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生旗亦各揀選一名。
帶領引見。
分發步軍統領、及兩處陵寝總兵官。
令其在千總上效力行走。
其如何分用。
如何予以升缺。
幾年揀選一次之處。
着兵部議奏、尋議、巡捕三營、馬蘭、泰甯、二鎮。
并直隸、山西、沿邊一帶。
副參遊都守。
例分用滿員。
千總亦可用旗人。
請以一缺補前鋒護軍。
一缺補綠旗應用人員。
再前鋒護軍等在京。
原賴錢糧養贍家口。
若即發往各處候補。
一時無缺。
半俸不足養家。
請俟八旗内務府、揀選前鋒護軍、共三十五名、引見後。
酌量分發山西十二名。
直隸十五名。
馬蘭鎮二名。
泰甯鎮二名巡捕營四名。
掣定注冊。
俟有缺出。
将應用應處之前鋒護軍。
掣簽補用。
以到任日為始。
定以二年。
行走好熟悉營務者。
保送引見。
分發各省。
以守備題補。
若果與各該處營伍相宜。
亦準指缺題補。
倘行走怠惰不宜營缺。
仍發回原處當差。
至揀選之期俟此項人員将及補完日、仍照前辦理。
從之。
○乙亥。
兵部議覆、川陝總督尹繼善議奏、四川提督鄭文煥奏請川省鎮臣。
三年一次巡查。
查川省各鎮協營汛。
或傍重灘或居峻嶺。
兵丁散布。
兼有孤懸口外者。
若照例每歲一巡。
弁兵調集。
盤費艱難。
且逼近苗寨。
徵調太煩尤虞紛擾。
在川言川。
有必當因地制宜者。
至寬期或慮廢弛。
應仍令各鎮協、不時查察所屬營汛。
屆三年、周曆營汛。
逐加考驗。
并點查馬匹軍器。
分别将備弁兵勤惰優劣。
送提督考核。
應如所奏、從之。
○刑部議覆、兩淮鹽政準泰奏、積慣枭徒。
串同奸竈。
共販私鹽。
被獲到官。
不實供出賣鹽竈戶。
反将殷實良善、誣扳索詐。
承審官聽其狡飾。
含混結案。
緻積枭奸竈。
兩無顧忌。
請将各官、即按鹽犯罪之輕重。
照不取緊要口供例。
分别議處。
應如所請。
從之。
○予鑲白旗漢軍都統西特庫母、烏西裡氏祭一次。
○旌表守正被戕之江蘇吳江縣民楊應聯妻鈕氏。
○丁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軍機大臣議覆、川陝總督尹繼善奏、故貝勒丹忠屬下之人。
仍令在額勒伯克居住。
原系體恤羅布藏達爾紮年幼之意。
今丹忠之妻、及宰桑羅布藏。
既懇仍回原遊牧地方。
于生計有益。
應照所請。
準其移回額濟内古爾鼐昆都侖等處住牧。
令原派之員、會同宰桑頭目等。
約束屬下人、定期起程。
仍令該員照看居住。
按年更換。
從之。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喀爾吉善遵旨議奏、晉省開墾。
如系膏腴上地中地。
無論畝數。
均應照例升科。
其瘠薄下地。
開墾至十畝以上、成丘段者。
分别水旱升科。
如十畝以下。
為數畸零者。
永免升科。
将所墾地畝數目。
報官存案。
從之。
○刑部奏、晉省臬司庫内、未題之贓贖銀兩。
經巡撫喀爾吉善查奏、此項撫司道外。
府州縣更多。
若聽其自用。
不無侵冒捏飾。
且不獨晉省。
應令各督撫饬屬。
查報、免議。
隐匿、題參。
自本年始。
按季報司。
司彙報督撫、咨部。
從之。
○調湖北均房營參将楊通仁赴部引見。
○旌朕守正捐軀之山東萊陽縣民王繼廣妻李氏。
○閩浙總督宗室德沛疏報福建诏安林頭場、乾隆五年、墾築鹽埕六丘。
鹽漏三口。
○戊寅。
訓誡蒙古妄言。
谕曰。
正白旗察哈爾地方居往之高鄭備。
赴張家口、控造厄魯特之原任散秩大臣策旺達爾紮、與喇嘛等同謀作亂。
本佐領下官員巴素等六人不從。
與伊盟誓。
遣伊首告、一案。
當經兵部奏聞。
朕即不信以為策旺達爾紮父子。
受皇祖皇考豢養深恩。
斷無負恩謀逆之事。
且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
兩世受國家之恩。
感戴出于至誠。
朕所深知。
豈肯信小人之言。
為不法之事耶。
所言皆虛。
伊必有别故。
不可不審明。
即交大臣等詳加審訊。
将伊捏告取巧情節。
逐一究出。
已将鄭備拟斬矣。
此案雖因高鄭備秉惟兇頑。
捏詞誣告。
亦由蒙古等平日玩忽。
好傳風聞之言。
談論公事所緻。
着劄寄八旗察哈爾總管、蒙古所薩克等。
明白曉谕各該蒙古。
嗣後務須各勤厥職。
滋養牲畜。
安分度日、軍國大事。
與己無涉者。
痛戒妄言。
○軍機大臣議覆、兩廣總督馬爾泰奏稱、廣東惠、潮、嘉、二府一州、所屬無業貧民。
攜眷入川。
不必強禁。
許其開明眷屬名口年貌。
報本地方官、查明、給票聽往。
不必候川省關移。
并饬知沿途營縣。
驗明人票相符。
即予故行。
到川、編入煙冊。
移知原籍存案。
應照所請。
至在川粵民。
立有産業。
呈請關移親族者。
聽其自便。
從之。
○兵部議覆、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楚粵兩省。
會剿逆苗。
文武官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