窪地。
秋麥有被淹者。
若清明前水退。
尚可補種春麥。
窪下地畝。
可種高梁稗子。
但恐一時難涸。
過期不耕。
有應免錢糧之處。
應交督臣查奏、得旨。
知道了。
查明再免。
不如降旨令查免。
庶可以早慰民心也。
有旨谕部。
○己醜。
谕曰。
山東巡撫朱定元之母。
年已八十有餘。
迎養在署。
朕念朱定元宣力封疆。
着加恩于其父母。
照伊品級、賞給封典。
○以廣東瓊州水師副将蘇福、為浙江溫州鎮總兵。
署興漢鎮總兵漢中副将呂瀚、為陝西甯夏鎮總兵。
谕曰、陝西甯夏總兵官員缺。
朕已将呂瀚補授。
但甯夏鎮缺。
甚屬緊要。
着詢問總督尹繼善。
若呂瀚不勝此任。
即于所屬總兵官内。
揀選一員調補。
其所遺員缺。
将呂瀚補授。
○江甯将軍岱林布丁母憂回京。
以副都統七神保兼署。
○庚寅。
訓勉督撫省改積習。
谕、今之督撫。
即古之嶽牧。
宣化承流。
為百僚之表率。
必須誠實無僞。
中正無偏。
方可以整饬官方。
澄清吏治。
收封疆得人之效。
方今督撫。
皆朕慎重簡用。
其間實心供職。
不愧任使者。
固不乏人。
然嘗留心體察。
向來有積習數端。
一時未必人人盡能悛改。
如督撫共事一省。
每以意見不同。
參商偏執。
甚至各立門戶。
引用私人。
暗挾猜嫌。
互相疑忌。
此所獎而彼惡之。
彼所喜而此疾之。
其于地方公事。
則又彼此推诿。
以緻屬員無所适從。
政令每多眈誤。
此督撫不和之弊也。
若其朋比為奸。
則又外托和衷之名。
各自營私。
彼此瞻徇回護。
緻使不職屬員。
皆得姑容在位。
以贻地方之害。
此又和合之不以正者。
又如新用督撫。
每一到任。
必極言前任之廢弛。
地方之雕敝。
以為日後卸過之地。
以見己身振作之功而究竟實在情形。
不至于是。
或前任升遷。
則為之彌縫其阙。
若處分解退。
則極力吹索其疵。
此皆私意不除。
而有妨于公事者。
又如參劾屬員。
督參撫審。
撫參督審。
原屬持平慎獄之意。
而承審各員。
不論案情之是非。
止論督撫之聲勢。
如原參之督撫。
已經離任。
或遭放廢。
則承審者、即可避重就輕。
巧為開脫。
而督撫審題。
亦遂漫不經心。
容易結案。
如原參之督撫尚系現任。
或居要津。
則附會原題。
刻意鍛煉。
而督撫亦不複诘問。
使谳獄不得其平者。
往往有之。
又如一省之中。
屬吏繁多。
而巧詐者不少。
督撫意指。
一為所窺。
則百計逢迎。
以取歡悅。
偶發一言。
偶行一事。
必趨跄竭蹶。
惟恐後時。
如昔年河南之墾荒。
陝西之開井。
祗以有司迎。
合上司。
奉行不善。
遂大為闾閻之擾此亦積習之所當省察者也。
以上數事。
乃朕平時體察所及。
是以降旨明白宣示。
各省督撫多人。
居心行事亦不一轍。
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體朕大公至正之心。
共成無黨無偏之治。
朕實有厚望焉。
○又谕、去年都統等官。
因辦事遲延錯誤所罰之俸。
朕曾降旨俱着寬免。
步軍副尉步軍校等官内、有因盜賊案件議處罰俸者。
亦着加恩寬免。
嗣後伊等自應感激朕恩。
竭力奉公。
若仍不留心。
再緻疎忽。
斷不寬宥。
○以安徽布政使包括、署理江西巡撫。
以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小格、補授江甯副都統。
○辛卯。
命京察大典秉公。
谕、在京官員。
三年京察一次。
乃國家黜阰陟明、激濁揚清之大典。
各該堂官、分别等次。
必應矢慎矢公。
至确至當。
舉一人、使衆皆知勸。
退一人、使衆皆知儆。
始足以澄清吏治。
整饬官方。
況國家定有一等加級之例。
倘舉劾不公。
則獎所不當獎。
而劣者仍得苟且姑容。
将視京察為具文矣。
酊年察典屆期。
為此特頒谕旨。
着各該堂官等、一秉公心。
屏除私念。
去瞻徇之習。
孚輿論之同。
以副朕旌别淑慝之至意。
○刑部奏、自本年開印始。
凡案件有舊例本重、新例應改輕者。
除案情疑似、仍行駁審外。
餘即改從輕例。
報聞。
○又奏、開檔養子。
本不應居官。
并當前鋒護軍等差。
但革去職銜差使、治罪。
已足蔽辜。
其居官當差時。
所給俸饷。
實非冒支。
可否免追。
得旨。
着免其追繳。
○大學士等議準、直隸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