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辟雍鐘鼓。
教化聿興。
而圭璋特達之士。
亦從此輩出矣。
○戶部議覆、原署廣西巡撫安圖疏稱、蒼梧縣金盤嶺金礦。
近年出砂甚少。
商本不敷。
官課無出。
應準暫行封閉。
從之。
○刑部題、福建省秋審緩決人犯各案。
得旨。
蕭充、系入室拉奸。
逼死洪氏之犯。
情罪可惡。
該撫拟以情實。
九卿改為緩決。
甚屬不合。
從前此等案件。
俱拟情實。
勾決者亦多。
所以勵廉恥而警兇淫也。
朕于勾到之時。
間有暫停勾決者。
乃酌其情罪稍輕。
予以法外之仁耳。
今若竟改為緩決。
是明示以不死矣。
再閱數年。
不且更入于可矜之列乎。
如此辦理。
是視節婦之死、輕如鴻毛。
而于強暴之徒、委曲以全其身命。
廢國法而傷風化。
莫此為甚。
即使該撫拟以緩決。
九卿猶當改為情實。
今毋乃輕重倒置乎。
蕭充、着照該撫所拟、仍改情實。
餘俱着監候緩決。
○補給雲南開化等鎮出師烏東之陣亡步兵胡田佐、并帶傷兵丁金朝梁等六名、恤銀有差。
○庚戌。
戶部議覆。
安徽巡撫陳大受疏報、霍山縣、雍正十二年捏報開墾水田七頃四十八畝有奇。
應準豁除。
從之
○以鑲黃旗蒙古副都統達勒黨阿、為熱河副都統。
○辛亥。
谕、編修檢讨等。
嗣後着于翰林院該班日、每次帶領十員引見。
○大學士九卿會議、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等奏稱、臣高斌于九月下旬、接奉谕旨。
令臣會勘永定。
河即與孫嘉淦、顧琮、将東西兩引河下口、及分流處。
并金門閘放水處。
一一勘畢。
臣等公同酌議。
永定河曆年既久。
下口屢經淤壅。
亟宜改移。
于固南霸北、順流東下。
其挑河引水、歸澱入海、所有經由處所。
應行浚築。
及城郭村莊、應行遷徒防護者。
請分别先後辦理等語。
查永定河之金門閘以上。
前經開壩放水。
順軌安流。
今該督等會勘形勢。
酌議善後事宜。
應如所奏、于明年麥。
汛前。
先引水由西引河入河。
由河漸次入海。
又于今冬明春。
将東引河修理通順。
其霸州城郭村莊。
最為沖要。
應令先行築堤。
并粘補古埝。
麥熟後、将東引河河頭開放。
并高橋以南民埝、一并開通。
其西引河、暫行堵閉。
俾全河盡赴東趨。
俟秋汛已過。
再察情形辦理。
又稱、金門閘放水之處。
舊河已經斷流。
不必堵塞。
倘遇汛漲。
仍令宣洩。
是亦慎重河防之意。
應令該督等、俟新河水勢如果平順。
再将舊河截斷不用。
至所稱保定縣迤西千裡長堤。
現在玉帶河河溜、逼近堤根。
應加寬厚。
并路疃迤東艾頭村等處。
應加越堤一道。
均準其加築。
其玉帶河形勢既經勘明。
西澱白溝諸水、至此收束太緊。
急宜修理保護。
應令該督等、務于玉帶河水彙之區。
加意防範。
勿緻潰決。
從之。
○戶部議覆、署廣東巡撫王謩疏稱、瓊州府委員赴廉州府、領運監谷。
因在洋遭風。
沉失谷三百九十四零。
應準豁免。
從之。
○壬子。
戶部議覆、護湖北巡撫嚴瑞龍疏稱、新例守巡各道。
每年出巡一次。
所有武漢黃德道、經管道倉。
請令武昌府兼管等語。
查該道常駐黃州。
于道倉勢難兼顧。
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轉刑部右侍郎張照、為左侍郎。
以降調吏部尚書郝玉麟、為刑部右侍郎。
卷之一百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