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陳江省情形。
力圖作新整頓。
得旨。
所奏俱悉。
量力徐徐為之。
不然。
徒有更張之名。
而無整饬之實。
非徒無益而且有害也。
○刑部尚書署湖廣總督那蘇圖奏、楚省錢少。
民間所用。
不特沙闆漏風鵝眼榆莢等錢。
公然配搭。
甚至将前代廢錢。
并指頂大之小銅片。
作為錢形。
以及鐵錫等、造作埋藏舊錢。
攙雜行使。
屢禁不止。
每千換銀一兩二三錢。
軍民苦累。
奸徒乘機私鑄。
需錢甚亟。
鼓鑄刻不容遲。
查滇省現有金钗廠銅。
可酌撥一年。
而漢口鉛錫。
俱可就近采買。
請即開局鼓鑄。
再滇銅采買者多。
恐不能源源接濟。
聞北南二省。
俱有銅廠可開。
現在察訪籌辦。
得旨。
所議俱屬妥協。
竭力辦理可也。
○又奏、北南二省食鹽。
俱由漢口發行。
漢口鹽多價賤。
則鹽價俱平。
漢口鹽少價昂。
則鹽價益貴。
淮商舊習。
将鹽船沿途停壓。
故示鹽少。
以期價昂。
又虛開價值。
甯使暗為賤賣。
不肯明示減少。
水販鋪戶。
因得賤買貴賣。
民間仍不能受鹽多價減之益。
又鹽船灣泊漢口。
無棧房堆積。
俱于船上發賣。
凡買鹽。
先至船上看定鹽色。
始往商店兌銀交易。
買定後。
商給領水程。
赴船起鹽。
船戶水手。
每包暗偷數兩。
又每百包扣留數包。
名為折扣。
又每包取錢二文。
名為個子錢。
又有開艙發腳等銀。
查船戶水手。
原系各商雇倩。
包載包賣。
豈容如此勒索。
再楚民每于鹽貴時。
不待官司查減。
辄行争買。
無賴之徒。
即借端生釁。
種種弊端。
現行禁戢。
得旨。
惟在卿秉公妥辦耳。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乾隆四年。
河南、山東、江南、三省被災。
有窮民典鬻子女者。
請降旨、不論年限。
不拘常例。
俱準照原價取贖。
得旨。
此在汝等督撫自行勸谕、于本省則可。
豈可以朕旨勒令數省皆然乎。
○山東巡撫朱定元奏明遵旨廣行教化。
饬令有司廉訪多士、有不求聲譽。
閉戶潛修者。
酌量獎勸。
振興省城書院。
并令各州縣多設義學。
敦訪名師。
得旨。
所奏俱悉。
然雖如是。
彼閉戶潛修者。
未必肯博有司之廉訪。
而有司之廉訪者。
仍屬好名者流耳。
又如振興文教。
固屬美事。
然果能使比戶之民。
人知孝親敬長。
重義輕利。
此即興文教之實。
正不在多設義學。
延訪名師。
若然。
反非朕原旨之意矣。
○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奏請賜戴花翎。
得旨。
準汝所請。
但朕聞得布政使薩哈諒、操守不清。
學政喀爾欽、取錄不公。
亦有簠簋不饬之名。
汝為巡撫。
何置之不聞耶。
且寬厚姑息。
取悅于人。
是汝之過。
而因以獲罪于皇考者也。
今朕複用汝。
而汝不知改過自新。
可謂不具心胸者矣。
此旨到日、即将二人過端。
嚴行查察。
若有實據。
具題參奏、不可取恩市譽。
汝若肯以身家換二人之感汝。
則亦由汝而已矣。
○又奏、太原府城西。
舊有土堰、以捍汾河。
每五六月間。
山水驟發。
當大溜沖。
現河身已逼城西北隅。
勢甚危險。
河旁悉浮沙。
不能建石堤。
惟于水發時。
搶修頂沖。
但料不豫備。
臨事罔濟。
請于歲修外。
另動項辦料。
以備急工。
得旨。
着照所議行。
○綏遠城建威将軍補熙等奏、上年遵軍機大臣議。
将生息銀兩。
停止借與官員。
開鋪生息。
現貯息銀。
請于明年正月起。
遇兵丁白事。
賞銀八兩。
俟生息再多。
紅事亦賞銀六兩。
得旨。
着照所請行。
○又奏、右衛另戶幼丁。
及歲者甚少。
請仍于官兵戶下家奴内、将健壯挑補馬甲。
俟四五年後。
幼丁長成。
再請停止。
得旨。
着照所請行。
○兩廣總督馬爾泰奏、安南向例兩貢并進。
計自乾隆三年至今六年。
又值兩貢之期。
例應于本年春夏之交。
先行咨報。
設有遲逾。
移檄詢問。
惟是自乾隆四年以來。
安南國内匪目韋福琯等。
逞逆弄兵。
至今未息。
貢道或實有梗塞之處。
又聞已新立有國王。
是該國正在擾攘之際。
修貢設或稍遲。
似不必即為催督。
得旨。
軍機大臣等議奏、尋議、令該督行文該國王。
準其暫行寬假。
俟道路開通。
即修職貢。
用示體恤外藩之意。
得旨。
依議速行。
○廣東按察使潘思榘奏、粵民多聚族而居。
各建宗祠。
置嘗租。
歲入。
實費于祭祀及給族人等用、甚鮮。
餘以生息。
月積歲累。
偶與外姓睚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