未免過重。
此案着免其革職。
再降五級調用。
餘依議。
○兵部議覆、貴州總督張廣泗奏、難蔭衛千總一項。
例應赴部推補。
但黔省距京甚遠。
微員艱于資斧。
以緻徒有虛銜。
終于廢棄。
請嗣後此項人員。
有情願告降。
改補營員者。
即以把總補用。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廣西按察使唐綏祖奏、各省解來粵西安插軍犯。
俱系原籍指定地方。
有免死減等盜犯六七名。
俱開載一處。
使兇徒類聚。
難保不再生事端。
查發遣軍犯。
會典久有成例。
但恐各省于一案内軍犯數名。
統指一處安插。
亦未可定。
應令各該督撫務照會典開載地方。
均勻酌派。
毋得俱發一處。
從之。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黃孫懋、充日講起居注官。
○免浙江仁和、海甯、二縣。
修築海塘。
挑廢民田地蕩無徵額賦。
○浙江巡撫盧焯疏報。
安吉、定海、西安、江山、常山、等五州縣。
乾隆四年分。
開墾額外田地二十二頃九十二畝有奇。
○貴州總督張廣泗疏報。
平越、大定、二府。
并修文縣。
乾隆四年分。
開墾荒地二頃有奇。
○丁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命綏遠城将軍伊勒慎來京。
以正藍旗滿洲都統補熙、為綏遠城将軍。
○給浙江仁和、海甯、二縣。
修築塘工。
拆遷民房。
挑廢田地。
價銀五萬五千二百七十七兩有奇。
○戊寅。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賞給操演兵丁飯銀。
并關領帳房。
谕、八旗兵丁。
赴盧溝橋操演槍炮。
定例三年一次。
于九月内舉行。
兵丁人等。
雖預領有本月分錢糧。
但家間養贍。
與在橋日費。
不能兼顧。
未免拮據。
今屆操演之期。
朕心轸念。
着照訓練營舊例。
賞給一月飯銀。
以示優恤。
再應用帳房。
亦着照訓練營之例。
赴工部關領。
俾營制齊一。
以肅觀瞻。
仍交該管官。
于完操之日、查明繳部。
嗣後三年一次。
赴橋操演。
俱着照此例行。
○己卯。
兵部等部議準。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伏牛諸山。
袤延八百餘裡。
地廣人雜。
最易藏奸。
原設巡檢四員。
不足以資彈壓。
查山内在嵩縣所屬之孫家店一處。
當魯山、南召、内鄉、盧氏、等縣之中。
為商民往來要路。
請将嵩縣城内守備一員。
即帶存城之兵。
移駐孫家店。
另于河北鎮标左右營内。
抽撥把總一員。
帶兵二十名。
駐劄縣城。
歸該守備管轄。
河南府通判專司捕務。
請移駐孫家店。
協同守備巡查。
汝州所屬之楊家樓。
為伊陽、汝州、交界入山總路。
請将汝州州同、移駐楊家樓。
陝州所屬盧氏縣之朱陽關。
亦系要區。
請将陝州州判移駐朱陽關。
浙川縣之荊紫關。
路通湖廣、山、陝。
實為扼要。
請抽撥南陽鎮标右營守備一員。
帶兵四十名。
駐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