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所清查者何事。
此摺着軍機大臣看。
各旗有無似此錯誤之案。
一并查明具奏、伊勒慎所奏是。
朱震弘暟等。
交部嚴察議奏、
○調湖北襄陽鎮總兵冶大雄、為湖南鎮筸鎮總兵。
甘肅肅州鎮總兵宋愛、為襄陽鎮總兵。
○乙酉。
谕、據河東總河白鐘山奏報、本年正月初一日、封邱縣汛内。
荊隆工所料垛火起。
延燒料物七十餘垛。
應着落署廳葉仰高賠補。
其疎忽之咎。
請敕部議處等語。
朕覽本内料垛失火情節。
乃因曠野之地。
火起風烈。
料乾易燃。
一時難以撲滅。
情有可原。
其已毀物料。
從寬免其賠補。
至署廳葉仰高疎忽之咎。
實所難辭。
着交部照例議處。
○兵部左侍郎淩如煥奏請給假歸養。
得旨。
淩如煥着給假數月。
省視伊父。
如伊父身體已健。
仍來京供職。
若尚須在家侍奉調養。
再具摺奏聞。
兵部侍郎。
且不必開缺。
○吏部議覆、護理湖北巡撫印務布政使嚴瑞龍奏請、将鲇魚口等要缺巡檢、三年無盜案即升之例、停止。
差遣一體委調。
應如所請。
至廣東南海各屬巡檢。
事同一例。
應照此行。
從之。
○長蘆鹽政三保疏報、越支場、乾隆二年、新墾鹽灘地四十畝。
○丙戌。
議政大臣等議貴州總督張廣泗、會同湖北廣西督撫。
議定楚粵兩省苗疆善後事宜。
一、添協營。
從前苗猺盤踞險要。
官兵分布單弱。
緻兩省聲勢不通。
查楚省城步縣屬橫嶺峒已剿之長安五寨。
緊逼八十裡藍山大箐。
形勢扼要。
應設一協名城綏協。
設副将一。
管左右兩營。
遊擊、中軍守備、每營各一。
千總各三。
把總各五。
外委各六。
馬步兵共二千。
城步、除舊設守備把總外委兵丁外。
照數添設。
即為左營。
綏甯、除舊設遊守千把外委兵丁外。
照數添設。
即為右營。
其武岡營遊擊。
改為都司。
專管武岡州汛地。
仍歸寶慶協兼轄。
粵省義甯縣所屬之地、名龍勝。
居懷遠、融縣上遊。
為省會北藩。
應設一協。
名義甯協。
設副将一。
管左右二營。
遊擊中軍守備、每營各一。
千總各二。
把總各四。
外委各六。
馬步戰守兵共千兵百。
各擇要隘處。
安營設汛。
庶兩省聲勢聯絡。
防維周密。
應如張廣泗所奏辦理。
至兵丁概請招募。
未免饷費浩繁。
據湖廣總督那蘇圖奏稱、楚省永綏協。
與鎮筸鎮之兵。
現共五千。
較通省獨多。
又通省營制。
大概馬一步九。
而提标則馬二有餘。
若改為馬二步八。
每餘一馬兵糧饷。
可改二步兵。
額外每多一名。
應将鎮筸鎮屬兵、酌撥數百名。
提标馬兵、酌改百餘名。
以充該協新兵。
不敷。
即于就近各協營内、暫為撥防。
城綏協抽撥兵丁。
應如那蘇圖所奏辦理。
至廣西額兵。
分布防守。
雖屬無多。
然昔稱犷悍。
今已甯帖。
猶可因勢随時。
移彼就此。
所有義甯協兵。
應令該督撫熟籌抽撥。
一、增文員。
粵省龍勝協。
将桂林府捕盜通判、及桑江司巡檢。
移駐廣南地方、添設巡檢一。
全州州同。
移駐大埠頭。
興安縣六峒司巡檢、移駐社水扼要之地。
楚省城綏協。
将寶慶府同知、及城步縣之橫嶺巡檢、均移長安地方駐劄。
莫宜峒江頭汛地、添巡檢一。
同知通判、俱照貴州苗疆例。
加給廳标兵百。
把總一。
外委一。
以資護衛巡檢之民壯弓兵。
俱準募設各員養廉。
亦照例加給一籌兵饷。
楚省兩營。
各需兵米。
城步縣、向有額徵秋米前系折色上納。
請改徵本色。
為左營兵食。
尚不敷。
在附近州縣支撥。
綏甯縣向有屯糧。
原徵折色。
請改徵本色。
為右營兵食。
尚不敷。
支撥如左營。
廳标兵米。
支撥亦如之。
粵省兩營兵米。
與水次近。
通舟楫者。
在柳慶二府倉撥運。
與水次遠。
近義甯者在縣倉支給。
尤宜豫籌積儲動項采買。
兩協各貯米五千石。
一、建城垣。
楚省長安。
粵西龍勝。
既駐副将同知。
應築城以資保障各汛深駐苗薮。
亦應設堡牆。
官弁建衙署。
兵各給瓦房一間。
一開道路。
苗猺依恃林箐。
肆其奸頑。
且妻路阻隔遙遠。
将來安設營汛衙署營房木料。
日用薪柴。
俱令取給于此。
苗猺經兵燹乏食。
即令砍伐日給米及直。
