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無艱窘。
特賞資生銀兩。
自奉行以後。
未經詳定章程。
酌議嗣後。
凡現任王、貝勒、貝子、公、等之子。
及已薨。
已革而其子已襲爵分産者。
概不許支領。
又一二品宗室人員。
亦不準支。
如業經亡故。
遇有喜喪等事。
系親兄弟伯叔與近支子弟、承辦者。
照承辦人職銜支給。
再查侍衛處、例支恩賞銀兩。
其宗室侍衛。
既由宗人府給領。
侍衛處應行停支。
從之。
○庚戌。
谕、據北路參贊大臣阿岱、奏報總兵官吳開增、于十一月十四日、在軍營病故。
深可憫恻。
着賞銀十千兩。
所有應得恤典。
着該部察例具奏。
○賜故直隸總督李衛、入祀直隸名宦、及江南鄉賢祠。
尚書原任浙江德清縣知縣唐執玉、河南汜水縣知縣周騰蛟、張國輔、廣西永淳縣知縣淩森美、貴州巡撫陳诜、入祀各該省名宦祠。
直隸、故刑部侍郎王蘭生、山東昌邑縣知縣李萃秀、順天府武學教授陳鶴齡、舉人陳浵、貢生賈維正、生員杜國基。
江南、故戶部尚書王鴻緒、安慶、故诰封奉政大夫張廷珶。
山東、故檢讨李掌圓、禦史紀之健、廣西提學劉體元、湖廣南漳縣知縣李樸。
河南、故光祿寺卿呂謙恒、浙江布政使段志熙。
入祀各本籍鄉賢祠。
○辛亥。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據署貴州總督張允随奏稱、前因楚粵苗猺不法。
派撥黔省弁兵。
前往楚南協剿。
令逆苗蕩平。
弁兵俱已凱旋歸伍等語。
查弁兵赴楚之時。
束裝需費。
俱有借領俸饷銀兩。
例應此時按季扣還者。
朕念千把外委。
馬步兵丁等。
所得俸饷無多。
若再扣抵。
未免日用艱難。
伊等既遠涉鄰省。
着加恩賞給。
免其扣還。
該部即行文谕張允随知之。
○工部議覆、吏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等奏稱、松、太、一帶海塘。
内有近海險工、并舊存石塘。
應行修築各款。
一、金山縣土塘、加築外護坦坡。
查前因舊塘卑矮。
幫築坦坡。
令舊塘轉高出三尺餘。
難以捍禦。
應如所奏、将坦坡加高培厚。
與舊塘一律高寬。
一、華亭縣金山嘴外護土塘、應建壩築樁。
查前任巡撫楊永斌、以該處海潮沖激。
最為險要。
業經奏準加築。
今拟建各工。
是否即系原處。
應令該督等查明再議。
一、華亭縣林家灣土塘、加築樁工。
查該處外塘土腳。
業被海潮汕刷。
應如所奏、築樁工四十餘丈。
一、華亭、上海、二縣。
加高外護土塘。
查該縣塘工。
以歲久漸緻低矮。
應如所奏、華亭縣加高二尺。
上海縣、加高二三尺。
一。
柘林以西、漴缺以東、舊石塘應行修理。
查該工系明代所築。
為通塘要害。
今既半就傾圯。
應如所奏、将現存之舊石塘工。
作速修補。
一、寶山縣土塘外、加築石壩。
查前任總督那蘇圖、以該處海水沖刷。
奏請下埽釘樁。
施工保護。
并建坦水石壩。
今修築未久。
何至欹斜。
但該督等既稱、外樁入土已淺。
難禦伏秋。
應令酌量地勢辦理。
一、寶山縣采淘港等處、加築坦水石壩。
查此項樁工。
經前巡撫張渠、奏準建築。
現在尚未報竣。
亦應令該督等查明再議。
從之。
○又議覆、西安巡撫張機奏稱、鹹陽縣城、濱臨渭河。
自南門外以西、向無石堤。
近因對岸沙漲溜逼。
直射城根。
甚屬險要。
請于南門外、西至五神廟。
築石堤五十丈等語。
查水溜直趨。
城垣急宜保固。
應如所請修築。
即行估計興工。
從之。
卷之一百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