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浙。
路途遙遠。
盤費浩繁。
一時未能歸補。
應于處州總兵應得俸饷之内。
照數扣解還項。
再查丁士傑。
雖小有才具。
一切訓練之事。
經臣嚴加稽查。
尚不敢懈弛。
但未免好事逞才。
不知大體。
必須該省督臣察查督率。
方于營伍有益等語。
丁士傑借動帑銀一事。
可谕令德沛、盧焯、知之。
至其居官辦事如何之處。
着德沛、盧焯、留心試看。
密行奏聞。
○戶部等部議覆、候補詹事李绂條奏應行事宜。
一、捕蝗諸法。
惟埋蝗最善。
凡蝗生之地。
中掘深坑裡許。
兩邊用竹梢木枝驚逐。
蝗性類聚。
一蝗返奔。
衆蝗随之。
并堕坑中。
即行掩埋。
不能複出等語。
應如所請。
令各督撫轉饬所屬。
凡有蝗之地。
照法辦理。
一、匠鋪傾镕饷課。
需用硝磺。
向系務先繳價。
解交藩庫。
彙給委員購買。
分發各匠。
但輾轉稽延。
官解民輸。
并緻遲誤等語。
應行令各督撫轉饬委員。
照依定限。
速行買齊給發。
毋任稽遲滋事。
一。
佐雜微員。
非遇慶賀之期。
濫用蟒袍。
應悉行禁止。
違者參處。
又房脊獸頭。
向有定制。
今士民之家。
多違例濫用。
請一并嚴禁。
僭越者治罪等語。
應如所請。
令各省一體遵行。
從之。
○辛卯。
兵部奏、近來各省提鎮。
有将所得蔭生。
自請改武者。
有并非蔭生。
奏請讨差報效者。
雖蒙破格錄用。
實非臣下應邀曠典。
請嗣後如有此等妄奏者。
照例議處。
得旨。
依議。
近來提鎮。
因伊子所得蔭生。
一時不得驟用。
所以情願改武。
及讨差效力。
幸恩渎奏者。
往往有之。
爾部所奏因是。
但承平之時。
武職尤宜培植。
明末文官視武官如奴隸。
一旦有事。
何能得其疆場效命乎。
故我朝加恩武臣者獨厚。
然并未久假兵權。
聽其跋扈。
此蓋處置得宜。
故得其力。
如伊等子孫内。
或有難蔭。
及曾效力行間。
着有勞迹。
而門戶式徵。
又别無居官之人。
若一并禁止奏請。
反非鼓勵戎行之意。
嗣後有似此者。
仍準其聲明情節。
據實具奏、倘有并無情節。
渎奏邀恩者。
即照爾部所奏議處。
可将此旨通行直省提鎮等知之。
○準噶爾部人多爾濟、朋蘇克、碩博爾、鄂羅爾巴、額默根、來降、命賞給安插如例。
○壬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上還宮。
○谕、朕于十月初二日、恭詣泰陵行禮。
一切應行事宜。
各該衙門備辦。
○又谕、朕此次恭詣泰陵行禮。
着怡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在京總理諸務。
大學士徐本、随往。
○又谕、總督孫嘉淦。
現在會同高斌查議河務。
朕此次谒陵、沿途有應辦事宜。
着派員辦理。
孫嘉淦不必。
前來。
○又谕、六月間都察院奏稱、有湖廣民人楊從清呈稱、今年歲次庚申。
西方不宜動土。
現在修造天主堂。
甚為不宜。
今冬主有地動等語。
朕以修造視年歲方向。
原為日者陋見。
或伊與天主堂之人不睦。
故為此說。
亦未可定。
遂置之不問。
但令毋得造作妄言。
以蠱惑衆聽。
乃近聞京城鬨傳十月三十日、有地動之事。
此必楊從清不肯安分。
複将前言傳播所緻。
若不嚴加懲治。
無以鎮靜人心。
着将楊從清拏交刑部。
以為妖言惑衆者戒。
○禮部議覆、福建水師提督王郡奏稱、蘇祿國王蘇老丹麻喊末呵禀朥咛。
遣番丁将遭風商船送回内地。
因奏請朝貢。
情詞懇切。
應準其所請。
得旨。
蘇祿國隔越重洋。
道路遙遠。
該國王傾心向化。
奏請朝貢。
并将失風商船送回内地。
甚屬可嘉。
着準其所請。
俟使臣來時。
地方官加意照看。
以副朕柔遠之意。
○刑部等衙門議覆。
