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
依限催收。
解還藩司、以清庫項。
如此則微員胥役。
得以如期支領。
庶無借墊守候之苦。
倘有玩延侵隐等弊。
着該督撫嚴行查參。
○又谕、巡視南城禦史蘇霖渤參奏、趙永孝将未經具奏之條陳、刊刻刷印。
呈送朝列。
實為狂誕。
請交部查議等語。
朕覽趙永孝所刻之書。
其援引古人舊事。
尚屬習見陳言。
至于指陳事務。
則不當事情。
無可見之施行者。
其意不過希圖幸進。
而書中反言将欲長往深山。
此尤詐僞之甚矣。
趙永孝、以未奏之條陳。
而刻印遞送。
罪實難辭。
姑念其鄙陋無知。
從寬免交部議。
但将伊巧于奔競之心指出。
使知所儆戒。
嗣後倘有以未奏之條陳、而私自刻印布散者。
必當加以嚴譴。
○又谕軍機大臣等、盧焯自調任浙江以來。
其所設施。
未見有切要。
于地方之事。
一味沽名邀譽欲以取悅于人。
如舉報鄉賢名宦。
絡繹不絕。
他省未有如此之多者。
伊前任閩省、過于刻薄。
近日行事。
又多因循。
前後迥異。
判若兩人。
至于浙江海塘。
已漲沙數十裡。
草塘尚可不用。
何況石塘。
且請停草塘歲修。
即系盧焯之奏、今又會奏改建石塘。
則其胸無定見。
惟事揣摩。
又彰明較着矣。
爾等可傳旨嚴行申饬。
○大學士九卿會議、貴州總督張廣泗、将署貴州布政使陳德榮奏、黔省開懇田土、飼蠶紡績、栽植樹木一摺。
酌議應行各款。
一、水田宜勸修渠堰。
查黔地多山。
泉源皆由引注。
必善為經理。
斯沃壤不至坐棄。
應如所議。
凡貧民不能修渠築堰。
及有渠堰而久廢者。
令各業主通力合作。
計灌田之多寡。
分别獎賞。
如渠堰甚大。
準借司庫銀修築。
其水源稍遠。
必由鄰人及鄰邑地内開渠者。
官為斷價置買。
無許掯勒。
至請仿江楚龍骨車灌田、并雇匠教造之處。
應于借給工本款内、另議。
一、山土宜廣行墾辟、增種雜糧。
查黔省、山土既多未辟。
收獲惟恃稻田。
應如所議。
凡有可墾山土。
俱報官勘驗。
或令業主自墾。
或招佃共墾。
按其勤惰。
分别勸懲。
其無業主之官山。
一概招人認墾。
官為立界。
給照管業。
至勸民随時播種卒糧之處。
應令地方官、酌借谷種。
一、樹木宜多行栽種。
查黔地山多樹廣。
小民取用日繁。
應如所議。
令民各視土宜。
逐年栽植。
每戶自數十株、至數百株不等。
種多者。
量加鼓勵。
一、蠶桑宜勸民興舉。
查黔地多桑。
惟清鎮、婺川、二邑。
能習蠶織。
應如所議。
各屬素未飼蠶者。
令雇人于城市設局飼養。
民人有率先遵奉者酌賞。
或織成絲絹。
準令赴局收買。
至請募山左善放山繭人等之處。
統于後款另議。
一、勸民種棉織布。
查棉性喜暖。
黔省除威甯、大定、等處。
山高氣寒。
其餘可種棉者甚多。
應如所議。
令民如法試種。
其苗寨素知種棉者。
勸令廣種。
有率先遵奉者酌賞。
至請募楚粵織葛機匠之處。
亦于後款另議。
一、種植既廣、宜勸民以時保護。
查種植在山。
非稼穑在田者可比。
應如所議。
嗣後民間牲畜。
如有肆行縱放、緻傷種植。
及秋深燒山、不将四圍草萊剪除、以緻延燒者。
均令照數追賠。
一、工本宜酌量借給。
查現議各項事宜。
莫不各需工本。
今該督請将籌辦各款。
分别動支。
臣等酌議、如開渠築堰。
