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年。
庚申。
七月。
甲申。
免鶴慶府驿站丁銀。
谕、朕聞滇省鶴慶府城。
及所轄之觀音山。
于前明時。
分設驿站。
後因驿站裁革。
驿馬分給驿丁。
将觀音山編為三十馬頭。
每馬人丁十七丁。
每丁歲徵銀五錢四分。
在城驿站。
編為二十馬頭。
每馬人丁五十六丁。
每丁歲徵銀二錢五分。
共徵驿站丁銀五百五十九兩有零。
至今相沿。
每歲交納。
而窮丁無力輸将。
以緻官役代為賠補。
前經地方官将自首額外條編。
并折徵稅秋銀六十二兩九錢抵充外。
其餘仍屬無着。
朕念此等歲無出産之民。
徒以先世贻累。
賠納丁銀。
情殊堪憫。
嗣後将此項應徵銀兩。
悉行豁免。
以示朕加惠邊氓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
楚粵逆苗不法。
現在用兵。
朕前降旨。
今張廣泗于經過湖南時。
詳看軍務情形。
若事已就緒。
即便來京。
若尚費周章。
即據實奏聞。
朕加以統兵大銜。
留楚辦理。
今據班第奏報。
彼地情形。
知官兵連克三寨。
逆苗喪膽逃匿。
若乘此兵威。
弁兵努力向前。
似不難于克期平定。
但朕思此時軍旅之事。
固須調度有方。
而将來善後之計。
尤宜區畫周備。
始可永靖苗疆。
不留後患。
爾等可即馳信與張廣泗。
即軍務已有頭緒。
亦且不必來京。
俟将善後事宜。
料理妥協。
詳細奏聞。
候朕降旨可也。
○又谕、聞雲南中甸喇嘛、每年所領青稞。
不敷食用。
着加賞青稞三百石。
即于歲徵中甸額數内支給。
其喇嘛等。
應給與度牒。
以便查考。
應定為若幹名之處。
着總督慶複等酌議具奏、
○免雲南嵩明、祿豐。
蒙自、楚雄、定遠、河陽、江川、路南、寶甯、南甯、沾益、等十一州縣。
雍正八年十二年捏報開墾田地。
無徵銀、六十六兩有奇。
米、麥、五百二十九石六鬥有奇。
○署廣東巡撫王謩疏報。
廣州、連州、韶州、惠州、潮州、嘉應、肇慶、廉州、雷州、等九府州屬。
乾隆四年分。
開墾沙坦屯田等地一千七十六頃五十六畝有奇。
○乙酉。
禁止将弁乘轎。
谕、武職官員。
專司營伍。
服習騎射。
是其本分。
向因将弁偷安坐轎。
并不乘馬。
曾蒙皇考頒發谕旨。
嚴行禁止。
煌煌聖訓。
自應永遠欽遵。
乃近聞江南武弁。
複蹈從前陋習。
多不乘馬。
自副将以下。
至都司守備。
俱公然乘坐四轎。
甚至有前呼後擁。
喧耀街衢者。
江南如此。
他省諒亦不免。
夫人情習于勞則精神振作。
習于逸則志氣委靡。
況身為武員。
而憚于乘騎。
開驕惰之端。
啟廢弛之漸。
又何以饬戎行而率士卒乎。
各省督撫提鎮。
務将朕旨通行申饬。
如仍不遵奉。
即指名題參。
交部議處。
○吏部議準、貴州總督張廣泗奏、貴東道原轄之都勻、黎平、二府。
既經改歸古州兵備道管轄。
原領傳敕。
應行更正。
古州兵備道。
從前未有傳敕。
請一并頒給。
從之。
○丙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三等輔國将軍對青額告休。
以其子奉恩将軍愛隆阿照例襲三等奉國将軍。
○雲南巡撫張允随疏報。
尋甸、會澤、宣威、等三州、縣。
乾隆四年分。
開墾久荒民地三十二頃三十七畝有奇。
○丁亥。
谕大學士等。
