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六年。
辛酉。
三月。
辛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免福建無着學租。
谕、朕聞福建福州府屬之閩縣鼓山裡。
舊有學田一千八百四十八畝。
每年徵學租銀五百三十三兩二錢有零。
勻給廪生貧士。
為膏火之資。
後因田久荒蕪。
租無所出。
至康熙三年、招民墾複。
改為民業。
報升糧色。
輸納正供。
已非昔日官置民佃之學田矣。
乃廪生貧士。
仍欲複還學租。
以緻墾戶頻頻告免。
于康熙五十三年。
該知縣、将丈出通縣田地溢額等銀。
詳抵學租。
各業戶始獲相安。
雍正五年。
通查溢額之時。
該縣知縣。
辦理錯誤。
将從前已報溢額、詳抵無着學租之項。
複報溢額。
詳請升科。
又将康熙三年墾複之民田丈實。
隻存洲田一千六百二十畝。
加徵學租。
勻追符額。
以緻民苦失業。
佃苦馱賠。
節年追比無完。
徒滋擾累。
以朕所聞如此。
着交與總督德沛、巡撫王恕、悉心查辦。
将從前詳抵無着學租之項。
即行豁免。
以蘇民困。
該部即遵谕行。
○壬午。
吏部議覆監察禦史熊學鵬奏請定京察濫舉處分。
查外省大計。
卓異即升。
京察一等。
例止加級。
若将濫舉一等之堂官。
照濫舉卓異之上司議處。
輕重未平。
應分别定例。
該員在本衙門犯有劣迹。
在保舉前者。
堂官降二級留任。
在後者。
降一級留任。
自參、免議。
再筆帖式庫使等官京察、向有由司核定呈堂者。
止議堂官。
恐司員濫舉。
應将原定司員。
照堂官濫舉例議處。
堂官照不行詳查例議處。
或司員核定後。
堂官另改者。
止議堂官。
從之。
○禮部議準福州将軍策楞奏、凡恭遇皇太後聖壽。
皇上萬壽。
皇後千秋。
及元旦長至令節。
各省将軍都統副都統。
向不表賀。
大典未備。
請照督撫例。
恭進賀箋。
标下中軍副将。
照各營副将例。
移部恭進。
從之。
○予故宗人府左宗人奉恩輔國公裕绶祭葬如例。
○旌表守正被戕之廣西陸川縣民藍秀妻李氏。
○癸未。
上詣恩佑寺行禮。
○谕、據總督倉場侍郎塞爾赫等、奏報長淮衛二幫漕船。
于三月初四日失火。
焚燒軍船五号。
共計燒毀米豆二千二百零八石。
大小男婦傷損十一口。
押運官弁。
例應處分。
米豆應着落賠補、等語。
朕覽本内情節。
乃因時值昏暮。
一船失火。
延及五船。
風烈火猛。
人力難施。
情殊可憫。
除将押運官弁、照例議處、以儆疎忽外。
其各船應賠米豆。
着加恩寬免。
○戶部議奏、坐糧廳納拉善等、奏銷乾隆四年稅務。
缺少赢餘銀兩。
恐有徵多報少情弊。
應令倉場侍郎再查。
得旨。
此事又何必交倉場大臣查核。
即查核。
諒伊等必仍照從前辦理。
将内務府郎中恩特、補授坐糧廳。
令其辦理一年試看。
一經比照。
有無弊端。
即可得知。
至奏銷時。
将此摺一并具奏。
○又議準廣東糧道朱叔權奏稱、錢貴由于錢少。
錢少由于用廣。
昔年交易。
但用銀不用錢。
且古錢與銀兼用。
今則用銀者多改用錢。
用古錢者多改用今錢。
即如黃河以南。
及苗疆各處。
俱行用黃錢。
流布益遠。
自覺稀少。
今除京局鼓鑄、原系搭放兵饷。
流通便民。
及雲南産銅之區。
錢價本不昂貴。
毋庸議外餘省、應饬地方官勸民銀錢兼用。
自數兩以上。
毋專用錢庶錢價平減。
從之。
○予宗人府府丞張國棟太仆寺卿蔣漣、光祿寺卿劉藩長、原品休緻。
○以署刑部右侍郎内閣學士周學健、為戶部右侍郎。
仍兼刑部事。
原任詹事府詹事李绂、補授光祿寺卿。
○旌表守正被戕之陝西鄠縣民閻祚昌妻沈氏。
○甲申。
谕、據禦史仲永檀參奏、提督鄂善、于張鳴鈞發掘銀兩案内。