所需工料價值。
于司庫公費内借給。
分限二年繳還。
酌借谷種。
于各州縣捐輸谷内撥給。
俟秋成後繳還。
又設局收絲。
即可變價扺項。
該價若幹。
仍聽該督酌定。
至養蠶、缫絲、織繭、織葛、等匠。
不必通省紛紛雇募。
應于省城酌定名。
數給以工食。
使教導本地匠作。
漸次遍及。
即制造龍骨水車。
亦止可各府州縣、分給一架。
勸民照式成造。
一、考課宜分别勸懲。
查黔省現行各款。
全在地方官、實力奉行。
應如所議。
令各道等、饬屬善為經理。
歲底将境内開築、墾種、缫織、等項。
舉行成效各數目。
冊送該道查勘。
仍令布政使、彙送督撫查核。
列為上中下三等。
分别議叙處分。
如遇升調卓薦。
查有勸課實迹者。
方準保題。
又刑部左侍郎張照疏稱、此案條奏各款。
内請興水利。
開墾升科二條。
臣前目睹黔省形勢。
覺與所題不合。
未便随同議準。
查興修水利一條。
聞黔地古諺有之。
天無三日晴。
地無三尺平。
蓋黔省、自平溪清浪以下。
無地非山。
間有四山不相連接。
曠而且平。
若四五裡、或五六裡。
即建縣治。
若止一裡、半裡。
即是村鎮。
房屋城池遍滿。
無隙可耕。
若田則多在山上。
凡渠堰之設。
必系平地。
今黔省在在皆山。
高者嶺、低者箐。
何處可以開築。
然山田無水灘溉。
而百谷亦生者。
以天無三日晴之故。
其常有雨而不潦者。
以地無三尺平之故。
是不特無地可以開渠築堰。
亦無所用其開渠築堰也。
又開墾升科一條。
查黔省有軍田、苗田。
皆以承平日久。
無土不墾。
惟平越府以下。
曾遭苗害。
或有絕産荒田。
應官為料理得。
但其地、仍在曆來魚鱗舊冊内。
并非未經開墾、而須另報升科也。
今若令開墾報科。
嚴立勸懲。
必有抑勒虛報等弊。
至苗地、益所不宜。
既有勸墾。
必有丈量。
胥役等肆行紛擾。
百弊叢生。
又如添種雜糧、及一年兩種。
豈不甚利。
但黔省雖屬僻遠。
而承平已八十餘年。
豈至今尚不知種植。
則其天時地利。
必有異于他省者。
此理甚明。
雖加勸導。
竊恐徒滋擾累。
以上二條。
均毋庸議。
再黔省、無蠶桑木棉之利者。
似不盡由民愚婦惰。
蠶喜晴、而黔多雨。
木棉喜暑、而黔六月如秋。
竊恐職此之故。
然未經曆試。
不敢異議。
得旨。
此本兩議具奏、朕觀張照所議。
若果如所言。
則必不可行之事也。
張廣泗身為總督。
久任黔省。
于地方情形。
自應熟悉。
而為此奏者何耶。
着交與署督張允随、再行秉公詳悉查明具奏、若仍含糊兩可。
以緻有行之之名。
而無行之之實。
日後發露。
朕惟張允随是問。
○兵部題、陝省餘存子母炮五十一位。
前經大學士等、奏請行查各省。
有無應撥之處。
節據以各營炮位足額。
咨覆到部查子母炮、發拏迅捷。
實屬營中利器。
而陝省乃邊陲要區。
尢宜多備。
應令該督加謹收貯。
毋庸解部。
并嗣後、各省遇有餘剩炮位。
即照此辦理。
從之。
○以通政使歸宣光、為戶部侍郎。
○緩徵江南銅、豐、沛、蕭、砀、邳、徐州衛、海州、贛榆、等九州縣衛、水災。
高淳、江陰、靖江、如臯、等四縣。
蟲災。
本年應徵錢糧。
兼赈饑民。
其被水地方。
并予葺屋銀兩。
○緩徵江南淮安屬臨洪、興莊、闆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