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平日行止如何。
鄰裡斷無不知之理。
虛心傳訊。
自無遁情。
倘有應搜賊贓。
務令委員往查。
不得專任捕役。
以啟藉端抄掠之弊。
各省督撫轉饬臬司、實力奉行。
以副朕息盜安良之至意。
○又谕、楚粵兩省。
蕞爾苗人。
猖獗不靖。
半載有餘。
官兵擒剿。
尚未竣事。
夫苗之為賊。
本非钜冠。
利則鷹攫。
敗則獸散。
東攻則西奔。
南誅則北竄。
今之不能蕩平者。
在于兵力之不齊。
非關賊勢之兇猛也。
查楚省出征官兵。
一萬餘員名。
防護各處者十之七。
進剿逆寨者十之三。
其零星四布。
惟以坐守為事。
而提兵對敵。
又不能窮追極搜。
是以寨頻克。
而棄寨逃避之賊。
猶足以為民害。
其報捷之文。
不過雲斬獲數人。
割耳記十數人。
餘則奔入深箐。
難于追剿而已。
夫苗可以入深箐。
官兵獨不可以入深箐乎。
至于粵省。
則以附近省城百裡之逆苗。
不能早為剿撲。
并不奏聞。
及至報捷。
又多粉飾之語。
縱使苟且完結于目前。
将來難免後患。
此皆兩省督撫提鎮。
辦理未善。
不知機宜之所緻也。
張廣泗素有幹濟之才。
于苗疆事務。
更所熟谙。
今既到軍前。
定能體察情事。
調度合宜。
但須事權歸一。
方可以資彈壓。
用是再頒谕旨。
凡在軍前文武。
無分楚粵。
自提督總兵官以下。
俱受張廣泗節制。
一切功罪。
聽其賞罰。
應奏聞者奏聞。
應辦理者辦理。
該督撫等、俱不得掣肘。
并着該部将欽差大臣關防一顆。
遣官馳驿送往。
○吏部等部議覆、浙江巡撫兼管鹽政盧焯奏、新設浦東、龍頭、玉泉、三場鹽大使。
請各照字樣給予印記。
至西路分設一場。
拟以黃灣命名。
三江分設一場。
拟以東江命名。
曹娥分設一場。
拟以金山命名。
新設崇明巡鹽一缺。
拟名崇明巡鹽大使。
以上四員。
請一體給予印記。
新設各員俸銀。
于就近縣分正項内支給。
衙署舊有者。
止須修葺。
原未建署之黃灣、金山、二場。
請确估建造。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等部議覆、禦史永壽奏、佐雜微員。
審理事件。
如有應行夾訊者。
系上司批發。
詳明改委印官。
系印官批發。
呈明掣回。
違者即行題參等語。
應如所請。
佐貳官如違例妄動重刑。
緻被夾之人已死者。
照例革職。
未經緻死。
降三級調用。
又捕役誣拷。
定例綦嚴。
乃藐玩之徒。
并無畏忌。
亦應如所請。
點充番捕。
務令該管官查明來曆充補。
差緝案犯。
一人不能拘拏。
應回明該管官。
另點幫差。
如有私帶匪徒者。
杖一百。
革役。
至捕役拏獲竊盜各犯。
擅自關禁鎖系。
先行取供者。
應照私拷例。
減一等治罪。
該管官縱容徇庇。
交部議處。
從之。
○調任兵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議覆、給事中朱鳳英奏、安省廬鳳地方。
于秋麥小米之外。
别無所種。
原野蕭條。
百無一有。
宜廣植樹木、以收山澤園林之利。
栽桑種棉。
以資紡績。
谷麥之外。
兼種雜糧等語。
應如所奏、令地方官勤加勸導。
就地勢之高下。
廣為種植。
宅邊隴畔。
遍栽蔬果。
通衢官路。
多植槐柳。
務使尺田寸土。
皆無閑曠。
庶數年之間。
民氣漸複。
得旨。
如所議行。
該部知道。
○丁醜。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還暢春園。
○谕、上年山東有被水歉收之州縣。
朕屢降谕旨。
令地方官加意撫綏。
幸今歲雨旸應時。
收成豐稔。
惟是荒歉之後。
元氣未複。
其被水較重之東平、東阿、嘉祥、汶上、壽張、濟甯、金鄉、菏澤、單縣、曹縣、濮州、範縣、館陶、等十三州縣。
有帶徵之漕項等米。
三萬三千三百餘石。
改徵之黑豆。
二萬二千四百餘石。
俱應于今年徵收還項者。
朕嘉惠小民。
着将此二項米豆。
分作庚申、辛酉、兩年。
随同各現年應完之項。
帶徵全完。
則民力寬舒。
不緻竭蹷。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今日大學士等拟寫山東寬期帶徵米豆。
以纾民力之谕旨内。
有今歲雨旸應時。
收成豐稔。
萬民樂業之語。
朕思山東當荒歉之後。
今歲雖獲有秋。
而元氣未複。
若遽以為萬民樂業。
則言過其實。
非朕心所敢安也。
凡豐亨豫大。
萬民樂業等語。
即臣工見之章奏、朕且謂其過于鋪張。
在朕谕旨中。
亦豈可以告天下。
爾等可記朕此旨。
嗣後毋得稍忽。
蓋朕之事天。
亦猶臣工之事朕。
若朕承上天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