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口。
原設之外委把總徹回。
至山中岔徑要路。
凡六七處。
請令南北兩鎮。
量撥汛兵巡防。
所需衙署營房。
估計動項建造。
從之。
○刑部等衙門議準、河南按察使沈起元奏、向例州縣界内。
路死命案。
勒限一年緝兇。
限滿無獲。
查參議處。
自雍正四年。
九卿覆準、浙江按察使董永芠條奏、路死不明之案。
先扣限三月。
查明仇盜。
如不能查出。
即行題參。
查命案。
是仇是盜。
必緝獲兇犯。
始可研究。
斷不能憑空懸拟。
請仍照從前定例扣限查參。
所有文武官員。
于三月限内、查明仇盜之處。
均行停止。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震澤縣民孫鶴幹妻、陳氏。
○庚辰。
谕大學士等、白嵘來京引見。
朕看來人似明白。
或尚能辦事。
是以命往陝西。
交與尹繼善酌量以道府試用。
但伊所到之處。
屢被參奏、并言其不甚安靜。
或伊為人小有才具。
不稱道府之任。
或有與伊不合之人诋毀之。
爾等俟尹繼善奏事之便。
傳朕谕旨。
令其留心試看一二年後。
秉公具奏、
○辛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刑部奏、乾隆五年。
直隸各省秋審重犯。
分别情實、緩決、可矜、三項。
刊刷招冊。
恭呈禦覽。
得旨。
秋審照例辦理。
其情實人犯。
今年着停勾決。
冊留覽。
○壬午。
戶部議覆、禦史馬丙奏、責成道府嚴查州縣收漕弊窦一摺。
查州縣徵收漕糧。
道府均有監查之責。
應如該禦史所請行。
令有漕督撫。
力為厘剔。
嚴饬各該道府。
密行訪察。
如州縣有不按定例。
勒索加派。
私行改折。
以及縱容胥吏、舞弊侵蝕者。
即揭報嚴參治罪。
倘有徇隐。
經督撫覺察。
即将該道府一并題參究治。
從之。
○調任江蘇巡撫張渠奏、捐納監谷。
原期積貯充盈。
嗣因江省巡歉頻仍。
改請以銀、米、谷、三項兼收。
今歲江南通省豐收。
谷價漸平。
請自七月底。
将江蘇十一府州捐例。
暫收折色一條。
畫一停止。
仍請米谷兼收。
至收銀既經停止。
各生俊亦應就本邑報捐。
如本邑已經足額。
方許赴未足額之鄰近州縣輸納。
再徐州所屬。
向來不種稻谷。
淮海二府州。
亦種粟米。
請仍準兼收粟谷。
從前各屬所收折色銀兩。
應令乘時買谷還倉。
以歸實貯。
奏入。
報聞。
下部知之。
○命英誠公豐安。
在散秩大臣上學習行走。
○命吏科給事中倪國琏。
提督湖南學政。
○癸未。
中元節。
上詣恩佑寺。
安佑宮、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谕、據署理四川巡撫方顯奏稱、雍正八年、川省曾準部議。
捐納監谷以實倉儲。
乃奉行既久。
曆經三載。
通省僅捐監生十七名。
細加體訪。
皆因州縣各官。
畏谷繁多。
難于照料交盤。
遇有赴捐之人。
多方阻抑。
臣于各官進見時。
極力開導。
且刊刻告示。
通行曉谕、嗣後各屬。
鹹知踴躍。
目下報竣者甚多等語。
地方積谷備用。
乃惠濟窮民第一要務。
而州縣有司、惟恐貯谷過多。
平時難于照料。
離任難于交盤。
瞻顧遷延。
實為通病。
朕知之甚悉。
已屢降谕旨矣。
今年直隸、山東、河南、江南、等省。
俱獲豐收。
而各省奏報年谷順成者頗多。
況江西、湖廣、原系産米之地。
皆當乘時料理積貯之事。
如捐監一項。
固宜極力勸導。
多方鼓舞。
将勒抑阻撓。
胥吏苛索等弊。
悉行革除。
弗緻納粟之人。
裹足不前。
其他凡可以積之于官。
藏之于民者。
皆當于此時悉心籌畫。
并切谕小民撙節愛惜。
弗糜費于無益之地。
如造酒造麴諸事。
尤宜禁約。
庶不有虛上天之恩賜。
夫豐年不知積貯。
一至歉年。
束手無策。
是誰之咎耶。
各督撫有司、均有父母斯民之責。
應視民事如己事。
。
毋得徒奉具文。
仍蹈苟且便安之習。
○吏部議覆、左贊善李文銳奏、現令直省督撫保舉孝廉方正。
擇其尤者。
奏請引見。
铨選州縣等語。
其餘給以六品頂帶榮身。
誠曠典也。
請嗣後保舉至京者。
除吏部會同九卿驗看外。
仿兩漢之制。
或對策問。
或課箋奏、果能剀切醇茂。
言行相符。
方引見錄用。
查孝廉方正。
原以實行為主。
不在文藝。
但送部引見。
尤為曠典。
必須明體達用。
練習吏治。
庶為不愧科名。
應如所請。
凡保薦送部者。
由吏、禮、二部定期具奏、于太和門内。
試以時務策一道。
箋奏一篇。
進呈禦覽。
請旨引見簡用。
從之。
○停徵浙江仁和場錢塘倉。
乾隆四年分秋潮坍卸竈地。
課稅銀一百二十八兩有奇。
○署廣東巡撫王謩疏報。
廣州、南雄、肇慶、高州、雷州、瓊州、羅定、等七府州屬。
乾隆四年分。
開墾荒地四十八頃五十畝有奇。
卷之一百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