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墾則必升科。
或因承種易滋争訟。
以緻愚民退縮不前。
前有臣工條奏及此者。
部臣以國家惟正之供。
無不賦之土。
不得概免升科。
未議準行。
朕思則壤成賦。
固有常經。
但各省生齒日繁。
地不加廣。
窮民資生無策。
亦當籌畫變通之計。
向聞邊省山多田少之區。
其山頭地角、閑土尚多。
或宜禾稼。
或宜雜植。
即使科糧納賦。
亦屬甚微。
而民夷随所得之多寡。
皆足以資口食。
即内地各省。
似此未耕之土。
不成丘段者。
亦頗有之。
皆聽其閑棄。
殊為可惜。
用是特降谕旨。
凡邊省内地零星地土。
可以開墾者。
嗣後悉聽該地民夷墾種。
免其升科。
并嚴禁豪強首告争奪。
俾民有鼓舞之心。
而野無荒蕪之壤。
其在何等以上。
仍令照例升科。
何等以下。
永免升科之處。
各省督撫悉心定議具奏、務令民沾實惠。
吏鮮阻撓。
以副朕子惠元元之至意。
○兵部等部議覆、貴州總督張廣泗奏、黔省各營、儲備鉛彈。
統計三年。
需補貯鉛九萬九千七百餘觔。
應如所請。
于祚子廠課鉛内。
照數動支。
至工價銀兩。
令該督于公糧内分扣還款。
每年操演所需鉛彈。
即于備貯之内支用。
按年買補。
出陳易新。
歲底造冊報部。
各營将弁。
遇有離任接任。
照例交代。
如有缺少。
參處賠補。
從之。
○奉恩将軍格爾斐英病故。
無嗣。
以其弟格爾賓襲職。
○緩徵山西徐溝縣、本年分水災額賦。
兼赈饑民。
○乙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丙申。
禮部議準順天學政錢陳群奏、延慶衛屬童生。
向在本處考試。
嗣因汰裁教職。
始遠赴延慶州就考。
今該衛已複設訓導。
請仍循舊制。
改赴附近之昌平州考試。
由北路同知錄送。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湖廣總督班第奏、楚省三湘七澤。
水勢汪洋。
江夏等處。
江流湍激。
險厄地方。
均應設立救生船。
通計各處、共用船九十一隻。
估需工料銀四千九百四十八兩有奇。
請于司庫公項銀内動支。
仍照例三年小修。
五年大修。
屆曆十四年。
如果朽壞。
動項折造。
至水手工食。
東湖、巴東、二縣。
當三峽下流。
險厄尤甚。
請每名年給銀七兩二錢。
閏不加增。
其餘各屬、俱照例月給銀五錢。
需用若幹名。
令地方官按照船隻大小。
酌定數目。
募充報部。
懶惰偷安者責革。
私索謝銀者。
計贓以不枉法論罪。
搶匿财物者。
計贓以搶奪論罪。
銀兩照追入官。
從之。
○以右通政張鳴鈞、為順天府府尹。
○調浙江溫州鎮總兵黃有才、為福建汀州鎮總兵。
福建汀州鎮總兵吳開增、為浙江溫州鎮總兵。
浙江處州鎮總兵丁山、為河南河北鎮總兵。
河南河北鎮總兵丁士傑、為浙江處州鎮總兵。
○免湖北松滋縣、挑築堤工、挖壓地畝、無徵額賦。
○丁酉。
大學士等議覆、雲南總督公慶複等奏、開鑿通川河道。
實為滇省大利。
已兩次委員查勘。
自東川府。
由小江口、入金沙江、泝流至新開灘。
一路直通四川泸州。
雖崎岖險阻。
要皆人力可施。
堪以化險為平。
以資利濟。
惟沿江一帶。
人煙稀少。
募匠設廠。
遠運米糧。
工費約需數十萬金。
滇省現運銅觔。
若得改由水運。
每歲可省運腳之半。
約計三四年。
省出運費。
足以興修永遠钜工等語。
查此項工程。
千數百裡。
長灘巨石。
必令興修之後。
食貨轉輸。
一勞永逸。
庶國帑不至虛糜。
應令該督等遴委賢員。
确實估計。
詳慎舉行。
至估計一定。
經秋水涸。
有宜先動帑金。
将緊要工段。
開鑿疏通者。
應如所請。
随時奏聞辦理。
至來春先用木簰試運銅觔之處。
恐河道方開。
