矣。
仲永檀身為言官。
能發奸摘伏。
直陳無隐。
甚屬可嘉。
應加超擢。
以風台谏。
着将佥都禦史鄭其儲、調補順天府府丞。
其佥都禦史員缺。
即将仲永檀補授。
至仲永檀摺内所奏大學士等到俞姓送帖吊奠一事。
令查詢明白。
全屬子虛。
然伊得之于枋之口。
則非伊捏造可知。
又奏留中密摺宣洩于外一事。
伊既舉出吳士功參奏史贻直一件。
查上年吳士功果有此奏、現在交王大臣等查詢。
是伊亦并無妄言之咎。
俱不必向伊置問。
朕始疑仲永檀妄言誣陷大臣。
故欲加罪。
令查詢有據。
旋即加恩擢用。
朕大公至正之心。
可以對天地。
亦可以對臣民。
自今以後。
諸居言官之職者。
皆當以仲永檀為法。
而不必畏首畏尾矣。
○戶部遵旨議奏、捐監既内外悉聽民便。
則赴甘肅投捐者必少。
其例自應停止。
至該省倉儲缺少之數。
應派各州縣動項采買。
但甘肅自開捐以來。
報部糧石。
尚足接濟目前。
又嗣後本地仍聽投捐。
自有續收本色。
則買補固不得稽遲。
亦不必刻期蜂擁。
緻騰糧價。
應令該督撫查明現在及應買糧石。
如何動項分買。
不緻勒派。
妥議具題。
從之。
○以鑲黃旗漢軍印房參領顧春、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壬辰。
谕、朕谕旨一道。
禦史吳士功參奏尚書史贻直一摺。
目今姑且不究。
着與二人閱看後。
封貯内閣。
若伊等将來不知悛改。
再有過犯。
将此取出。
一并從重處分。
○又谕、據署湖廣總督那蘇圖奏稱、臣于上年十二月到任後。
有山東江南等省流民。
禀請赈恤。
查乾隆四年。
山東沂州等處被災。
江南亦有歉收之處。
所有流移到楚之窮民。
俱已赈恤安頓。
至于乾隆五年。
山東江南等省。
并未被災。
何緻有饑民流至楚省者。
随谕布政使确查具報。
旋據查覆、外省饑民到楚者。
共計五十餘戶。
内中實系貧苦者。
不過數戶。
其餘或有先經到楚、資送回籍。
複行潛來者。
或有年力少壯、盡可自謀生計者。
或有出外多年、積有餘資、堪自經營者。
或本有栖止手藝、可自食其力者。
均與赈恤資送之例不符。
祗因楚省曾有留養饑民之例。
伊等妄希赈恤。
未例任其冒濫。
使各省遊惰之民。
聞風效尤而至。
應各聽其自便。
但武昌漢陽二府。
乃五方雜處之地。
若漫無稽查。
則此等之民。
行蹤莫定。
或生事端。
已饬各該縣查明、如有情願在楚營生者。
即于煙戶冊尾、附編畸。
零戶後。
俾該地保甲就近稽查。
以防滋事。
有自願回籍者。
即谕令各回本籍等語。
養贍饑民。
乃國家恤災濟困之恩澤。
若使遊蕩之人。
得以借名冒濫。
則無知愚氓。
将以媮惰為得計。
而荒其本業者不少矣。
那蘇圖所辦是。
着通行各省督撫知之。
如有與此相類者。
着照依辦理。
○河南廣東補行乾隆四年大計。
河南卓異官二員。
廣東卓異官五員。
○吏部奏、滿洲蒙古進士。
繙譯進士。
既準與漢進士一體選知縣。
則向例選通政司漢字知事、翰林院典簿、詹事府主簿、光祿寺署丞、國子監監丞、博士、典簿等缺。
不應兼補。
請歸滿洲蒙古舉人選用。
其由舉人筆帖式中進士。
願留本衙門行走者聽。
若俸次未滿、遇應選知縣準以知縣用。
如未選知縣前、俸次已深。
仍準以漢字堂主事升補。
從之。
○又議準署廣西巡撫楊錫绂奏稱、太、思慶、泗、鎮、五府。
煙瘴佐雜缺出。
借調無員。
請于來粵試用之廣東、福建、湖南、雲貴、等省人内。
擇其曾經委署内地一二年。
品及相當者署理一年後、酌請實授。
從之。
○調湖南芷江縣知縣袁守定赴部引見。
○是日起。
上以孟夏享太廟、齋戒三日。
○癸巳。
饬禁科場懷挾。
谕、科場懷挾之弊。
例禁甚嚴。
今鄉試在迩。
聞得外間不肖士子。
故智複萌。
豫先賃倩善寫細字之人抄錄文藝。
為入場夾帶之具。
若不嚴行禁止。
則僥幸獲舊者必多。
而真才轉至黜落。
于掄才大典。
甚有關系。
着步軍統領、五城禦史、出示曉谕。
并密行查拏。
至入場之時。
