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可共體朕心。
以盡父母斯民之職。
○谕軍機大臣等。
朕聞直隸興修水利。
開浚河道。
如河間一府。
所屬地方。
差委河員。
俱不妥協。
向例每逢閑月。
聽貧民盡數到工執役。
若農忙之時。
即有緊要工程。
大率三丁抽一。
其餘任其耕種。
今則一概拘令到工。
指稱欽工。
不許違誤。
以緻百姓有妨農作。
又所發工食。
多有扣克。
不能照例給與。
民間頗有怨言。
地方有司、以為此系河員專司之事。
不肯置問。
小民無可告訴。
此朕得之風聞者。
爾等可遇便寄信與孫嘉淦。
令其留心确查。
将實在情形。
具摺陳奏、
○谕大學士等。
朕聞錢陳群考試通州。
多取冒籍。
發案之日、新進二十三名。
實在通州本地。
隻有三名。
其二十名。
俱系江浙各省之人頂冒。
以此衆論沸然。
錢陳群行令提調官查問。
業将二十名、俱系頂冒。
逐一查明拘齊。
而錢陳群又令釋放。
仍複取進入學。
通州本籍之人。
甚不心服。
朕所聞所此。
爾等可傳旨詢問錢陳群。
令其明白回奏、
○工部議準。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黃運湖河堤工。
各汛堡夫。
堆積土牛。
在緊要處所者固有。
其閑置無益者。
亦複不少。
且土牛虛浮。
每多塌卸。
并有以舊作新。
乘機浮報等弊。
請嗣後調令此項堡夫。
于黃河兩岸。
堤上臨河一面。
改築子堰。
運河兩岸。
有漕船犁纜往來。
易于殘毀。
應令于堤頂入裡一面改築子堰。
每夫二十名。
選撥六名。
潑水夯硪。
令該管汛員。
查明丈尺。
分别勤惰。
以為賞罰。
如汛員不實力查察。
即照例參處。
至河兵仍照舊在埽工處所。
挑積土牛。
以備修防之用。
不在此例。
從之。
○國子監奏、監丞助教等官。
遇丁祭時。
有陳設分獻各執事。
請照禮部光祿寺之例。
一體賞挂數珠。
以光祀典。
得旨。
準帶數珠。
○頒給奉天各義學四書解義。
禦纂四經。
性理精義。
禦選古文。
禦注孝經。
各一部。
從府丞傅為詝請也。
○緩徵安徽宣城縣、并宣州衛、本年分雹災額賦。
兼赈饑民。
○己醜。
上禦勤政殿聽政。
○刑部奏、互毆命案。
向俱減等辦理。
但未經着為成例。
請嗣後互毆緻死之案。
除卑幼毆死五服尊長。
有乖倫理。
或兩家毆斃人命。
多寡不齊。
或故殺、鬥殺、情罪不等各案。
俱毋庸議減。
其兩家互毆。
各斃一命者。
應免死減等。
發邊衛充軍。
從之。
○以順天府府尹陳守創、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調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官保、為右衛左翼副都統。
鑲黃旗漢軍副都統保雲、為右衛右翼副都統。
○紮薩克輔國公諾爾紮布故。
以其子丹巴多爾濟襲職。
○免安徽、鳳陽、宿州、臨淮、懷遠、虹縣、靈璧、阜陽、颍上、亳州、太和、蒙城、泗州、五河、盱贻、天長、等十五州縣。
鳳陽、宿州、長淮、泗州、等四衛。
四年分水災。
無為、合肥、廬江、和州、等四州縣。
四年分旱災。
額徵銀、三萬八千五百一十八兩有奇。
米、一千六百九十七石九鬥有奇。
○給浙江海甯縣塘工挑棄民田地蕩。
價銀一千四百二十五兩有奇。
○庚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禦史沈世楓三稱、近年以來之督撫。
每以尋常政務。
不足以結主知而動衆聽。
于是逞臆見以變法。
矜一得以邀功。
其說以為利民。
而其實利未見而害随之。
