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議速行。
○又議覆、漕運總督托時奏重運糧船所有餘米。
并攜帶米石。
請一概停其售賣。
至文武官員。
拏獲之議叙。
失察之處分。
及丁舵盜賣、小船搬運之治罪。
悉照舊例遵行等語。
應如所請。
從之。
○丁酉。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給台灣換班兵盤費。
谕軍機大臣。
福建台灣換班兵丁。
遠戍重洋。
向蒙皇考聖心轸念。
于本省應領月饷外。
添賞伊家口留住内地者。
每月米一鬥。
銀二錢八分零。
以資養贍。
誠屬格外之恩。
今朕聞得班兵更換之時。
一切行李衣裝。
不能無費。
其為拮據。
每于本營私派幫貼而後啟行。
是行者居者。
均有未便。
可寄信與總督德沛。
令其将閩省生息銀兩。
查算餘乘之數。
每年共計若幹。
即于此項内。
分别班兵路途遠近。
賞給往來盤費。
永禁營中幫帖之弊。
庶于内外兵丁。
均有禆益。
○大學士等議覆。
奉天府府尹吳應枚奏、前經兵部侍郎舒赫德奏準、奉天未入籍民人。
給限半年。
勒令回籍一條。
實難辦理。
蓋此等民人。
寄居年久。
遷徙艱難。
請将情願入籍者。
準取保入籍。
其商賈工匠人等。
原不侵占旗人地畝。
應令地方官就近給印票。
使之各自謀生等語。
查奉天地方。
必須力為清理。
方于旗人生計有益。
寄居民人。
未便聽其入籍。
應寬其限期。
從緩妥辦。
至商賈工匠。
應如所請。
令地方官給票安業。
再該府尹奏稱、旗人地畝。
不許全雇民人耕種取租。
必須三時力作。
相率務農等語。
亦應如所請。
令該管大臣。
立法勸懲。
如有不事耕種者。
照例将該管官議處。
其現在當差者。
雇覓民人耕種。
仍聽其便。
得旨。
情願入籍之民。
準令取保入籍之處。
着照該府尹所請行。
其不願入籍者。
定限十年。
令其陸續回籍。
餘依議。
○又議覆、奉天府府尹吳應枚條奏奉天應行事宜。
一、人犯安置奉天之例。
應請停止。
查奉天地方。
若将有罪之人。
發往安置。
良莠混淆。
應如所請。
應發遣奉天之犯。
俱改發别處。
一、隻身出關之民。
請分别查辦。
查隻身出關人等。
不盡無業遊民。
若一概禁止。
反多未便。
應如所請。
嗣後隻身出關民人。
如系省親、及貿易回籍者。
令于所在地方領取路引印票。
到關查驗放行。
一、蠶織之事。
請饬旗人學習。
查蠶織有益生計。
應令該管旗員。
立法教導。
一、關外各邊門。
請嚴查出入。
查奉天各邊隘。
俱關緊要。
應令該将軍詳悉妥辦。
嚴行稽查。
一、采參刨煤之事請預為經理。
查刨參利之所在。
毋慮招募乏人。
至遼陽州等處煤窰。
據該府尹奏稱、現在刨煤一千餘人。
俱系另編保甲。
從無滋事。
請取具管業旗人保結。
準其暫采。
将來若去一名。
募本地旗人一名補數漸次澄汰等語。
但恐外省民人。
聚集煤窰。
仍為流匪假托之地。
應統限五年。
設法散遣回籍。
一、旗民地畝。
請免丈量。
查奉天旗民熟地。
屢經清查丈量。
并準令自首。
倘再欺隐。
應如所請。
除照例治罪。
并将餘地入官。
按年追取花利。
至菜園馬廠等處。
仍應詳悉丈量得旨。
刨煤一事。
着照該府尹所請行。
餘依議。
○戶部議覆。
原署廣西巡撫安圖奏、進剿楚粵苗猺。
續行事宜。
一、原調官兵不敷。
續經派撥官兵。
應需鹽菜口糧。
一例支給。
一、廣東督标守備一員。
帶兵一同進剿。
應需鹽菜口糧。
照例支給。
一、附近逆苗各村莊。
有被侵害逃竄者。
田畝既已抛荒。
糧饷應請豁免。
一、楚苗侵犯興安縣之煙竹坪。
該縣率巡檢督領鄉勇。
殺傷兇苗多人。
地方得以甯貼。