監試禦史等、必須嚴加搜檢。
不可虛應故事。
臨期、朕或另遣人看視。
倘有寬縱疎漏之弊。
必将該管官員從重議處。
○戶部議準吏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奏稱、官買米谷。
過關納稅。
取之司庫。
輸之關庫。
無益國課。
且買價昂、粜價必貴。
輸于官而取償于民。
更失赈恤意。
請止納船料。
從之。
○甲午。
谕曰。
太祖太宗世祖聖祖皇考實錄寶訓。
朕已敬謹捧閱一周。
着再按次進呈。
朕循環覽誦。
用展景慕紹述之悃忱。
○調原任雲南迤東道王延琬赴部引見。
○是月。
直隸河道總督顧琮奏、前請挑河河築堤工程。
既經閣臣等入告準行。
乃奏請趕辦。
複議從中阻。
伏秋汛漲。
設有疎虞。
咎将誰歸。
此事已與督臣意見相左。
在任無益。
請簡賢員接辦。
得旨。
此所謂中心疑者其辭支也。
此案汝向來遷循反遷卑鄙無恥之狀。
亦不必盡提。
即堵金門閘以後。
汝所題者。
工則新生。
項則新撥。
汝舊年胡乃不如是之盡心料理耶。
此其故、一則欲多費錢糧。
以形孫嘉淦之冒昧開河。
以為不如是。
則無此番之多費。
一則汝等河工大小官員。
以為将來無河可修。
無利可漁趁此一舉。
可以多吞。
汝試思光天化日之下。
可容汝等如此作為乎。
且未改河以前。
胡乃無一語及此。
而改河以後。
議論紛紛。
即以汝庸材。
亦豈能辦此钜工。
今汝之奸。
朕皆燭破。
乃故為此憤激之言。
思欲重傷閣臣。
夫閣臣有何親于孫嘉淦而疎于汝乎。
且朕明知汝二人。
皆不可辦此。
欲過秋汛以後。
使高斌來專辦。
一切皆賴彼。
彼雖請項浮于汝。
朕亦不惜。
以為得實濟耳。
汝若能保汝之所請皆歸實用。
或将來高斌到此。
不緻另有疏通、而汝之所請之項、為虛費于無用之地。
則亦可照汝所奏行之。
汝其明白回奏、朕恐汝身家、未必足二十萬之數也。
○江蘇巡撫徐士林奏、屬員中有守身正。
辦事實。
不流為詭随虛浮之習。
因格于例。
不入卓異。
若複隐不言。
是沒人善。
而不為國家留意人材。
備内外用也矧在江南繁劇。
前件參罰未清。
後件踵至。
非必其才平政惰。
實處于勢無可知何。
日積月累。
署任者救實授合例時、尚不可得。
何況升調。
謹就所知、密奏以聞。
得旨。
為國求賢。
乃人臣要務。
此奏知道了。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宿遷迤上運河南岸臨黃處。
舊設竹絡壩一。
與北岸駱馬湖口對。
名十字河原以減洩黃湖異漲。
雍正年間。
因黃強淮弱。
駱馬湖十字河。
每有黃水入湖之病。
遂将通湖口門堵閉。
但黃雖免入湖。
入運之勢盛漲、則沖齧睼岸。
流緩又淤澱河身。
而下遊之鹽河。
亦并虞淺澀。
至淮水雖遇充盛。
亦不能暢流入黃。
淮黃相持之際。
每将竹絡壩支河淤塞。
此通黃口門。
關鍵甚要。
應将竹絡壩支河臨黃入運處。
各築一壩。
于淮黃水勢相平時。
相機堵閉。
使黃勢不分。
既可并力刷沙。
而運河并可專受淮水以利運道。
則黃運河湖之界畫可分。
惟黃常患過盛。
淮常患不足。
嗣後若淮水過弱。
應暫開此堤。
引黃以濟運道。
又或黃水過盛。
宿遷以下工程危險。
亦應暫開此壩以洩黃漲。
常時即相機堵閉。
再徐州長淮兩衛糧船。
留口門以來。
空重俱由此出入。
一旦令其改由清河縣楊家莊出入。
多行黃河二百餘裡。
履險為難。
若屆期竟行開通。
又恐強弱攸分。
一時難以堵閉。
議俟重運到齊。
先開臨黃之壩。
令其屯聚支河内。
仍将臨黃壩緊閉。
再将臨運之壩開放。
今其銜尾入運後。
亦即随時堵閉。
回空到齊。
亦照此啟閉。
則糧船既不多涉黃河。
而運河仍不受黃水之患。
報聞。
○兩淮鹽政準泰奏、臨洪、興莊、闆浦、徐渎、中正、莞渎、等場。
積欠乾隆元二三四等年。
折價銀共一萬三千七百兩零。
災餘竈力難纾。
請寬年限。
得旨。
着以明年為始。
三年帶徵。
○安徽巡撫