如崔紀、令開井灌田。
郝玉麟、欲以嚴刑重困流民。
張渠、請禁糧艘帶酒。
雅爾圖、抑令業主免租。
李衛、禁止躧麴。
鄂彌達、勒令鹽商領帑開礦之類。
又如陳大受、見豫撫因捕緝多盜。
蒙恩議叙。
亦将所獲盜犯。
陳渎天聽。
凡若此者。
不過以身居大吏。
欲見長以示振作。
得可邀功。
失不遭譴。
如勸農、催科、積貯、赈恤、諸務、皆所未遑。
伏祈特降明旨。
申谕各省督撫。
毋矜奇鬻異、以逞其聰明。
毋好大喜功、冀邀夫嘉獎等語。
朕臨禦寰宇。
執一中以理萬幾。
大臣為國宣猷。
亦惟能協于中。
方無過不及之弊。
乃數年以來。
朕見督撫中。
阘茸委靡。
苟且因循。
如碩色、石麟、兵浚、尹會一之流。
實未見其悃愊無華。
日計不足。
月計有餘也。
故遇有努力向前。
勇于任事者。
究勝于持祿屍位之輩。
是以量加獎許、以示鼓勵。
若謂朕之簡用督撫。
所尚在此。
而督撫意中。
以為如此即足以副朕之期望。
則全不知朕心者矣。
沈世楓所奏亦不為無因。
而亦有似是而非之處。
如崔紀之開井灌田。
張渠之請禁糧艘帶酒。
實皆事之不可行者。
至于禁止躧麴一節。
雖目前未有大益。
而行之日久。
于米谷豈無撙節。
儲蓄豈無裨補。
即沈世楓奏摺中。
所謂不應責效于旦夕者。
正此類也。
伊所陳奏、皆指辦事失之太過者而言。
若如碩色之報荒不實。
尹會一之捕盜不力。
不又失之不及乎。
過與不及。
皆非中道。
為聖人之所不取。
天為百姓而立之君。
君不能獨為治也。
而分其任于督撫。
凡百姓之事。
皆君之事。
即皆督撫之事也。
如沈世楓摺中。
所奏勸農、積貯、等務。
朕何嘗不屢降谕旨。
責之督撫。
而督撫中之實在留心者果不多見。
蓋此等事。
即留心經畫。
而一時難以見功。
置之不問。
亦一時未必見過。
是以悠悠忽忽。
竟視為具文矣。
殊不思治天下之道。
莫大于教養二端。
朕之初意。
俟養民之政、漸次就緒。
闾閻略有盈甯之象。
則興行教化。
易俗移風。
庶幾可登上理。
豈封疆大臣。
能辦地方一二事。
遂足以滿朕之望乎。
朕日以臯夔稷契望天下之督撫。
天下之督撫。
亦當以臯夔稷契自待。
不可識見短淺。
過自匪薄。
徒沽名譽。
徒邀嘉獎。
為言官之所輕也。
要之安靜與廢弛。
振作與紛擾。
差之毫厘、謬以千裡。
如安靜與振作。
則為朕之所取。
廢弛與紛擾。
則為朕之所斥。
是非判然。
無難決擇。
為督撫者。
有則改之。
無則加勉。
以副朕教導期望之至意。
沈世楓原奏并發。
○又谕、翰林院編修檢讨人員。
朕多未認識。
着翰林院該班之日、每次帶領二十員引見。
○召編修餘棟、來京供職。
○戶部等部議準。
尚書公讷親查奏、署福建布政使喬學尹、請給與候補各官俸薪一摺。
查試用文職。
例準支食薪水銀兩。
但各省有無多寡。
辦理不一。
候補武職支食俸薪。
各省亦多參差。
請嗣後候補同知、知州。
月給銀四兩。
通判、知縣。
三兩。
佐貳、雜職。
二兩。
均于存公項下動支。
至候補武職。
随标學習武舉。
給與馬糧一分。
考驗候補千總。
給與把總全俸。
公發武進士。
給與千總全俸。
緣事降級試用者。
照所降職銜給與一半俸薪。
革職人員。
有奉旨賞給職銜分發者。
照職銜給與一半俸薪。
如未賞給職銜分發者、給與把總一半俸薪。
分發人員。
有緣事降革。
續經開複者。
照職銜給與一半俸薪。
年滿候推千總、給與馬糧一分。
發回以守備題補。
并年滿、預保、留标候補守備等員。
均給與千總全俸。
奉旨簡發。
并奏請帶往别省。
及水陸改調。
裁缺另補各員。
均照原銜。
支食俸薪。
分發侍衛。
系有職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