沿邊省分。
與蒙古地界相連者。
夷民雜處。
互相貿易耕種。
聞地方官、凡遇夷民交關事件。
心存袒護。
并不秉公剖斷。
兼以口外之事。
無足重輕。
不肯加意辦理。
實為向來積弊。
蒙古各部落。
世受國恩。
輸誠向化。
中外一家。
豈容岐視。
各該督撫将軍。
應嚴饬地方文武官弁。
以後約束兵民。
不許欺淩蒙古。
辦理夷民事件。
務令彼此公平。
以免生端構釁。
仍責成該管大員。
不時稽查。
如有仍前視同膜外。
剖斷不公者。
即行揭參。
以示儆懲。
爾等可遇便傳朕旨曉谕之。
○大學士等奏、湖廣鹽價一事。
奉旨命原任湖北巡撫崔紀、兩淮鹽政三保、來京會議。
今據崔紀、三保、所開成本價值清單。
互有參差。
多寡不一。
礙難核定。
請命大臣一員。
會同新任鹽政準泰、将楚鹽價值。
通盤核算。
定議具奏、至湖廣總督班第條奏、鹽務各款。
一、請核減續增匣費。
查楚省匣費。
雍正十年額定銀十二萬兩。
今每歲又多用十二三萬兩不等。
明系夥商浮用。
自應永行禁止。
仍令該鹽政每年歲底清查一次。
造冊報部。
一、請禁梁垛、安豐、二場。
巧分名色。
查楚鹽祗分梁安二種。
安鹽價值。
每包照梁鹽酌減二厘。
并無白梁、次梁、白安、黑安、等項名目。
令該鹽政嚴饬淮商。
查明禁止。
一。
請餘鹽零包。
一例開報。
查零星鹽觔。
向不造報。
恐沿途不無盜賣夾帶等弊。
應如所請。
令該鹽政嚴饬各商。
将所行之鹽若幹引。
共正鹽若幹包。
零鹽若幹包。
俱于桅封單内詳載。
毋許漏報。
一、請水販鋪戶。
一體給發水程。
查商販運鹽。
赴各處售賣。
全賴鹽道水程稽考。
應如所請。
買鹽不及二引者。
給水程一張。
将多買零數添明。
其不及一引。
并附近漢鎮之江、漢、二縣水販。
俱一例發給水程。
一、請較準各店法馬。
查商店賣鹽。
既用庫平庫銀合算。
應如所請。
照部頒法馬。
将各店一律較準。
不得參差。
一。
請清查引鹽觔數。
查鹽船到岸未發之先。
例應委員查點。
應令遵照定例辦理。
至黃州一府。
并興國等州縣。
俱在漢口之下。
為鹽船所必經。
應如所請。
令鹽道查明各處額引。
預發水程。
俟船到黃境。
将鹽提出發賣。
到漢扣除。
再漢口鹽船。
不能抵岸。
有自雇小船提剝者。
亦應如所請。
令鹽道給發印照。
到漢時查對。
毋任私提盜賣。
得旨。
依議。
着江蘇巡撫徐士林、會同兩淮鹽政準泰、确核定議具奏、
○署湖南巡撫許容。
以服制未終。
具摺辭署撫篆。
得旨。
着仍遵前旨行。
不必固辭。
該部知道。
○戊子。
饬福建講求積貯。
谕、積谷乃養民之要務。
今年直隸、山東、河南、江南、湖廣、等省。
俱慶有秋。
朕已降旨。
谕令各督撫于豐收地方。
乘時講求積貯。
以備将來緩急之用。
今聞福建今歲雨旸應時。
年谷順成。
為向來所罕見。
朕心深為愉悅。
閩省環山濱海。
米販不通。
惟賴本省及台灣之米。
以資接濟。
從前歉收之年。
則遠赴吳楚。
由海道運緻。
不憚涉險煩勞。
供民日食。
今當多稼之秋。
地方大吏有司、自當留心籌畫。
凡可以積之于官。
藏之于民者。
多方經理。
以實倉儲。
并勸闾閻撙節愛惜。
仰承上天之恩賜。
如此。
則官有餘粟。
戶有蓋藏。
即使歲或不登。
而民無饑餒之患矣。
該督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