請分别犒賞。
一、各營官兵。
帳房旗幟。
易于敝壞。
軍械鍬鋤。
亦多損失。
請動項制備。
一、軍需銀款浩繁。
請于司庫封甯項内。
動用接濟。
一、派撥桂林、柳州、二府屬倉谷。
照例采買還倉。
均應如所請辦理。
得旨。
依議速行。
○緩徵湖北鐘祥、京山、潛江、沔陽、天門、江陵、鄖陽、等七州縣并武昌、襄陽、二衛。
本年分水災額賦。
兼赈饑民。
○浙江巡撫盧焯疏報。
太平、黃岩、天台、等三縣。
墾複台州衛原荒屯田二頃二十五畝有奇。
○是月。
直隸總督孫嘉淦奏、挑浚永定河。
複歸故道。
本月初七日、親至金門閘。
會同總河顧琮。
督率河員。
于金門閘之上。
開挖重堤二十丈。
挑浚河槽二百七十餘丈。
使河流入金門閘引河之内。
其金門閘引河東西二股。
現将東股閉塞。
令其專走西股。
至西股之中。
尚有淺窄處所。
相度開挑。
自楊青務起。
至李各莊止。
展寬挑深。
共三千六百餘丈。
十五日各工俱竣。
十六日開河放水。
頃刻之間。
全河已過。
順軌安流。
得旨。
永定應歸故道。
朕已慮之久矣。
今孫嘉淦一力擔承。
妥協辦理。
實屬可嘉。
俟一切善後事宜。
詳勘妥辦。
明年伏秋兩汛。
果系安瀾。
着該部議叙具奏、至善後之計。
最為緊要。
該督與河道總督顧琮。
從長妥議具奏、至永定既歸故道。
此後河道總督。
應否尚設之處。
亦着一并詳議具奏、
○又奏、本月十六日、開永定河南堤放水。
複歸故道。
随即策馬沿流而南。
處處相度。
見河流循軌。
二百餘裡之内。
逼近河岸村莊。
不過十數處。
易于保護。
兩岸地勢平衍。
汛水一至。
可以散漫平流。
不能為害。
至中亭河。
清渾合流之處。
渾水入後。
清水不過漲高四寸。
将來不緻潰溢。
又随流而東。
睹其清渾蕩刷。
不過數裡。
水色已清。
将來已不緻淤澱。
至河水新來。
行人過渡艱難。
已撥固安、霸州、船隻。
令其接濟行旅。
不緻阻滞。
得旨。
開河之後。
朕日夜廑念覽此奏、大慰朕懷矣。
非卿一力擔承。
斷不能成此事。
然此時尚未。
可侈然自足也。
必俟明年諸事妥協。
伏秋無妨。
然後可以慰衆望。
而吾君臣此舉。
方不為冒昧也。
看來顧琮頗有遊移之見。
高斌陛見在即。
其人公忠醇謹。
且熟悉河務。
朕已有旨。
令彼會同卿等。
将善從之策。
熟酌妥議。
卿其與彼和衷辦理可也。
○又遵旨覆奏、河間府應浚河道最多。
比及麥熟時尚未竣。
二麥登場之後。
汛水之來。
不過旬日、勸令比戶出夫。
有丁盡來。
此數日之事。
汛水一發。
即行停止至所發工食事例不一。
多寡本自懸殊。
然俱系河員會同地方官散給。
并無克扣。
奏入。
報聞。
○天津水師都統阿揚阿奏、向例賞恤兵丁。
紅事賞銀六兩。
白事賞銀八兩。
但查故兵回京盤費。
俱系自備。
請嗣後白事每名加賞銀四兩。
以示體恤。
得旨。
如所請行。
○天津鎮總兵黃廷桂奏、前經大學士等議覆雲南總督慶複。
請開通川河道一摺。
查金沙江、自東川府以下。
深入蠻境。
經曆夷穴。
不下千裡。
石岸峻仄。
即使開鑿。
終恐徒糜國帑。
罔利舟楫。
且所曆夷境。
如阿都阿驢等皆系有名土族。
僻處深山一旦于人迹罕至之區。
載銅過往。
不獨乘間邀劫。
為将來之隐憂。
并恐現在興工匠役繁多。
必有潛赴夷寨。
暗中騷擾之事。
倘勾起釁端。
誠非細故。
請交各該督撫熟籌萬全。
庶可舉行。
得旨。
黃廷桂此奏、着各該督撫和衷詳議具奏、
○吏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等奏、查禁吳縣木渎鎮米麥燒鍋事宜。
得旨。
知道了。
有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