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有延誤。
則定例具在。
朕恩亦不可屢邀也。
○又谕、前經吏部議覆禦史條奏、役滿書吏。
應饬令回籍。
其中願就揀選之人。
于三個月揀選一次。
帶領引見。
将奉旨準用者注冊。
令其回籍。
俟将來外省請人時派往等語昨日已經引見一次。
為數亦止五人。
朕思此等微末之員。
一年之中。
頻頻引見。
亦覺非體嗣後。
着交與大學士、會同吏部堂官。
三月揀選一次。
将姓名奏聞請旨。
永着為例。
○大學士等會議、直隸總督孫嘉淦等。
遵旨題覆、永定河改流案内。
除善後事宜、應随時酌議外。
其直隸河道總督一缺。
原系雍正八年添設。
所管重大工程。
惟永定河為最。
而南北運河次之。
今永定河既歸故道。
修防自可減省。
應請仍照舊例。
令道廳等分管。
将河道總督裁汰等語。
查直隸總河。
添設已及十年。
現在永定河甫經議改。
一切善後事宜。
正須詳酌妥協。
河道總督顧琮、一時未便離任。
應俟明年伏秋兩汛。
果系安瀾。
諸事辦理完竣。
該督等再行請旨。
從之。
○乙巳。
予故輔國公法爾善、祭葬如例。
○蠲緩山西徐溝縣、本年被水偏災額賦有差。
○蠲免綏遠城渾津承種地畝、本年霜雹成災、額米一千六百三十三石有奇。
其仍徵米石。
照例緩徵。
○丙午。
谕、永常着賞銀二千兩。
令乘驿前去。
其應得軍裝、着在肅州給領。
○以工部尚書公哈達哈、署鑲紅旗滿洲都統。
○賞複原任編修鄂倫原官。
○丁未。
饬有司厘案恤囚。
谕、谳案務嚴濫及。
治獄無令淹留。
所以重民命也。
朕欽恤為懷。
凡于刑獄案件。
無不至詳至審。
诰誡丁甯。
期成協中之治。
諒廷臣亦莫不共知朕心矣。
惟是外省之監獄。
較之在京、事勢不同。
緣督撫駐劄省城。
府縣散居、遠近不一。
上司耳目、不盡周知。
雖有監犯月報之虛文。
不無隐匿遺漏之積弊。
每有一案人犯。
證佐未齊。
或拘喚不至。
或關解不前。
有司又不上緊催提。
以緻經時累月、囚系不釋者有之。
又有事涉牽連。
因人墨誤。
有司不分輕重。
概與正犯同系囹圄。
遂有無辜受累。
濫被拘禁者有之。
是以圜扉之内。
常見充盈。
屋既湫隘。
人複衆多。
濁氣薰蒸。
疾病傳染。
因此緻斃者不一而足。
其在問拟之重罪。
尚須附疏題達。
然亦處分甚輕。
若罪輕譴薄、及拖累幹連之。
人每至患病垂危。
始令的屬具保。
旋報在外病故。
督撫無可糾參。
至于州縣自理事件。
并不報聞上司。
更無稽考。
草菅人命。
視為固然。
此皆朕留心訪察而知。
種種情弊。
外省實有不能免者。
朕矜全民命。
每于重犯之中。
有一線可原者。
必谕令廷臣、往複商酌而後定案。
無如牧民之有司。
不能仰體朕心。
遂緻刑獄不慎。
上幹天和。
凡地方之旱澇災祲。
未必不由乎此。
用是特頒此旨。
着各該督撫。
嚴饬司府州縣。
将現在刑獄。
逐一清厘。
有塵案經久未結者。
勒限審詳。
有一案牽涉多人者。
速為開豁或、應省釋甯家。
或應取保候質。
其已經拟罪、應行監禁各犯。
務饬該管官、加意清查無使禁卒淩虐。
至于困苦。
并将牢獄不時婦除。
以免疫疠傳染。
倘有獄各官。
奉行不力者。
着該上司即行查參。
不得寬縱。
以副朕哀矜庶獄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近日朕聞得永定河改歸故道一事。
州縣辦理、殊未妥協。
即如築堤防護村莊。
勸令百姓各自出力。
朕思工作之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