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
餘二匹、折價存公。
價每匹八兩。
俱由草料項内、月扣銀五錢。
應如所請。
至所奏官員願拴駝。
亦準每隻作扣馬價二匹拴養。
未免馬少。
差務不敷騎坐。
應毋庸議。
從之。
○戶部議覆、吏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奏請江省屯田、照民田科則減徵。
查蘇州、太倉、鎮海、淮安、大河、五衛。
及興化縣并所屯田糧額。
偏重三分以上。
但較諸上則之民田。
固覺稍重。
而衡諸頂則之民田。
又屬過輕毋庸議減。
從之。
○工部議準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桅木為戰艦首重。
購買艱難。
挽運不易。
委任微員。
恐緻贻誤。
請照雍正年間、令各道采辦。
除台灣廠、遠隔海洋。
仍前辦理外。
其興泉永道承修之泉廠。
令興泉永三府州協辦。
汀漳龍道承修之漳廠。
令汀漳龍三府州協辦鹽法道承修之福廠。
令延建邵三府協辦。
從之。
○以故阿拉善厄魯特固山貝子拉爾濟旺舒克之從子、索諾木多爾濟、照例降襲鎮國公。
○予故海澄公黃應缵祭葬如例。
谥溫簡。
○戊子。
正黃旗滿洲都統等奏、本旗護軍。
有房屋入官。
年滿力不能贖者。
請将饷銀坐扣完項。
得旨。
這所奏是。
嗣後凡旗人有類此者。
俱照此例辦理。
○己醜。
谕大學士等、孫嘉淦奏請酌定邊外捕魚之例一摺。
稱内紮薩克為夷人。
甚是錯謬。
向來稱準噶爾為夷人。
至于内紮薩克。
乃本朝之臣仆也。
孫嘉淦忽稱為夷人。
是以準噶爾待之矣。
伊等聞之。
豈不寒心況稱内紮薩克為夷人。
更将何語稱準噶爾乎。
孫嘉淦太失檢點。
朕不便批發。
可傳旨曉谕之。
令其銷毀另改摺備案。
此事交軍機大臣議奏、
○稽察内務府事務監察禦史七格等奏、官三倉管領所管雜糧、暨領取戶部米蠟鹽觔等物。
向不送禦史衙門注銷。
不無浮冒。
請令按月開報查核。
得旨允行。
○理藩院奏、鄂爾多斯貝勒瑞羅布紮木素咨稱、欲買補盔甲二副。
弓七張。
箭千枝。
槍六杆。
腰刀三口。
撒袋一副請部給與出口文票。
應準其請。
嗣後各紮薩克。
欲買軍器等物。
按該旗佐領甲數。
查驗具題。
如實系不足。
應行買補。
其盔甲弓撒袋腰刀槍等。
數過二十。
鳥槍過十杆。
硝磺過三十斤。
箭過千枝。
請旨給與出口文票。
若不及此數。
由臣院咨兵部給與。
其自用之器。
惟弓箭腰刀。
準其購買餘物悉禁。
得旨所奏甚是。
依議。
○長蘆鹽政三保疏報濟民場、乾隆四年、墾旱荒竈地十一頃四十八畝有奇。
○庚寅。
谕王大臣等。
禦史仲永檀參奏鄂善得受愈長庚賄賂一案。
朕初以為必無之事。
仲永檀身恃言官。
而誣陷大臣。
此風斷不可長。
但事不查明。
何以治仲永檀之罪。
因而派王大臣七人。
秉公查審屢經研訊。
逐日奏聞。
乃鄂善家人。
及過付人等。
俱各應承是鄂善受賄之處。
已屬顯然。
朕特召和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尚書讷親、來保、同鄂善進見。
面加詢問。
鄂善始猶抵飾。
朕谕之曰。
此事汝家人及過付之人。
皆已應承。
汝能保汝家人舍命為汝。
而自認此贓為己吞乎。
若能如是。
事亦可已。
若不能如此。
此數人者出。
将秉公嚴詢。
彼時水落石出。
汝一身之事。
所關甚小。
而朕用人顔面。
所關則大。
汝若實無此事則可。
若有。
不妨于朕前實奏、朕另有處置。
而谕此數大臣從輕審問。
将此事歸之汝家人。
以全國家之體。
設非朕有指示。
此數人者。
但知秉公而已。
敢如是辦理乎。
鄂善熟思。
乃直認從家人手中得銀一千兩是實。
朕以鄂善在朕前。
已經自認。
毫無疑窦。
以皇考及朕平日深加信用之大臣。
而負恩至此。
國法斷不可恕。
若于此等稍有寬縱。
朕将何以臨禦臣工。
但朕心尚欲以禮待大臣。
以存國體。
賈誼曰。
其有大罪者。
聞命則北面再拜。
跪而自裁。
上不使人捽抑而行之。
朕之處鄂善。
亦猶是耳。
因垂淚谕之曰。
爾罪按律應絞。
