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員。
應給與全俸。
無庸支食薪銀。
又台灣俸滿把總。
徹回内地。
以千總候補。
于收标之日、給與千總一半俸薪。
各省升銜調缺人員俸薪。
均于卸事之日住支。
任事之日支給。
委署人員。
有銜小缺大者。
應照銜食俸。
照缺食薪。
均各半支給。
從之。
○辛卯。
大學士等遵旨查奏、甘肅巡撫元展成、奏報各屬旱災一摺。
查各省凡遇旱災。
按限題報。
并勘明被災分數。
将本年錢糧暫停徵收。
俱系照例辦理。
惟災民應赈濟者。
向來各省。
或請散赈。
或請借赈。
或秋苗雖經得雨。
而麥收不足接濟。
仍請散赈。
總因赈濟未有定例。
是以從前各省督撫。
有将情形入告請赈者。
亦有未經奏請。
奉旨赈恤者。
或動正項。
或捐俸工或動存公銀兩。
辦理俱不畫一。
請交部将夏災秋災。
應如何分别加赈。
及應給應借籽種。
補種秋禾。
并秋禾雖經得雨。
而待食艱難。
應否仍行接濟。
俱斟酌定例。
詳悉議奏、從之。
○八旗都統等奏、先經議政大臣議準、内閣學士雅爾呼達條奏、山海關等處。
添設駐防官兵。
所有該處員弁。
交八旗酌定旗分補放。
應添兵丁。
由馬甲養育兵内挑派等語。
查羅文峪、喜峰口、冷口、三處官兵。
現歸山海關副都統兼管。
張家口、古北口、二處官兵。
歸獨石口副都統兼管。
七處分為二屬。
新舊員弁。
必須均勻配定。
方免壅滞。
請将山海關三品協領二缺。
作為左右翼滿蒙公缺各一。
佐領八缺。
作為鑲黃、鑲白、正白、正藍、鑲紅、鑲藍、六旗滿州各一缺。
左右翼蒙古公缺各一。
防禦八缺。
照佐領之例辦理。
骁騎校八缺。
作為鑲黃、正白、鑲白、正藍、鑲紅、鑲藍、六旗滿洲各一缺。
左翼鑲白、正藍、二旗蒙古。
右翼正黃、正紅、二旗蒙古公缺各一。
喜峰口防守尉一缺。
作為正黃旗滿洲額缺。
防禦二缺。
作為正黃、鑲白、二旗滿洲各一缺。
骁騎校四缺。
作為鑲白、正紅、正藍、三旗滿洲各一缺。
鑲黃、正白、二旗蒙古公缺一缺。
冷口防守尉一缺。
作為正紅旗滿洲額缺。
防禦二缺。
作為正白、正紅、二旗滿洲各一缺。
骁騎校三缺。
作為正黃、正紅、二旗滿洲各一缺。
鑲紅、鑲藍、二旗蒙古公缺一缺。
羅文峪防禦一缺。
作為鑲黃旗滿洲額缺。
骁騎校二缺。
作為鑲紅、正藍、二旗滿洲各一缺。
獨石口三品協領二缺。
作為左右翼滿蒙公缺各一。
佐領八缺。
作為正黃、正紅、鑲紅、鑲藍、鑲白、正藍、六旗滿洲各一缺。
左右翼蒙古公缺各一。
防禦八缺。
照佐領之例辦理。
骁騎校八缺。
作為正黃、正紅、鑲紅、鑲藍、鑲白、正藍、六旗滿洲各一缺。
鑲黃、正白、鑲紅、鑲藍、四旗蒙古公缺二缺。
張家口四品總管一缺。
作為鑲黃旗滿洲額缺。
防禦三缺。
作為鑲黃、正黃、正白、三旗滿洲各一。
骁騎校六缺。
作為鑲黃、正白、正藍、正紅、鑲藍、五旗滿洲各一缺。
鑲白、正藍、二旗蒙古公缺一缺。
古北口防守尉一缺。
作為正白旗滿洲額缺。
防禦二缺。
作為鑲紅、鑲藍、二旗滿洲各一缺。
骁騎校四缺。
作為鑲黃、正黃、正白、三旗滿洲各一缺。
正黃、正紅、二旗蒙古公缺一缺。
山海關等七處。
共應添駐滿蒙兵丁一千八百名。
現于馬甲養育兵内。
照數挑選派往。
其編派佐領之處。
照依熱河駐防之例辦理。
不派佐領地方。
令該管副都統酌量各旗舊數。
多寡分定。
得旨。
所辦好。
依議。
○鑲黃旗滿洲都統海蘭奏、修理本旗官房三十間。
估需銀三百二十兩零。
查本旗現在房租銀兩。
不敷應用。
