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年。
庚申。
九月。
甲申。
禦史周人骥奏、兩廣總督馬爾泰。
奏報進剿逆苗。
語多粉飾。
止于降旨申饬。
并未加以嚴譴。
原任閩浙總督郝玉麟。
保舉劣員王德純。
事後收受饋遺。
部議降四級。
奉旨從寬降二級。
似不足以示懲戒。
得旨。
朕因人材難得。
故臣工遇有處分。
每棄瑕錄用。
此實失之太寬之處。
郝玉麟之事。
前谕極明。
馬爾泰之事。
功過尚在未定。
日後自有進止。
周人骥職居言官。
理應随事獻納這所奏可嘉。
着交部議叙具奏、
○乙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乾隆四年。
山東所屬鄒平等三十九州縣。
秋禾被水。
所有應完漕米。
經撫臣奏準。
動撥臨、德、二倉。
原存漕谷。
按一米二谷。
碾米随漕運通。
其應徵漕米。
緩至乾隆五年秋後改徵谷石還倉。
今屆徵收還項之期。
每米一石。
即應交正耗之谷二石三鬥。
是小民從前受緩徵之益。
而今則不免有多輸之累重運之難以加以體恤者。
着照欠漕之例。
仍按原數徵收米石。
暫存臨、德、二倉。
于來歲青黃不接之時。
出粜存價。
俟秋成再行買谷還項。
于小民似有裨益。
該部即遵谕行。
○吏部等部議準、江西巡撫嶽浚奏稱、玉山縣營盤司巡檢。
移駐太平橋。
其印信拟以玉山縣太平橋巡檢字樣。
餘幹縣縣丞。
移駐瑞洪鎮。
其關防拟以餘幹縣縣丞駐劄瑞洪鎮字樣。
德化縣城子鎮。
複設巡檢。
原印尚存。
以上三缺。
均請定為要缺。
揀員調補。
各員俸工役食。
照例支給。
惟太平橋、地處沖要。
營盤司原設弓兵十名。
不敷差遣。
請添設五名。
工食于玉山縣存留項下支給。
應建衙署。
估計建造。
從之。
○兵部議準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黔省陰雨不常。
弓箭一遇潮濕。
多不應手。
惟弩弓以木為質。
力勁能遠。
且不畏雨露。
洵屬軍前利用。
請通行各标鎮協營。
今弓箭手兵丁。
将弩弓相兼操演。
從之。
○八旗漢軍都統議覆、調任正藍旗漢軍都統永興奏、從前勳舊佐領下。
驗放甲缺。
因另戶牡丁甚少。
故開戶戶下人等。
亦準驗放。
嗣經副都統趙國政條奏、開戶人等。
不準挑甲。
遇有甲缺。
每難辦理。
請将未曾增減壯丁之勳舊佐領下。
開戶戶下人等。
準其一體驗放等語。
查開戶人等。
若不準挑甲。
另戶壯丁。
不能得人。
必在甲喇内揀選。
實多窒礙。
請嗣後八旗漢軍勳舊佐領下。
所出甲缺。
先于另戶人等内揀選補放。
若不得人。
即于開戶人等挑捕。
至戶下一項。
若系初編佐領時。
原額戶下壯丁之子孫。
現今仍在戶下者。
亦準一體挑甲。
其新進戶下人等。
仍不準其挑補。
從之。
○丙戌。
谕、直隸河道。
關系緊要。
總督孫嘉淦、總河顧琮、現在辦理。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
久任河工。
素稱谙練。
原欲俟其陛見來京。
差令前往。
會同商酌。
今思高斌進京。
取道直隸。
若就便會同該督等詳悉相度。
确商定議。
來京面奏、更為妥便。
着即傳旨與高斌、并将前後河道各案件。
抄錄寄去。
高斌從何處接到谕旨。
即從何處前往并令該部傳知孫嘉淦、顧琮等。
○又谕、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楚粵苗猺軍務。
将次告竣。
不過兩三月。
即可由湖南入京陛見等語。
朕看彼地情事。
尚未就緒。
即善後之策。
亦正須詳籌。
前已将欽差大臣關防。
