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十科。
仍照舊制。
有曆三十餘年者。
準給衣頂。
至年滿七十。
雖未經十科。
亦準給頂等語。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等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稱、豫東兩省。
向無蘆葦。
專用秫稭。
苐蘆葦為河工要料。
自應設法栽植。
現在清查黃河南北兩岸坑塘窪地。
共二百餘頃。
除不堪栽葦地外。
尚餘一百三十餘頃可全行栽種供用。
但為地尚少。
非民栽不能寬廣。
非州縣官勸導。
不能踴躍從事。
請照墾地之例。
酌定議叙。
和有抑勒等币。
亦照例議處。
至民人栽成葦草。
願議叙者。
栽葦四頃。
給九品頂帶。
不願者。
依時價采買等語。
應如所請。
嗣後州縣官能勸民栽葦二百頃以上。
紀錄一次。
四百頃以上。
紀錄三次。
六百頃以上。
加一級。
八百頃以上。
加一級。
紀錄一次。
數多者照例遞加。
如抑勒捏報。
均照墾荒地例議處。
至将可栽葦草之地。
任其廢棄。
該督撫查明指參。
分别議處。
從之。
○以刑部左侍郎王安國、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乙未。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江南徐州府、海州、所屬州縣。
地濱河海。
年來頻遭水旱。
幸今歲收成豐稔。
而所屬州縣内。
又間有蟲災。
獨傷粟米一種。
現屆徵收漕糧之期。
所有應納粟米之戶。
若仍徵收本色。
則購買未免艱難。
着将應徵粟米之數。
照部定價值。
準交折色。
俾小民易于輸将。
無貴價買米之苦。
着該部即行文江南督撫遵旨辦理。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上廟。
齋戒三日、
○丙申。
誡文武諸臣。
毋安暇逸。
谕、記雲、莊敬日強。
安肆日偷。
自古及今。
未有不以勤而興事。
亦未有不以怠而敗事者。
朕曉夜孜孜。
勵敬天勤民之心。
為熙之甯人之本。
而大小臣工。
理宜恪恭乃職。
夙興夜寐。
以事一人。
近見各部奏事。
率過辰而至已。
朕昧爽而興。
惟留連經史。
坐以俟之而已。
此豈君臣交僭。
勤于為治之意耶。
夫善始者實多。
克終者蓋寡。
朕即位之初。
即以敬天勤民之心。
時刻自勉。
并以訓誨百爾臣工。
今甫五年耳。
朕栗栗危懼。
惟恐少涉于懈而有違初志。
爾百爾臣工。
皆有輔弼凝承之責。
乃反自即于安肆乎。
夫君逸于上。
臣勞于下。
自然之理也。
今朕尚不敢少自暇逸。
而汝諸臣乃不能自勉于勞。
詩曰。
夙夜匪懈。
以事一人。
易曰。
王臣蹇蹇。
匪弼之故。
自今以後。
務宜振作奮興。
繩愆糾謬。
以副朕期望汝諸臣之意。
若仍自暇逸。
則朕戒之在前矣。
将視成于後。
毋謂朕暴也。
○又谕、據禦史齊轼奏稱、今秋收獲。
較往歲為倍豐。
畿輔盈甯。
視外省為更盛。
惟是商賈雲集。
嗜利多人。
而麴糵一端。
耗糧最甚。
雖禁令已經詳定。
而農場多粟。
必樂于聚财。
倘奉行一有廢弛。
則以酒居奇者。
必以糧覓利。
竊見近日京師九門。
每日酒車銜尾而進。
市價、每燒酒一斤。
值大制錢十六文。
數年以來。
無此賤價。
是必網利之富賈。
販酒者多。
故其價大減。
亦必附近之州縣。
私燒者衆。
故車載日來也。
應請饬下近省督撫。
轉饬所屬地方官。
恪遵定例。
實力稽查。
然不得借端生事。
擾累民間等語。
禦史齊轼所奏甚是。
孫嘉淦為直隸總督。
所辦諸事。
俱屬盡心。
惟燒鍋一事。
禁約太寬。
朕素知之。
今當秋成豐稔之時。
正宜講求民間儲蓄之計。
何以酒車愈加于前。
酒價日見其減。