戶部庫貯本旗餘剩房租銀、四百二十六兩零。
請于此項銀内照數動支。
得旨。
海蘭所奏是。
别旗修理官房。
有銀不足。
遂奏請借别旗所貯庫銀。
并不申明伊旗現在庫貯銀數。
嗣後八旗修理官房。
照海蘭所奏、将現在庫貯銀數。
及動用銀數。
一并聲明具奏、
○壬辰。
大學士等議準。
雲南總督公慶複奏、滇、黔、粵、蜀、各省邊界。
雖有管轄之殊。
而靖地安民。
原無彼此之别。
現在民夷安分。
俱稱甯貼。
請各照原管地方。
立定限界。
以專責成。
設立汛防。
聯絡彈壓。
仍循舊制。
不必紛更。
其有田在此境。
糧在彼境者。
名為寄糧。
應令推收交割。
将應納錢糧。
歸入田土坐落州縣徵收。
從之。
○吏部議覆鑲黃旗漢軍副都統王進泰奏、旗人赴河工海塘效力者。
請在本旗具呈。
查明該員。
現有家産與例相符。
即出結徑咨工所。
查赴工投效旗員。
業經定有成例。
嗣後應于該員具呈之時。
該旗确查家産。
如果殷實。
照例咨部。
扣限出結。
咨送前往。
所送之人。
如不堪收錄。
該管大臣。
仍照例扣限饬令歸旗。
從之。
○戶部議準禦史陸尹耀奏、京外官員。
眷口船隻過關。
除無貨物。
照常驗放。
毋任胥吏需索外。
倘有奸牙地棍。
假捏京員科道名帖讨關。
該管關員。
即行查拏究治。
或有京員子弟。
執持父兄名帖讨關。
夾帶貨物。
希圖免稅者。
照例查參。
如該管關員。
不行詳察。
及明知瞻徇。
或被旁人首告。
科道督撫糾參。
一并照例議處。
從之。
○工部議準、湖廣總督班第奏、楚省各路塘房。
傾圯已多。
現在湖北公項銀兩。
積貯稍充。
請動用修葺。
哨船一項。
關系巡緝。
有朽壞不堪駕駛者。
一并修造。
從之。
○詹事陳浩奏、乾隆四年以前。
所奉谕旨。
謹編錄二十冊。
裝成五套。
恭呈禦覽。
請交大學士等校閱刊刻。
頒布中外。
得旨。
覽陳浩所奏、深用滋愧。
昔人雲。
以身令者從。
以言令者訟。
朕承皇考付托之重。
宵旰乾乾。
深懼用人行政之未當。
移風易俗之未能。
是以誨谕諄諄。
而未臻治理者。
皆不能躬身倡率之故也。
若複刊布頒行。
益滋慚恧。
所奏不準行。
但留中以備省覽。
庶可驗言行之或有不符。
始終之或有不一也。
○予故湖南巡撫馮光裕、祭葬如例。
○癸巳。
谕、今歲夏秋以來。
兩旸時若。
各省奏報有秋者甚多。
朕心深慰。
浙省收成。
亦稱豐稔。
惟是蘭溪、諸暨、二縣。
于六月間山水陡發。
田禾被淹。
乏食貧民、該督撫已動存司公用銀兩、按戶赈恤。
諒不至于失所。
其餘沿溪傍澗之各屬村莊。
如有被水。
收成歉薄者。
亦應一體撫綏。
至于水沖沙壓之田畝。
若有應加恩澤者。
俱着該督撫委員确查。
分别辦理。
○太常寺少卿蔣炳奏、壇廟祭祀。
大典攸關。
請于陳設祭品之後。
令禦史會同太常寺官員巡察。
凡陪祀、及執事各官。
如有吃煙、吐唾、咳嗽、笑言者。
無論宗室覺羅大臣官員。
即指名參奏、以肅明禋。
得旨。
如所請行。
○又奏、太常寺庫貯祭器。
俱有印冊。
惟太廟社稷壇祭器。
未經造冊。
請令禮部會同太常寺。
将新舊祭器。
敬謹查驗。
造冊用印。
一存禮部。
一存太常寺。
至太常寺印冊。
亦應照式造送禮部存案。
得旨。
如所請行。
○甲午。
命開墾閑曠地土。
谕、從來野無曠土。
則民食益裕。
即使地屬畸零。
亦物産所資。
民間多辟尺寸之地。
即多收升鬥之儲。
乃往往任其閑曠。
不肯緻力者。
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