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後情罪。
應分别降革。
被害不屈者。
應邀恤賞。
有勞無過各員弁。
應聽本省督提臣、分核送部議叙。
得旨。
班第、着銷去議叙加二級。
軍功加一級。
抵降三級。
免其降調。
軍功紀錄二次。
不準給還。
馬爾泰、着降三級。
從寬留任。
又一案降級調用之處。
着寬免。
安圖、着銷去紀錄四次。
軍功加一級。
抵降三級。
仍于補官日、降一級用。
劉策名、着革職來京候旨。
杜恺身為提督。
本省有事。
不能剿撫撲滅。
而且性情褊急。
調度失宜。
其議叙之處緒停止。
仍令解任來京候旨。
朕另有用處。
楊輔臣、俟辦理善後事宜妥竣之後。
着該督撫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餘依議。
○刑部議準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稱、通省州名案件。
兩司耳目難周。
全憑分巡道訪察。
若初次通報。
而審結後不預聞。
是監司僅屬虛名。
有司無所顧忌。
請令州縣審解後。
招報道員。
其該道如何核轉。
及督撫藩臬如何批示。
并詳悉錄報。
以便随時稽察。
從之。
○工部議準署湖南巡撫許容奏、永順府鳳灘等處。
開鑒溪河。
工程已閱十年。
既非要道通津。
必不可已。
水勢險惡。
人力難施。
費用不赀。
迄歸無益。
應請停。
從之。
○調貴州提督王無黨、為湖廣提督。
升貴州古州鎮總兵韓勳、為提督。
調鎮遠鎮總兵劉永貴、為古州鎮總兵。
升清江協副将崔傑、為鎮遠鎮總兵。
○予貴州總督張廣泗父母祭一次。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潛山縣民熊應輝妻盧氏。
懷甯縣民江振明妻張氏。
○鑄給太仆寺左右司印二。
廳印一。
從太仆寺卿鼐滿岱請也。
○己卯。
吏部議準安徽巡撫陳大受奏稱、廬州府、七省通衢。
地處沖要。
環山枕江。
巢湖巨浸。
最易藏奸。
現設同知一。
駐劄無為州。
專管江防。
通判一駐劄郡城。
管鹽糧捕務。
郡屬五邑。
地方遼闊。
通判稽察難周。
同知事務甚簡。
且無為、離巢縣百餘裡。
應将無、巢、捕務。
師同知分管。
其關防。
換廬州府江防分管無、巢、二州縣捕務同知關防字樣。
從之。
○兵部議準、綏遠城建威将軍補熙等會議原任将軍伊勒慎奏稱、綏遠城、兵多官少。
不敷董率。
酌量移駐。
查右衛蒙古漢軍八旗佐領官員。
多于綏遠城過半。
而差使偏少。
請将右衛正紅、鑲白、鑲紅、正藍、鑲藍、五滿洲旗分内。
每旗撥佐領、防禦、骁騎校、各一。
歸綏遠城下五旗、董率兵丁。
其所移右衛佐領下、領催匠役。
俟缺出裁汰。
則新城八旗、佐領畫一。
兵數均齊。
再所移程途。
不過二百餘裡。
新城現有房屋可居。
其所遺空房。
非本身添造者。
交與副都統等。
于本旗内、撥給家口衆多之員居住。
再移往之五佐領下領催等。
若候右衛裁汰之缺。
則辦事乏人。
應田額兵挑取。
鐵匠箭匠。
俟右衛裁汰缺出再挑。
又移往各員。
住餘房屋。
租貨收銀。
以充公用。
俱應照所請。
從之。
○左都禦史劉吳龍奏、各省塘汛。
近會城者。
兵數軍器。
尚屬完備。
距省稍遠。
甚屬廢弛。
有營房雖具。
無兵看守者。
有僅一二老弱不堪者。
有全無軍器、并朽爛不可用者。
是以行旅不戒。
奸匪易滋。
請饬督撫提鎮。
凡水陸塘汛。
必須兵足實額。
老弱者汰之。
器足備用。
缺少者補之。
倘有挂籍冒饷。
不守汛地者。
立查革究參處該管官。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又奏、聞得浙江巡撫盧焯。
營私受賄。
有準理嘉興府桐鄉縣汪姓分家一案。
該府楊景震、收受銀三萬兩。
汪姓即托楊景震轉送巡撫盧焯銀五萬兩。
物議沸騰。
随經督臣德沛、檄委嘉湖道呂守曾、查訪該府劣迹。
盧焯一聞消息。
懼事發幹已。
星夜出本、将楊景震題參。
又參劾湖州府烏縣革職道員費謙流、輕信誣奸一案。
幕客得銀五百兩。
聽其賄囑。
颠倒是非。
又運判員缺。
嘉興縣知縣閻沛年、親送盧焯銀二千兩。
即為題升。
凡委署州縣。
俱有饋送。
以缺之大小。
為數之多寡。
以上各款。
既有風聞。
不敢隐默。
請旨密查。
得旨。
此奏、鄉其秉公察奏、朕以至誠待臣下。
不意大臣中竟尚有如此者。
亦朕之誠、不能感格衆人耳。
曷勝愧憤。
近日薩哈諒喀爾欽之事。
想卿亦知之矣。
此事若虛則可。
若實則亦惟執法而已矣。
朕知卿必不附會此奏、以枉入人罪。
亦必不姑息養奸、而違道幹譽也。
卿其勉之。
若有實據。
一面奏聞。
一面具本嚴參。
○山西巡撫喀爾吉善疏報大同、豐川、鎮甯、甯朔、懷遠、等縣衛所。
乾隆四年、墾旱地二百九十九頃八十五畝有奇。
○庚辰。
以直隸督标中軍副将賽都、署天津鎮總兵。
卷之一百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