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
而稍有侈然自足之心。
即非永承恩眷之道。
亦如臣工受朕恩眷。
而侈然自足。
亦豈能常承弗替乎。
且今吏治未盡循良。
風俗未盡淳厚。
人材亦尚未振興。
兵民生計亦尚未充裕。
此我君臣所當憂勤惕厲。
亟為籌畫者。
況民猶水也。
澄之則清。
淆之則濁。
若示以振作。
則才幹者或失之乖張。
若偏于安靜。
則委靡者又流于阘茸。
此中調劑。
實屬甚難。
固不可欲速。
尤不容稍懈。
惟有時刻加之意。
以期潛移默化。
終底于成而已。
○戶部議準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新設福鼎縣。
界連浙省。
兵民商賈叢集。
倘遇歉歲。
米價必緻騰貴。
請添捐監谷二萬石。
從之。
○兵部議準、雲南曲尋鎮總兵田玉奏、滇省兵丁。
生齒日繁。
青黃不接之時。
未免拮據。
經總督慶複奏明。
将生息餘銀。
收買谷石。
接濟兵丁。
曲尋一鎮。
已将銀一千兩遵照辦理。
但儲米無多。
不敷借給。
請将公捐親丁馬價銀一千五百兩零。
一并買谷借給。
于兵饷中分月扣遠。
從之。
○戊寅。
谕、民間懋遷有無。
官立牙行、以評物價。
便商賈。
其頂冒把持者。
俱有嚴禁。
近聞外省衙門胥役。
多有更名捏姓。
兼充牙行者。
此輩倚勢作奸。
壟斷取利。
必緻魚肉商民。
被害之人。
又因其衙門情熟。
莫敢伸訴。
其為市廛之蠹。
尤非尋常頂冒把持者可比。
所當亟為查禁。
嗣後胥吏人等。
冒充牙行。
作何定例嚴禁。
及地方失于查察。
作何處分之處。
交該部定議具奏、
○戶部議準、河南巡撫雅爾圖奏、豫省上年被水州縣内。
有勘不成災地畝。
未完漕米七萬八千八百一石有奇。
前經題準。
緩至乾隆五年麥熟後。
或折徵銀兩。
或折收麥石。
臨時酌定。
今各屬二麥俱已收獲。
似應即行催納。
但折徵銀兩。
恐于漕運有虧。
折收麥石。
向無成例。
請俟秋成後徵米兌運。
從之。
○禮部侍郎吳家骐奏、請給假歸葬。
并懇開缺。
得旨。
吳家骐準給假半年。
回籍營葬。
其禮部侍郎。
不必出缺。
○命兵部尚書史贻直、教習庶吉士。
○四川松坪土百戶韓聯甲故。
以其弟韓聯英襲職。
○己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吏部議準、護湖北巡撫布政使嚴瑞龍奏、沔陽州州判。
分駐仙桃鎮。
從前未經頒給钤記。
今于乾隆二年。
又兼管州北水利。
請鑄給沔陽州仙桃鎮兼管水利州判钤記。
從之。
○戶部議覆、大學士等奏、赈恤夏災秋災。
應分别定議等語。
查夏月被災。
除補種秋禾者。
應俟秋間勘明分數。
另行辦理外。
或有得雨稍遲。
布種較晚者。
應令該督撫酌量接濟。
至秋月被災。
固非夏災可比。
請嗣後凡被災地方。
勘明五分。
于春月酌借口糧。
六分。
極貧者。
加赈一個月。
七、八、分。
極貧者。
加赈兩個月。
次貧者。
加赈一個月。
九分。
極貧者。
加赈三個月。
次貧者。
加赈兩個月。
十分。
極貧者。
加赈四個月。
次貧者。
加赈三個月。
其餘一切應行赈恤事宜。
仍令該督撫因時因地。
題明辦理。
再各省赈給米數。
多有參差。
請嗣後每大口、日給米五合。
小口減半。
以歸畫一。
得旨。
此奏依議。
赈濟之事。
最關緊要。
固不可不先定條例。
以便遵行。
然臨時情形。
難以預料。
雖定例千百條。
亦終不能該括。
惟在該督撫因時就事。
熟籌妥辦而已。
夫雨旸不能必其時若。
旱潦不能保其全無。
即一省一邑之内。
亦或參差不齊。
如果應行赈濟。
即于常例之外。
多用帑金。
朕亦無所吝惜。
倘該督撫不留心稽查。
以緻有司奉行不當。
徒飽奸胥猾吏之私橐。
小民不沾實惠。
則虛糜國帑。
究何裨益耶。
蓋各省遇有水旱。
皆系朕與督撫諸臣。
平時政事。
不能感召天和。
潛消災沴。
已應抱愧。
若複經理未善使闾閻至于失所。
則父母斯民之責。
返躬自問。
又何忍乎。
将此并谕督撫等知之。
○工部議覆、江蘇巡撫徐士林奏、寶山縣、楊家嘴建築石塘。
原估黃石七萬二千餘丈。
查黃石出産。
僅有金焦二山。
每年可采石二萬丈。
需時甚遠。
請改用青石一萬五千丈。
加增銀一千二百兩。
要工可以早竣。
應如所請。
從之。
○漕運總督托時覆奏、戶部原議。
巡視南漕禦史鐘衡條奏漕運事宜。
一、鐘衡奏請禁出運頭船尖丁。
科派銀兩。
戶部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