頒給張廣泗。
俾事權歸一。
伊自當周詳妥辦。
務期萬全。
以副朕倚任至意。
至從前兩省督、撫、提、鎮。
等。
起初調度。
嗣後進取。
俱未谙機宜。
多有錯誤。
以緻将弁因循。
事延兵老。
日久未能告竣。
今雖大局粗定。
而軍前之文武官弁。
前後勇怯各異。
功罪不一。
非詳悉區别。
不足以示懲勸。
着張廣泗将楚粵兩省。
自督撫以下。
以至文武官弁。
何人前雖有過。
後能奮勉。
何人始終退縮。
毫無出力之處。
秉公據實即行詳查。
于事竣之後。
一一陳奏、朕将權其賞罰焉。
○工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宿遷縣朱家閘地方黃河。
忽自七月以來。
南岸挺生沙嘴。
逼溜北徙。
适值秋汛。
沁黃并漲。
大溜直射堤根。
緻将臨黃縷堤。
全河埽灣。
汕刷坍塌。
危險異常。
請發帑建築挑水大壩。
以資捍禦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四川暖戴密土千戶嶺安泰故。
以其子嶺瑞詳襲職。
○四川羊崗藏咱塞土目六格故。
以其孫由仲絆襲職。
○丁亥。
工部議準、調任江蘇巡撫張渠奏、寶山縣吳家濱、應接築石壩四百八十五丈。
填補缺口四處。
估需工料銀一萬六千八百八十五兩零。
請動項興修。
從之。
○戊子。
戶部議準、雲南總督公慶複奏稱、昭遠鎮駐兵四千四百名。
每年應需兵米一萬五千餘石。
現在存貯雖足支用。
但邊地兵糧。
甯餘無缺。
請動庫貯銀三萬兩。
發交各府州縣采買米一萬五千石。
以資兵食。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茂名縣民林士富妻梁氏。
○己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江南徐州府海州所屬州縣。
地濱河海。
頻遭水旱。
數年以來。
屢加赈恤。
複将正項地丁漕糧。
分别緩徵蠲免。
以拯災黎。
今屆秋成之後。
所有乾隆三年四年分緩徵折徵之米。
例應同五年分漕糧。
一并輸納。
但聞今年黃運兩河。
秋汛長發。
又值七月多雨。
以緻沿河各處低窪地畝。
多有被淹者。
雖偏災輕重不等。
惟是災祲之餘。
民氣未複。
若将新舊三年漕米。
一時并徵。
民力未免拮據。
且一邑之内。
偏隅偶有被災。
則通邑之米糧。
亦必騰貴。
惟使民間多留數萬石米谷。
以本地之蓋藏。
充本地之食。
于闆閻庶有裨益。
用是特降谕旨。
将徐州府屬銅山、沛縣、蕭縣、砀山、豐縣、邳州、并海州所屬之贛榆縣、帶徵乾隆三年四年分漕糧。
共五萬一千三百八十石零。
今年仍緩輸将。
俟辛酉年起。
分作五年帶徵。
以纾民力。
着傳谕該督撫嚴饬所屬。
實力奉行。
并不時查察。
如有私徵等弊。
即行嚴參毋得疎忽。
○詹事府奏、詹事府衙署年久未修。
半多坍塌。
請交工部料估修理。
并請添設房屋八間。
以為齋宿辦事之所。
至聖祠内。
所貯聖祖仁皇帝禦書龍飛鳳舞四大字。
存誠二大字。
勒石六方。
請安設石座。
敬謹供奉。
得旨。
聖宜仁皇帝禦書龍飛鳳舞四字刻石。
交禦書處敬謹收貯。
其存誠二字刻石。
添造石座。
即于至聖祠内安奉。
略加修理。
不必另建房屋。
餘依議。
○庚寅。
谕、據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稱、河北總兵官丁士傑。
已調任浙江處州。
伊未調任之前。
在司庫透領俸饷銀四百兩。
又借動該鎮親丁随糧。
應扣馬價銀四百八十兩。
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