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議覆、護山東巡撫布政使魏定國奏、東省解部贓贖、及咨追虧空賠補等項、所收補平飯銀。
曆任未經報部。
請嗣後令照正額完納等語。
查贓罰例不加耗。
今所加平飯。
恐有借端苛索情弊。
應如所請豁除。
從之。
○己酉。
訓諸臣研精理學。
谕、朕命翰詹科道諸臣。
每日進呈經史講義。
原欲探聖賢之精蘊。
為緻治甯人之本。
道統學術。
無所不該。
亦無往不貫。
而兩年來、諸臣條舉經史。
各就所見為說。
而未有将宋儒性理諸書、切實敷陳。
與儒先相表裡者。
蓋近來留意詞章之學者。
尚不乏人。
而究心理學者蓋鮮。
印諸臣亦有于講章中、系以箴銘者。
古人鑒槃幾杖。
有箴有銘。
其文也。
即其道也。
今則以詞藻相尚。
不過為應制之具。
是岐道與文而二之矣。
總因居恒肄業。
未曾于宋儒之書、沉潛往複。
體之身心。
以求聖賢之道。
故其見于議論、止于如此。
夫治統原于道統。
學不正、則道不明。
有宋周程張朱子。
于天人性命大本大原之所在。
與夫用功節目之詳。
得孔孟之心傳。
而于理欲公私義利之界。
辨之至明。
循之則為君子。
悖之則為小人。
為國家者。
由之則治。
失之則亂。
實有禆于化民成俗、脩己治人之要。
所謂入聖之階梯。
求道之塗轍也。
學者精察而力行之。
則蘊之為德行。
學皆實學。
行之為事業。
治皆實功。
此宋儒之書。
所以有功後學。
不可不講明而切究之也。
今之議經者。
間或援引漢唐箋疏之說。
夫典章制度。
漢唐諸儒。
有所傳述考據。
固不可廢。
而經術之精微。
必得宋儒參考而闡發之。
然後聖人之微言大義。
如揭日月而行也。
惟是講學之人。
有誠有僞。
誠者不可多得。
而僞者托于道德性命之說、欺世盜名。
漸啟标榜門戶之害。
此朕所深知。
亦朕所深惡。
然不可以僞托者獲罪于名教。
遂置理學于不事。
此何異于因噎而廢食乎。
蓋為己為人之分。
自孔子時。
早已明辨而戒之。
學者正當持擇審處。
存誠去僞。
毋蹈徇外骛名之陋習。
崇正學、則可以得醇儒。
正人心。
厚風俗。
培養國家之元氣。
所系綦重。
非徒口耳之勤近功小補之術也。
朕願諸臣研精宋儒之書、以上溯六經之阃奧。
涵泳從容。
優遊漸漬。
知為灼知。
得為實得。
明體達用、以為啟沃之資。
治心修身、以端教化之本。
将國家收端人正士之用。
而儒先性命道德之旨。
有功于世道人心者。
顯着于家國天下。
朕于諸臣有厚望焉。
○又谕、現在軍營無事。
着額驸策淩、将諸事辦理妥協。
即于歲暮。
馳驿來京。
其印務、交阿岱暫行署理。
○大學士趙國麟等。
議覆檢讨夏之蓉、進呈經史内稱、學官課士。
請仿宋胡瑗經義治事齋例。
詳明規制。
嚴立勸懲諸條。
查系前管國子監事孫嘉淦等所奏準舉行者。
毋庸再議。
惟各省選拔貢生、及選舉優生、不無冒濫。
應令該學政。
嚴加考試。
務拔真才。
得旨、依議。
成均課士之道。
惟貴躬行實踐。
不在多立科條。
大學士趙國麟等所奏經義治事諸款。
皆從前孫嘉淦所奏準者。
若果實力奉行。
自能成才育德。
有裨學校。
如徒視為具文。
雖再增條款。
又複何補。
是惟在國子諸生、自知黾勉。
則古稱先。
務為明體達用之儒。
角役役于祿位功名之念。
而司訓課之責者。
又複善為誘掖。
切加勸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