原任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奏、歸化城應行事宜。
一、命盜案件。
請分别責成參緝。
臣等酌議、嗣後呈報命盜。
如未指定犯是蒙古民人者。
蒙古官與同知筆帖式。
應分途緝捕。
勒限查參。
俟獲犯訊明。
是蒙古。
将筆帖式等處分開複。
是民人。
将蒙古官記過注銷。
罰過牲畜給還。
倘有捏報情弊。
律帖式照諱盜諱命例革職。
同知等分别議處。
蒙古官亦照内地例革職。
再大、朔、二府衛所。
與西四旗蒙古應處。
該管文員衛弁。
俱照例責成辦理。
一、蒙古官員處分。
請議定通行。
酌議、嗣後西四旗遊牧總管。
及太仆寺馬群官員。
所部蒙古。
有犯命案者。
照八旗滿洲官兵閑散互毆緻死例議處。
有為盜者。
照外省駐防兵丁閑散為盜例議處。
一、拷訊決罰之例。
宜示公平。
酌議。
嗣後凡有應用刑之處。
蒙古官員。
即呈明都統限三日批發。
如逾限。
同知揭報兵報。
照例議處。
應行的決蒙古人犯。
于公所當衆決責。
如敢徇庇。
照故出人罪例議處。
一、強劫搶竊各案。
均宜通報。
酌議、嗣後盜案經事主報官。
筆帖式會同蒙古官員訊供。
犯是蒙古。
将承緝之蒙古官員議處。
系民人。
将同知筆帖式分别題參。
其餘搶竊各案。
彙報巡察巡撫等衙門。
饬記功過。
蒙古官員。
仍照例參處。
倘諱強為竊。
或隐匿不報。
筆帖式革職。
該管上司分别議處。
蒙古官亦照例革職。
一、檢驗命案。
宜加迅速。
酌議、嗣後蒙古民人交涉命案。
應令筆帖式會同該管官。
星馳往驗。
毋任稽遲。
一、會審案件。
應各自拟罪。
酌議、酌後凡會審之件。
民人、照内地律治罪。
蒙古、照蒙古律治罪。
如蒙古無正律。
援引刑部律例定拟。
倘有偏執己見者。
即行題參。
一。
會審案件。
宜定限期。
酌議、嗣後審辦案件。
俱照内地限期完結。
如遲查參。
倘案懸不結。
照例參處。
再蒙古劫殺各案。
應都統自行審理者。
限四個月審結。
有會同别旗審理者。
盜案、統限一年。
人命搶竊。
統限半年。
完結。
一、相見行文儀注。
宜請詳定。
酌議、嗣後同知與都統相見行文。
應照府廳與提督之例行。
筆帖式照州縣與提督之例行。
從之。
○癸巳。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據四川提督鄭文煥奏稱、本省巡撫方顯。
自今年四月以來。
染患目疾。
近又肚腹不甯。
氣虛體弱。
現在調治等語方題患病。
朕心深為轸念四川路遠。
難以遣醫診視。
着傳旨令其在川加意調理。
俟痊愈時。
再赴廣西新任。
○大學士等議覆、總辦江南水利工程大理寺卿汪漋奏、豫省地居上遊。
其水總以江南為歸苐入淮入渦。
稍有分别。
今賈魯河入淮之水。
既分洩入渦。
則渦河之水。
亦當分洩入淮。
庶上下遊兩得均平。
請将兩河南岸分流之漳河。
并乾溪溝淤墊之處。
開浚寬寬深。
使渦河水大可洩。
又渦河經由之亳州城北石橋。
有礙水道。
應改建木橋以暢河流。
應如所請。
從之。
○山東巡撫朱定元奏、上年東省赈恤。
動用倉谷。
急宜買補。
但今歲雖屬豐收。
而谷少豆多。
請令地方官。
将原存谷價。
谷豆兼買。
其從前出借之谷。
亦準納豆還倉。
得旨。
如所請行。
下部知之。
○赈恤陝西葭州、神木、延川、等州縣。
本年分雹災饑民。
○甲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禮部議覆、江西學政趙大鲸奏稱、文生降青之後。
對讀一次。
即複附生。
武生例不對讀。
年愈衰邁。
文理愈荒。
難望考複。
故武生中青社極多。
有入學已曆三十年。
未經給頂者。
殊可憫恻。
請嗣後武生降為青社如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