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行令轉饬運弁查禁。
如有失察徇隐者。
酌定處分。
查運弁旗丁。
朝夕共事。
惟運弁徇容。
頭船始肆行無忌。
請嗣後頭船尖丁科派。
運弁分肥者。
照因公科歛律。
計贓治罪。
知情徇庇者。
照縱容衙役犯贓律議處。
失于覺察者。
照失察衙役犯贓律議處。
一、鐘衡奏請禁江廣糧船多裝竹木。
戶部議令查明酌定。
查江廣糧船。
程途較遠。
丁舵人等。
裝帶本地竹木。
沿途貨賣。
以供路費。
積習相沿。
勢難禁止。
請仍準裝帶。
但不得高過二尺。
違者責懲。
木料入官。
如廳弁徇隐。
照例參處。
一、鐘衡奏請黃河添設救生船二隻。
保護糧艘。
并令州縣将傍河小船。
編号稽查。
戶部議準、行令将設立歲修及小船編号之處。
酌量定議。
查黃河添設救生船二隻。
每隻應需工料銀一百八十兩。
十年拆造。
需工料銀一百兩。
請照例令出運渡黃船隻。
按數捐造。
舵水工食。
每年歲修銀兩。
應在米折項下支給。
至傍河小船。
查明船戶姓名。
取具地鄰甘結。
給以腰牌。
填明水手年貌住址。
船身兩旁。
編刻号數。
設遇風起。
亦許協救。
俟交還糧貨。
量予雇值。
倘有乘機撈搶遠遁者。
即照名号查拏。
下部議行。
○庚辰。
戶部議覆、原任湖南巡撫馮光裕奏、巴陵、臨湘、華容、武陵、等四縣。
共丈出蘆洲淤地。
三十八頃四十六畝有奇。
新增民房地基。
二十七丈有奇。
應增課租。
照例徵解。
應如所請。
從之。
○辛巳。
上禦勤政殿聽政。
○大學士等議覆、檢讨夏之蓉進呈經史内。
稱現今鄉會試掄才之外。
各省學臣。
選拔貢生、暨俊秀之士。
得升太學者甚多。
誠令學官課士。
取宋胡瑗經義齋、治事齋、二條。
詳明規制。
分條考校。
果有德藝可觀者。
列諸薦牍以備擢用。
諸不率教者罷遣等語。
應将該檢讨原奏、交國子監定議具奏、報可。
○協辦大學士禮部尚書三泰、老病乞休。
得旨。
卿才品優長。
簡任秩宗。
協贊機務。
兼掌太常。
正資料理。
着照舊供職。
不必以老病求罷。
○吏部等部議覆、禦史廖必琦奏、沿海關汛。
陽藉稽查之名。
陰行勒索之術。
凡船隻出入。
挂号需索銀錢。
順其意。
即刻放行。
拂其情。
需時等候。
請嚴行饬禁等語。
查關口兵弁。
借端留難。
雖經着有定例。
但恐日久廢弛。
應如所請。
令各督撫提鎮。
遇有此等情弊。
即行查參。
将守口官弁。
分别議處。
書役計贓論罪。
如不行查察。
别經發覺。
守口官弁降二級調用。
督撫等罰俸一年。
從之。
○以怡親王弘曉、為正白旗漢軍都統。
○以署固原提督肅州鎮總兵韓良卿、為甘肅提督。
甯夏鎮總兵周開捷。
署固原提督。
○赈恤福建上杭縣本年分被水饑民。
○壬午。
工部等部議覆、稽察理藩院外館禦史伍祿順奏、蒙古館南面牆垣。
有民人靠牆居往。
兵丁不能走籌。
請将館門内收進一丈。
築牆五十四丈。
設立栅門。
以便巡邏。
再看門兵二十名。
分作兩班。
似覺人少。
請添派兵丁十名。
應如所請。
從之。
○調鑲藍旗漢軍副都統慶泰、為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以正黃旗護軍參領宗室尚間保。
為鑲藍旗漢軍副都統。
○以鑲黃旗漢軍參領高文璜、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三等子查布故。
以其子徹靈敦多布襲職。
○癸未。
戶部議覆、調任江蘇巡撫張渠奏、江省開局鼓鑄青錢應行事宜。
一、寶蘇局開鑄錢文。
請仍設爐十六座。
一年二十八卯。
每文重一錢二分。
應用銅鉛八十三萬八千六百餘觔。
鑄錢十一萬一千八百二十餘串。
一、江省錢價昂貴。
民情望鑄甚殷。
應用銅鉛。
挽運需時。
請先開十二爐。
俟銅鉛充裕之時。
再開四爐以利民用。
一、鑄出錢文。
必用磨锉渣末。
請按爐分給銅鉛三百斤。
永為底火。
鑄務告竣。
如數歸還。
一、開鑄之始。
鑄作器具。
爐頭無力墊辦。
請預先支給銀兩。
陸續扣還。
一。
寶蘇局房屋牆壁。
多有傾塌。
請動項修葺。
均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赈恤浙江餘杭、臨安、安吉、會稽、諸暨、上虞、臨海、黃岩、太平、天台、仙居、蘭溪、缙雲、等十三州縣。
并玉環廳、台州衛、湖州所、本年分被水饑民。
并予緩徵。
卷之一百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