數年可化險為夷。
一、清叛産。
楚粵叛産無多。
非黔省新疆比毋庸安設屯軍。
請照粵省堡目堡卒。
招募鄰近民人願充堡卒者。
戶授田十餘畝。
選明白曉事人為堡目。
鄰近民人、率力田。
牛種素具。
藍山大箐木料有餘。
房屋易造。
俱不必給費。
選苗人軍器配給。
耕其地即守其土。
堡目與各營。
相為犄角。
無屯軍費而有其實。
一編保甲。
苗寨大者。
十戶為一牌。
牌有頭。
十牌為一甲。
甲有長。
寨立長一二人。
小者。
随戶口多寡編定。
寨立長一人。
稽漢奸、及外來苗猺。
在寨居住。
一人容隐。
九家連坐。
一、分案件。
苗人嗜利輕生。
凡戶婚田土口角、暨人命盜案。
總以償銀了息。
謂之苗例。
地方官藉口玩忽。
請凡圖财謀命、及苗人與軍民交涉案件。
仍按律究拟不得援苗俗輕縱。
一、重員選。
移駐各員。
請以苗疆注冊。
督撫于屬員内選調。
五年滿按成效題升。
一、禁滋擾。
苗人愚悍。
治苗文武。
向失要領。
兇徒反多開脫。
守法轉滋擾累。
如科派擡夫。
遞送公文。
甚至為塘兵擔柴負水。
輪流服役。
兵役下鄉。
多方索詐。
稍拂其意。
毆辱交加。
各署中、需用薪米等物。
非抑價強買。
即分厘不給。
緻苗人吞聲。
釀成大釁。
應禁絕諸弊。
已上各條。
均如所請行從之。
○大學士等、議奏直隸河道總督顧琮奏覆、另開支河、不緻有礙運道。
及奏請挑河築堤等事。
查永定河五工以下。
另開支河。
既據顧琮備陳情形。
不緻淤墊三汊河等處。
亦無虞潰入運河。
無庸再議。
至挑河築堤等工。
顧琮請趕辦于汛。
前告竣。
而以下遊開挑川字河為尤要。
查自水道改由鄭家樓。
勢雖不順。
而分洩路多。
地形趨下。
四五兩年。
堤工穩固。
今雖漸淤。
諒亦不至僅容春水。
開挑川字等河。
乃向來永定河工所未行者。
時正農忙。
需役衆多。
且今年節氣較早。
汛前恐不能速竣。
汛水驟至。
尤為可慮。
應祗就現在河身。
酌量疏浚。
宣通汛漲。
俟伏秋俱報平穩後、再辦為妥。
又據奏南岸頭工高嶺。
應築聯絡月堤一。
二工北蔡。
舊有月堤。
應行加幫。
并接築隔堤、以備放淤。
又北岸二工趙村渡口。
及求賢莊至胡林莊。
應加築月堤各一。
又洞子門以下。
接築隔澱坦坡埝、至青光。
俱請急修等語。
查應築重堤。
如因縷堤卑薄。
祗應照例加培。
不必添築。
其洞子門以下。
舊無隔澱坡埝。
亦可從緩。
至曹家務、建有減水壩。
數裡之内。
又有郭家務減水壩。
自可減洩暴漲。
此處遙堤。
及路疃村迤東月堤。
葛漁城龐家莊等處、各挑引河等工。
以現在清河渾河形勢觀之。
俱可于秋汛後再辦。
至子母河槽等工。
亦恐趕辦草率。
應将河唇淤高處酌挑。
不必普行開浚。
得旨。
依議速行。
○工部議準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稱、浚、柳、船。
原為河工搶險運料救援而設。
豫省河寬灘闊。
浚船短小。
載料少。
遇風狂溜湧。
難以濟急。
柳船寬長。
可駕駛。
請裁浚添柳。
從之。
○調陝西安西鎮總兵豆斌、為肅州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寶山縣民陳峻天妻錢氏。
○原護理江西巡撫印務布政使阿蘭泰疏報新建、豐城、進賢、靖安、新喻、萬安、泰和、龍泉、鉛山、安遠、長甯等、十一州縣。
乾隆四年、墾老荒及新生田地。
共六頃七十九畝有奇。
○丁亥。
上禦勤政殿聽政。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議政大等議綏遠城建威将軍補熙奏、右衛、綏遠城、二處兵。
向例、每名得折價馬三匹。
實拴一匹。
嗣經原任将軍伊勒慎、奏令拴養二匹餘一匹牧放。
查右衛附郭地、草少。
綏遠城、冬春亦無草可用。
折價不敷喂養。
請右衛兵馬匹。
仍照向例拴養一匹外。
令二人合駝一隻牧放。
綏遠城馬匹内。
如有倒斃至四匹者。
令四人合駝一隻。
抵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