是必有富商大賈。
躧麴開燒。
肆行無忌者。
着孫嘉淦轉饬所屬地方官。
嚴緝治罪。
不得姑容。
至于零星沽賣者。
不必過于深究。
倘因朕降此旨。
将二三無力小戶查拏。
以為塞責之具。
緻使闾閻滋擾。
而奸商巨販轉以納賄于官吏而脫然事外。
藐法公行。
則州縣官之咎更不可逭。
可傳谕直隸及鄰近省分。
一體遵行。
○又谕、前日直隸總督孫嘉淦奏請照例随駕。
朕念伊甫經勘河回署。
谕令不必前來。
今伊複奏稱、現在涿州、懇請照例在拱極城接駕。
着允其請。
傳谕知之。
○又谕、王鴻勳在山東河道任内。
白鐘山曾經保薦。
朕看其人平常。
是以谕令内用。
後因白鐘山複以伊谙練河務為言。
特命前往江南。
交與高斌委用試看。
經高斌題補淮徐道。
今覽高斌參奏情由。
王鴻勳平時似屬才能。
而臨事則畏縮不前。
且于朱家閘極險工程。
藉詞推诿。
實屬溺職。
白鐘山與王鴻勳。
俱系旗人。
從前之保薦。
未免有庇護之意。
王鴻勳着交部嚴察議奏、
○大學士等議覆、欽差大臣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湖南綏甯、城步、二縣。
并廣西義縣、均緊要苗疆。
原設汛兵單弱。
湖南應于城步、綏甯、縣治。
并黃桑營等處。
廣西應于義甯縣治。
并龍勝、瓢裡、等處。
酌量安兵。
每省約需添兵七八百名。
即敷分布。
但苗猺合聚于内。
兩省分守于外。
聲勢仍屬不通。
詳察情勢。
楚省惟有長安五寨。
粵東則應于廣南平鄧等處。
扼要安營。
每省約需添兵一千五六百名等語。
又據署湖南巡撫許容奏、張廣泗請于長安五寨安營。
添設将弁。
所有聽理詞訟。
宣谕化導等事。
請再添設文官以資彈壓等語。
查增置汛兵。
于各縣邊界。
以防護城民。
安設大營。
于苗猺腹裡。
以聯絡聲勢。
固為善後要策。
但兩省添兵。
将及五千名。
未免過多。
應令張廣泗會同各該督撫。
酌定兵數。
在于該省鎮協營内。
盡數抽撥。
不敷、再行增募。
至許容請添設文官。
查長安五寨安立大營。
自須設副将一員統領。
其文職應令同知一員協同駐劄。
該督撫即于通省同知内移駐一員。
毋庸添設。
從之。
○戶部議覆、湖廣總督班第奏、剿撫苗猺續行事宜。
一、軍需銀、地丁項内不敷支用。
請于春存并留備協饷各項動支。
一、調湖北官兵。
口糧頭料等項。
自入湖南境起。
凱旋出境止請于南省支應。
其鹽菜銀兩。
如湖北未經解到。
南省就近墊支。
仍令湖北按數補解。
再有派調。
一例照辦。
一、湖北委赴軍營官役。
所需食米。
苗地無從購買。
請于軍糧内支給。
其馬亦照官兵例。
支給豆。
再官兵凱旋。
沿途口糧。
至偏僻地方。
并無市集。
請動倉谷碾支。
一、筸城為邊鎮重地。
現在總兵帶兵出征。
勢甚孤懸。
今調官兵前往貼防。
又派提标千把總等赴軍前聽用。
其起身時。
請各就近借支錢糧。
沿途照例應付。
一、官兵出征随帶跟役。
請給口糧。
一、安撫難民。
給與回家路費。
并安家口糧。
一、随營長夫。
轉運糧米。
如遇兇猺。
力能擒剿。
請照兵丁例獎賞。
一、佐雜微員。
每員給帳房二頂栖止。
一、保固城汛。
及防堵之鄉勇。
請給銀米。
如有勞績。
酌賞。
一、撫綏投出良苗。
請分别給折米銀兩。
并每戶賞牛本銀三兩。
蓋房銀二兩。
事竣報銷。
一、城、綏、二縣。
抛荒田畝。
應徵錢糧。
确查請豁。
一、長夫病故。
請給恤賞銀兩。
患病發回者。
亦給路費。
一、粵兵所需長夫。
令粵省自雇。
應支銀米。
仍在粵支給。
如入楚境。
即令楚省支應。
一、載兵船隻。
守空放空。
請照例給飯米。
一、軍營額外提取炮位。
另行募夫運送。
一、佐雜微員。
随營辦事。
分别雇募書識。
給與銀米。
一、隔屬雇募人夫。
遠赴應役。
請照長夫例一體給口糧銀米。
均應如所請辦理。
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