有俞長庚妻父孟魯瞻、轉托範毓馪、與提督說合。
送銀一萬兩。
屬其照拂。
并侍郎吳家骐、亦曾得俞姓銀二千五百兩。
又稱原系風聞言事。
據實密奏、以備訪查等語。
鄂善系朕倚用之大臣。
非新用小臣可比。
伊意欲朕訪查。
不知應委何等之人。
若委之禁近小臣。
豈大臣不可信。
而小臣轉可信乎。
若委之大臣。
又豈能保其必無恩怨乎。
況命人暗中訪查。
而朕不明言。
藏于胸臆間。
是先以不誠待大臣矣。
此事甚有關系。
若不明晰辦理。
判其黑白。
則朕何以任用大臣。
而大臣又何以身任國家之事耶。
着怡親王、和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徐本、尚書讷親、來保、秉公查審。
使其果實。
則鄂善罪不容辭。
如系虛捏。
則仲永檀自有應得之罪。
王大臣必無所偏徇于其間也。
仲永檀又奏稱向來密奏留中事件。
外間旋即知之。
此必有串通左右。
暗為宣洩者。
則是權要有耳目。
朝廷将不複有耳目矣、等語朕于左右近侍。
訓約甚嚴。
防閑甚密。
數年以來。
凡密奏留中之件。
皆朕親自緘封。
并有覽閱之後。
默記于中。
比時即焚其稿者。
實無宣洩之隙。
其有宣洩于外者。
則皆系本人自向人言。
以邀名譽。
而反謂自内宣洩。
以為掩飾之計。
朕猶記方苞進見後、将朕欲用魏廷珍之意。
傳述于外。
并于魏廷珍未經奉召之前。
遷移住屋以待其來京。
此人所共知者。
又李绂曾經召對。
朕以君不密則失臣、臣不密則失身之義、訓谕之。
伊稱臣斷不敢不密。
但恐左右或有洩露耳。
朕谕雲朕從來召見臣工。
左右近地。
曾無内侍一人。
并無聽聞。
亦何從洩露。
如此二人者。
則皆此類也。
至于權要串通左右一語。
朕觀此時、并無可串通之左右。
亦無能串通左右之權要。
伊既如此陳奏必有所見。
着一并詢問具奏、朕之所以廣開言路者原欲明日達聰。
以除壅蔽。
若言官自謂風聞言事。
不問虛實。
紛紛渎陳。
徒亂人意。
于國事何益。
是以此案必須徹底清查。
不便含糊歸結。
亦正人心風俗之大端也。
仲永檀摺并發。
○正藍旗漢軍都統伊勒慎參奏、臣旗佐領佟锳、綠事參革。
揀選應放人員。
據佟世瑛等控稱、佟世琳、并非管過佐領佟養敬之子孫。
而旗叔佟國璨、将伊等造入家譜。
佟養敬之子佟熙年、現有孫佟世瑛等十餘人。
一人不錄。
實屬冤抑。
臣查閱伊等族譜。
不惟佟世琳非佟養敬之後裔。
而原告佟世瑛、亦非佟養敬之子孫。
詢問佟世琳等。
據稱琳等實非佟養敬之孫。
不知因何入于譜内等語。
佟世瑛不能隐瞞。
又供稱實非佟養敬之嫡派。
瑛父佟國昌、于康熙十餘年間。
曾經出繼于佟養敬之子佟熙年為嗣等語。
将伊所呈過繼情由。
詢伊阖族、及鑲黃旗族人。
俱稱不知此事。
所有家譜。
亦無過繼字樣。
查閱部檔。
亦無過繼檔案。
查從前辦理佐領根源檔案。
佟锳佐領家譜内。
将無分佟世琳、開寫在有分佟養敬名下。
佟世瑛之父佟國昌、非佟熙年之子。
而佟世忠佐領家譜。
将佟國昌開寫在佟熙年名下。
其勳舊佐領。
世管佐領。
從前辦理時。
惟取具該佐領族長、并原立佐領人之子結押。
即行定案。
定例、凡事俱由參領等查報定案。
而辦理佐領根源時。
反不交參領等查報。
各佐領有分人等。
并未令畫押。
而奏摺内、又繕寫有分人員。
各名下俱已畫押。
均屬不合。
請将降調都統候朱震、副都統調任正紅旗滿洲副都統宗室弘暟等。
照例分别察議。
得旨。
向來八旗佐領根源。
未能清晰。
每緻互相控告。
因特派王大臣等會同八旗大臣。
徹底清查。
以期永息争端。
今據伊勒慎等參奏佟锳佐領一案。
辦理仍多錯誤。
複滋告讦。
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