念爾曾為大臣。
不忍明正典刑。
然汝亦何顔複立人世乎。
汝宜有以自處也。
乃彼既出之後。
朕猶恐如此辦理。
或有過刻之處。
又令和親王等四人、會同大學士張廷玉、福敏、徐本、尚書海望、侍郎舒赫德、再加詳議。
據王大臣等奏稱、鄂善婪贓負國。
法所不容。
人心共憤。
理當明正典刑。
乃蒙天恩。
容其自盡。
實無過刻之處等語。
朕因令讷親來保前往。
将王大臣奏帖、與鄂善閱看。
并傳谕曰。
朕于大臣。
視同手足。
今爾負朕至此。
朕萬不得已如此辦理。
自降旨之後。
心中戚戚。
不能自釋。
如人身之失手足也。
汝心中若有欲言之事。
不妨向二人再行陳奏、鄂善忽奏稱我錯聽皇上谕旨。
以為我家人已供我得銀一千兩。
又聽得谕旨雲、爾系皇考及朕信用之大臣如果有受賄實情。
可在朕前據實奏出。
朕另有辦處。
以全大臣之體。
我因皇上屢次降旨。
滿尚書皆可信其無他。
今我被人參劾。
審有得銀之供。
恐皇上辦理為難。
是以一時應承。
我實無贓私入己。
如家人供出我來。
我情願與之質對等語。
朕當爾等面詢鄂善時。
總以至誠開導。
欲得其實情。
爾等皆為之感泣。
鄂善亦良心發見。
俯首無辭。
因而直認不諱。
此時并未以威懾之。
以言誘之。
以刑訊之民。
旋命讷親來保、傳旨與伊。
朕意彼若自知。
罪重誠心悔過。
或以罪當監候。
懇切哀求。
尚欲緩其須臾之死。
乃鄂善無恥喪心。
至于此極其欺罔之罪。
即立時正法亦不為枉。
夫朕之所以令彼自處者。
欲全國家之體。
而賜彼以顔面也。
乃彼自不惜顔面。
朕将何惜。
豈皇考在天之靈。
不容此負恩之輩。
冒恩苟免。
欲使明正典刑。
以儆戒大小臣工耶。
可将鄂善革職。
拏交刑部。
着福敏、海望、舒赫德、會同爾等嚴審。
則虛實自見。
或因鄂善愧懼。
一時錯認。
亦未可知。
王大臣必不阿朕旨、而故入人以重辟也。
夫奸盜等案。
朕尚熟思審慮。
期于至當。
況鄂善曾為大臣者乎。
朕為此事數日以來。
寝不安席。
食不甘味。
深自痛責。
以為不如皇考之仁育義正。
能使百爾臣工。
兢兢奉法。
自不緻身陷重辟。
水弱之病。
朕實蹈之。
若再不明彰國法。
則人心風俗。
将來何所底止。
朕之苦衷。
亦惟皇考在天之靈鑒照之耳。
垂淚書此。
王大臣其體朕意焉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大學士等議覆、給事中盧秉純奏請嚴核真才以重館職。
查新進士朝考。
庶吉士散館。
向例巡綽已密。
惟坐次按雙單名編列。
或可豫揣。
應令監試王大臣、臨期酌派。
詩韻不準自帶。
以武英殿本給發。
從之。
○吏部議覆、四川巡撫碩色奏稱、雲貴四川等省。
教職缺出。
題覆考選。
動辄懸缺一二年。
請将拟選人員。
先行考試。
一面具題。
一面給照任事。
俟題覆後、實授。
吏部即以補授日注冊。
核俸升轉。
庶缺不久懸。
論俸推升。
亦得畫一。
通行雲貴四川福建兩廣六省。
一體遵行。
從之。
○兵部議準署福州将軍策楞奏稱、閩地潮濕。
馬匹易斃。
無牧廠牧放。
兼料草昂貴。
倒斃。
赴口購買。
路遠費重。
以故福州駐防旗員、馬匹拴養。
俱未足額。
請減定實拴額數。
協領四。
參領三。
防禦二。
骁騎校、筆帖式、各一。
倘再空拴。
即行舉劾。
從之。
○命兵部左侍郎舒赫德、管理步軍統領事務。
以原任湖廣總督班第、為兵部尚書。
因奉差在外。
命工部尚書公哈達哈兼署。
○署廣西巡撫楊錫绂疏報桂林、南甯、思恩、郁林、等府州。
乾隆四年、墾水旱民田。
共十四頃有奇。
興安縣、墾水屯田六畝。
○辛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前據禦史仲永檀參奏鄂善得受賄賂一案。
朕初心疑為必無此事。
特令王大臣等秉公察審。
務得實情。
今據王大臣等。
悉心根究。
逐日将情形奏聞。
鄂善顯有納賄情弊。
昨朕召伊進見。
面加詢問。
伊亦自行承認。
及朕遣讷親來保傳旨宣谕。
伊忽支飾改供。
小人之情狀畢路。
其為納賄。
确實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