遽欲試運。
若稍不妥順。
反足以撓成議。
應令從緩酌辦。
再木欺古夷境、為新開河道必經之地。
應令委員善為招撫。
期于永遠安輯。
庶無後慮。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等奏、砀山縣。
毛城鋪減水壩迤下河道。
原系宣洩黃河盛漲之水。
以歸洪澤湖。
上下延袤六百餘裡。
非一廳所能管轄。
請将河道在蕭砀境者。
歸豐蕭砀河務通判兼管。
在宿州境者。
歸銅沛河務同知兼管。
在睢靈境者。
歸邳睢靈璧河務同知兼管。
在虹縣境者。
歸宿虹河務同知兼管。
在泗州境者。
歸山盱河務通判兼管。
仍令淮徐道統轄。
至每年歲修。
惟兩岸子堰雨水淋漓。
不無單薄殘缺。
需用幫築。
黃水下注。
靈境五湖以上。
間有停沙淤墊。
應令該管廳員。
随時查看。
請帑修浚。
從之。
○緩徵甘肅、武威、古浪、二縣。
本年分旱災額賦。
兼赈饑民。
并平羅縣屬東永惠、紅崗、等堡。
被水饑民。
一體赈恤。
○戊戌。
吏部議覆、禦史劉永泰奏、内閣各館年滿供事。
報部注冊後。
即令回籍候選。
不許逗遛京師。
違者治罪。
應如所請。
凡宗人府、律例館、供事。
禮部儒士。
俱照此例辦理。
至情願揀選者。
由本衙門取結咨部。
統于三月内揀選一次。
帶領引見。
如奉旨簡用。
即挨名注冊。
仍勒限一月回籍。
各省請揀發時。
無應補應選人員。
即于注冊人員内、代為掣簽派往。
從之。
○刑部等衙門議覆、禦史劉方藹奏、弟殺胞兄。
留養承祀之犯。
請暫釋養親。
終養後再行監禁。
查該禦史以問拟斬候之犯。
無由養親承祀。
欲仿縱囚自歸之法。
實屬難行。
但此等兇犯。
竟無由再得養親承祀。
亦非法外施仁之意。
請嗣後凡有一家兄弟。
止有二人。
又無可立嗣。
而弟毆胞兄緻死。
或起釁一時。
或出于情迫。
無奈抵格。
該撫引例具題。
三法司仍以斬候問拟。
秋審朝審時。
入于緩決。
另訂一冊。
進呈候旨定奪。
從之。
○是月。
軍機大臣等議覆、副都統巴淩阿奏、夷使進藏。
預備更換馬駝。
現在草枯之時。
牲畜禾能脿壯。
恐新買馬駝。
皆屬疲瘦。
請将西甯鎮标備戰馱載駝隻。
并現在收槽喂養馬匹内。
先行如數摘撥。
按照定價。
給發營員。
采買補額。
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直隸總督孫嘉淦奏、恭進一尺以上瑞谷百穗。
高梁百穗。
得旨。
欣悅覽之。
際此豐收之年。
吾君臣更當敬承天贶。
而積貯尤為第一要務也。
○又奏、現在伏秋二汛已過。
堤埝俱各平穩。
所有舊河淺狹。
應行展浚。
或新淤壅滞。
應行挑挖。
并從前遺漏未修。
及已修而未盡合宜之處。
俱插标識記。
一俟水涸。
即撥夫興修。
務于今冬明春完竣。
每年汛過之後。
令該管道府查勘一次。
如有應行修理之處。
即指示興修。
每三年、總督親查一次。
倘有淤阻淺廢。
怠于浚修者。
即指名題參。
嚴加議處。
得旨。
所奏俱悉。
可謂經理有方也。
○兵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奏、閏六月間。
下江淮、徐、海、三府州。
及上江廬、鳳、颍、泗、四府州。
俱有蝻子生發。
已饬委妥員。
督同地方官上緊撲除。
現俱淨盡。
并未損傷禾稼。
至江西信豐、上猶、崇義、安仁、等縣。
因山水漲發被淹。
現分别赈恤。
不緻失所。
得旨。
所奏俱悉。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黃河北岸堤工。
搶險幫築。
幸獲穩固。
得旨。
以手加額。
欣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